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安徽省某区某村村民张先生,其房屋所在地为集体土地,位置紧挨着县城。且其房屋紧邻着街道,张先生利用门面房的优势,做起了买卖,小日子有滋有味。但是这一切,在2014年2月1日,发生了改变,为了打造改革发展试验区,区国土局张贴了
安徽省某区某村村民张先生,其房屋所在地为集体土地,位置紧挨着县城。且其房屋紧邻着街道,张先生利用门面房的优势,做起了买卖,小日子有滋有味。但是这一切,在2014年2月1日,发生了改变,为了打造改革发展试验区,区国土局张贴了《征地拆迁告知书》,张先生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本来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对于张先生而言,犹如一场灾难。
张先生的房屋虽然是在集体土地上,可是其紧邻县城,或者说就是在县城范围之内,因为其地理位置优越,门前就是主街道,人来人往,张先生的生意做得还算不错,收入不菲。2015年1月4日,当地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在安置方案中,给予张先生的补偿是每平方米700元。而张先生紧挨着的商品房已卖到每平米2700元,门面房更是高达每平米近5000元。看着政府给出的补偿价格,张先生欲哭无泪。这点钱,别说在附近买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就是买住宅房,也是异想天开。也就是说,如果同意了补偿协议,张先生自此将无家可归、流浪街头。找政府协商,对方却答道,他们是严格按照政府政策执行。张先生认为,政策都是对老百姓好的,但是这种补偿方式却让老百姓没办法生存,在与政府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走投无路的张先生求助于**圣运律师事务所。
【法律条文】
涉及集体土地的征收问题,我们查阅到以下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被征收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7条规定:“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规定:“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第四,2011年3月17日,中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法律启示】
本案的焦点在于张先生的房屋纳入城市规划区后,应按照何种标准对张先生予以补偿安置?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按农村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予以补偿?
上述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虽然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了表述,但都仅限于原则上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内容。根据以上文件,我们很难断定张先生应当按照何种方式进行补偿。虽然张先生的房屋处在集体土地上,但是其被划入城市规划区之内。根据2011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可知,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张先生补偿。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中,也明确提出,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张先生的房屋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拆迁方的安置方案显然是违法前述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一、补偿对象
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
二、被拆房用途和面积
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三、拆迁居住房屋补偿
1、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安重置价(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简单说,建造同样的房屋需要多少钱再算上折旧率。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2、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1)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2)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3、拆迁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4、拆除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5、征地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拆非居住房补偿
1、拆迁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2、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法律分析: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中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拆迁对集体土地是不赔偿的,只对土地上的附作物进行赔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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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
来源:头条-集体土地征地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