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中村改造政策文件最新版,行使行使程序规定欠缺,您的问题似乎是关于行使权利的程序规定,特别是当这些规定存在欠缺时的情况。然而,这个问题相对宽泛,因为它可以涉及不同类型的权利和各种不同的情境。以下是根据现有法律依据提供的一般性指导:一、关
您的问题似乎是关于行使权利的程序规定,特别是当这些规定存在欠缺时的情况。然而,这个问题相对宽泛,因为它可以涉及不同类型的权利和各种不同的情境。以下是根据现有法律依据提供的一般性指导:
一、关于代位权的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且这种行为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那么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受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在代位权行使过程中,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提出。
二、关于撤销权的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且这些行为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那么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同样受限于债权人的债权,且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三、关于程序欠缺的处理
如果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遇到程序规定的欠缺,例如相关程序不清晰或存在争议,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咨询或向法院提出申请,以明确应遵循的正确程序。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程序问题导致了权利行使的困难或不公,当事人可能还有权请求法院对相关程序进行审查和调整。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指导,并不能涵盖所有可能的情境。在具体情况下,应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取准确和具体的建议。
履行困难;
债务人缺乏资力;
选择之债中尚有可选择的给付;
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一、合同履行不能情形
履行不能的原因很多,有时是因为标的物已灭失;有时标的物虽然存在,但因为法律上的原因而不能交付,如标的物被依法规定为限制流通物;有时是因为债务人自身的原因不能提供原定的劳务,如在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等。
履行是否可能,应依一般社会观念判断,而不能仅凭债务人的观念加以断定。凡依社会观念认为债务事实上已无法强制执行,即属于履行不能;即使尚有履行的可能,但如果履行将付出不适当的代价或冒有生命危险,或因此违反更重大的义务,则依诚实信用原则,也应认定为履行不能。但履行不能不包括下列情形:履行困难;债务人缺乏资力;选择之债中尚有可选择的给付;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二、合同履行不能的责任
关于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因不能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可分为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以及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三种情况。
1、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
当履行不能是由于债务人的原因造成时,其法律后果为:
(1)债务人免除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为全部不能,则债务人可全部免除义务;如果为一部不能,则债务人免除不能部分的债务。如果为永久不能,债务人不再负履行义务;如果为一时不能,则除非以后的履行对债权人已无利益,债务人仍不能免除履行义务。
(2)在合同之债中,债权人可因债务人的履行不能而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3)债务人应负因履行不能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在一部不能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履行不能部分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对其他部分,债权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但若因部分不能使得可能部分的履行对债权人已无意义时,债权人有权拒绝接受该部分的履行,从而要求全部不履行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全部不能、永久不能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债务人进行损害赔偿。
2、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
在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履行不能时,其法律后果为:
(1)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担债务违反的法律责任。这时债务人可永久性地免除债务,即使以后债务能够履行,也没有义务再履行债务。在一部不能时,债务人在不能的范围内免除履行义务;在一时不能时,债务人在履行障碍消灭前不负履行迟延的责任。
(2)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免除对待给付的义务;对待给付已经完成的,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
(3)债务人应及时向债权人告知履行不能或者需要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理由,并取得有关的证明。债务人不及时通知使债权人因此受到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应负赔偿责任。
3、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
如果债务人履行不能是因第三人的原因引起,则产生债权人的代偿请求权。代偿请求权是指债务人基于与发生履行不能的同一原因取得给付标的的代偿利益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偿还其代偿利益的权利。比如因债务人疏于管理,标的物被第三人不法损坏,发生债务人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发生对债权人的履行不能。这时,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主张债务违反的责任,也可向债务人请求让与其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已经取得的损害赔偿金。
代偿请求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发生债务人履行不能,在可能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原来的履行,不会产生代偿请求权。
(2)债务人须因发生履行不能的事由而取得利益。即利益与履行不能的原因之间有因果关系。比如债务人因给付标的物灭失而取得的保险金或保险金的请求权,均可作为代偿请求权的客体。而如果因标的物灭失,出于同情朋友赠与同情金,则因与发生履行不能的事由无因果关系,债权人不能就此行使代偿请求权。
(3)债务人取得的利益须具有可转让性。具有人身性质的扶养金请求权、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不具有可转让性,不能作为代偿请求权的客体。
(4)作为代偿请求权的标的,其利益应以原债权额为最高限额,超过原债权额的部分,债务人有权拒绝。
在双务合同中,因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履行不能时,如果债权人不行使代偿请求权,则债权人同时免除对待给付义务,其已经作出的给付,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债权人行使代偿请求权时,其应负对待给付义务,如果行使代偿请求权不能满足原债权全部时,则就其所受领部分的价值,按比例减少对待给付。
一、行使中止履行的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有确凿的证据。《民法典》中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凿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应掌握对方财产状况明显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事实客观存在的确切证据。绝不能因道听途说或自己主观臆断,而随意中止履行合同。
(二)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合同是双方性的,当自己自动中止合同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有的合同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是由于产品不对路或经营性亏损而造成,是出于无奈的;一方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就可以想办法恢复履行能力,这样合同继续履行就成为可能,双方的损失也就不会因中止履行而扩大。
(三)在对方提供担保后,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前面说到,有的合同当事人造成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财产不安全,使他“不安”是出于某些特殊情况,只有他才知道,自己还有没有能力或必要继续履行合同,这就应当允许他恢复履行能力并提供担保,及时解除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继续履行合同。当然,如果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后,对方没有为恢复履行能力提供担保,就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中止履行是否变更合同
(一)要有确凿的证据。《民法典》中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凿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应掌握对方财产状况明显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事实客观存在的确切证据。绝不能因道听途说或自己主观臆断,而随意中止履行合同;
(二)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合同是双方性的,当自己自动中止合同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有的合同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是由于产品不对路或经营性亏损而造成,是出于无奈的;一方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就可以想办法恢复履行能力,这样合同继续履行就成为可能,双方的损失也就不会因中止履行而扩大。
(三)在对方提供担保后,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前面说到,有的合同当事人造成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财产不安全,使他“不安”是出于某些特殊情况,只有他才知道,自己还有没有能力或必要继续履行合同,这就应当允许他恢复履行能力并提供担保,及时解除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继续履行合同。当然,如果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后,对方没有为恢复履行能力提供担保,就可以解除合同。
三、对于中止履行抗辩权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九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五百三十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未履行告知和释明义务属于程序明显不当
壹:案件信息
案号:(2021)豫13行终94号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贰: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或依职权追加被告。一审法院以某某街道办被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郑某某的起诉,但未履行告知和释明义务,亦未依法追加适格被告参加诉讼,程序明显不当。
叁:基本案情
2014年8月22日,白河街道办就《关于姜营村城中村改造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请示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批示。2014年8月25日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姜营村城中村改造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同意白河街道办组织实施姜营村城中村改造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015年7月6日原白河街道办姜营村征收房屋查验单显示:产权人郑某龙,8组,宅基地505.95㎡一二层、三层已建。现场丈量房屋情况由乡(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组认定人签字确认,并加盖“经会审认定程序合理”的印章。2015年7月8日,白河街道办与郑某龙签订征收安置住房意向书。该协议关于安置面积的约定为:被征收户经四级认定合法置换面积1011.9㎡,并约定过渡费为“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米8元计算,一次性支付24个月过渡费,超期未能交房,按双倍支付过渡费,按每平米每月16元计算。”2015年10月20日,南阳市人民政府文件《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姜营街道办事处的批复》,批准成立姜营街道办,本案涉及安置意向书的主体变更为本案的被告。2019年11月21日,被告向郑某龙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告知郑某龙“经调查,问题涉及姜营村城中村改征迁时宅基地面积多丈量问题,姜营办事处按照“全国二调图,卫星图斑、实际测量表”三对照,将多丈量面积问题进行纠正,还原事实,不存在扣除合法宅基地面积,依据《姜营村城中村改造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政策法规将对郑文龙宅基地多丈量面积问题纠正后予以公告。”而后,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解决姜营村问题专项工作组于2019年12月28日作出《姜营村安置房选房公告》(第53号),将郑某龙的宅基地面积尺寸定为211.16㎡,并注明原安置意向书安置面积不再执行。按照双倍置换的原则,将对郑某龙补偿安置422.32㎡的房屋,与安置意向书中确定的补偿面积相差589.58㎡。后郑某龙向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履行安置意向书及安置相应面积。
肆: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本案中,郑某龙与白河街道办签订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实质上属于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的行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征收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虽然白河街道办就关于姜营村城中村改造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请示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批示,并经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批复,同意姜营村城中村改造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白河街道办依法依规组织实施。但是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授权白河街道办组织实施姜营村城中村改造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白河街道办尽管是行政协议签约方,但其签约行为并非源于法律法规授权,而是源于其上级行政机关委托。
一审法院裁定如下: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本案中,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或依职权追加被告。一审法院以姜营街道办被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郑某龙的起诉,但未履行告知和释明义务,亦未依法追加适格被告参加诉讼,程序明显不当。
二审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1391行初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伍:律师评析
孙承龙律师认为:委托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谁为适格被告,各地法院做法不一。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①。本案原告只选择了被委托的组织,没有追加委托的行政机关。而原审法院对此处理的程序不当,既不释明,也不主动追加,实际上造成了程序空转的结果,二审直接以程序明显不当撤销原审裁定。
注: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68页。
作者简介
孙承龙 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以提供严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执业要求,主办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次接受安徽电视台、安徽商报等媒体采访。
法律分析: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几种情况:1、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2、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3、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5、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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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朱航
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