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中村改造政策,人居环境局是干嘛的,一、主要职能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优化城市人居环境(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近现代建筑 保护,城区范围内历史街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和
一、主要职能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优化城市人居环境(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近现代建筑
保护,城区范围内历史街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和建筑微改造、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等)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城市人居环境行业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根据长沙市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总体发展战略,拟订全区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中长期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政策措施,并牵头组织实施;参与全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编制,负责经批准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组织实施;统筹调度、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城市人居环境工作。
3、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历史街区的保护和修缮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负责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组织实施;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近现代建筑(历史建筑)的申报、认定和参与相关详细性规划编制工作,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查,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相关规划的审查。
4、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全区棚户区改造计划编制、立项、安置补贴登记审核、资金结算、资产归集工作。
5、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负责全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编制、监督考评等工作。
6、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区老旧小区改造、建筑微改造工作,负责全区老旧小区改造、建筑微改造计划编制和监督实施等工作。
7、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区危旧房改造工作,负责全区危旧房屋改造计划编制、项目备案和补助工作,参与验收评审。
8、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9、负责全区优化人居环境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和监督使用,负责拟订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资金结算、资产归集、监督管理,负责全区优化人居环境项目利用国家政策性资金的审核工作。
10、负责指导、检查城区范围内历史街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和建筑微改造、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等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11、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项目建设管理科
1、负责组织实施全区老旧小区改造、建筑微改造和危旧房改造工作。
2、负责全区老旧小区改造、建筑微改造的计划编制、监督协调、年度考评等工作。
3、负责全区危旧房改造的项目备案和补助工作,参与验收评审工作。
4、负责统筹管理和指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历史街区改造的保护和修缮工作;
5、负责老城区有机更新工作;
6、负责统筹管理区城市人居环境改善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7、负责牵头全局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项目规划科
1、负责拟定城市人居环境改善项目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城市人居环境改善范围内的项目标图建库。
2、负责统筹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和建筑微改造、“一圈两场三道” 等改造项目现状调查和测绘工作;负责全区“一圈两场三道”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下达、进度督查、考核、数据信息汇总上报等。
3、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含依申请信息公开)、信息统计、综合分析等工作。
4、负责全区城市人居环境档案资料移交的接收、管理和利用工作;
5、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近现代建筑(历史建筑)的申报、认定和参与相关详细性规划编制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相关规划的审查:参与编制全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专项规划。
6、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地段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查;负责全区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的规划计划编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棚户区改遗房源和基础设施需求计划。
7、负责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核发放;负责统筹协调“中国人居环境奖”及“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项目的创建工作。
8、负责全区城市人居环境信息化系统的建设、运行和后续维护管理工作。
(三)办公室
1、负责文秘、会务、督办、机要、保密、文书档案、修志等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党组会议、 局长办公会议、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组织;统筹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2、负责新闻宣传、对外新闻发布工作;承担综合调研工作: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的购置及管理、机关后勤保障、综治维稳等工作:
3、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绩效考核、人事档案和劳动工资、外事、统战、意识形态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调配、录用、考核、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等工作;
4、负责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城市更新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管、使用:
5、牵头负责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调配,制定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审计工作;
6、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负责信访、12345 市民服务热线、市长信箱等工作。
法律分析:人居办属于住建局和城市管理局管理,其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协调督促以及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改善人居环境工作精神,抓好工作部署和措施落实。 2、负责全场改善人居环境规划目标的制定并组织实施。3、负责对全场改善人居环境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履行城乡环境卫生义。 4、收集掌握改善人居环境工作信息动态,开展环境卫生问题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 5、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环保局全称是生态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局是原政府职能部门,2018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已经更名为生态环境部,各省环保厅陆续更名为生态环境厅,而环保局也相继更名为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改为“生态环境”,更大的目的是在于职能的调整。环境保护局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省际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分析:
人居办属于住建局和城市管理局管理,其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协调督促以及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改善人居环境工作精神,抓好工作部署和措施落实。 2、负责全场改善人居环境规划目标的制定并组织实施。3、负责对全场改善人居环境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履行城乡环境卫生义。 4、收集掌握改善人居环境工作信息动态,开展环境卫生问题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 5、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生态环境局和环保局不是一个单位,区别为:级别不同、职责范围不同、负责不同。一、级别不同1、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2、环保局:环保局是政府职能部门,最高机关系生态环境部,隶属于国务院管理。二、职责范围不同1、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局将市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市国土资源局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市水利局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和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市农业局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海洋环境保护等职责整合。2、环保局:环保局以下环保机构的职责为对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三、负责不同1、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2、环保局:环保局主要负责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等等。生态环境局的前身是环境保护局,部还是那个部,厅还是那个厅,到了区县一级有所变动。原来的环境保护局是政府职能部门里的一个,最低级是区县级,由相应政府管辖。现在的生态环境局是生态环境部直管,到了县区级就成了市局分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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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施爽
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