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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胜诉案例」代签的补偿安置协议确认无效!,他人代签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没有效: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2 21:02:39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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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胜诉案例」代签的补偿安置协议确认无效!,案件事实张明康在河南焦作的一个村里有一块土地。2012年9月,当地市政府作出《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包括张明康在内的集体土地。随后,自规局出具《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当时的村委会主任与三名村民

「河南胜诉案例」代签的补偿安置协议确认无效!,他人代签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没有效: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河南胜诉案例」代签的补偿安置协议确认无效!

案件事实

张明康在河南焦作的一个村里有一块土地。2012年9月,当地市政府作出《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包括张明康在内的集体土地。随后,自规局出具《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当时的村委会主任与三名村民代表在调查确认表上签了字,该调查表中显示征收农用地及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共 9.1376 公顷。接着,市政府作出《社会稳定风险意见》,评估认为社会稳定风险程度较小,并作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2021年10月,自规局作出《征地听证告知书》,告知张明康等被征地农户应自张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于同日送达村委会。次月,镇政府受市政府委托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补偿安置协议》,见证方为市自规局,并对土地补偿安置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用、付款方式及甲乙双方的义务等作出了约定。该协议由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村民小组代表及见证方签字确认。几日后,原村委会主任及18名群众代表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放弃征地听证证明》,不要求进行听证。

市政府没有经过民主同意,委托镇政府与村委会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还处分了他们所有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用,张明康等11人气不打一处来,但又不知道此事如何入手,便一致商量委托专业律师来解决。

“我倒是很推荐一家律所,就是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这家律所专注打行政官司,每天都会开公益直播,你们也去了解一些”,人群中有一个声音说道。张明康经过一番了解,决定委托京康律所史西宁律师团队张云平律师代理此案。

京康律师庭审风采

张律师仔细研究案件,提出一套方案,得到大家的认可,随后一纸诉状递交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镇政府与村委会于2021年11月签订的《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存在重大明显违法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确认无效。

此时,大家信心满满,相信张云平律师、相信京康律所。

庭审过程中,市政府、村委会、镇政府及自规局答辩称,案涉补偿安置协议不包含11名上诉人的地块,也未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原告。

对此,张律师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效力认定案件时,既要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无效情形进行审查,还要遵从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规定,处分村集体财产的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本案中,上诉人张明康等11人作为本村村民,在该村有承包地,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案涉补偿安置协议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如果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资格有异议,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几个被上诉人当然拿不出证据,只好在张律师的据理力争下节节败退。二审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关于驳回张明康等11人起诉的裁定。(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其他人物均为化名)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二、拆迁安置协议无效情形

1、被拆迁人委托他人处理拆迁,被委托人如果没有按照委托人要求签订拆迁协议的无效。被委托人转委托无效,由于拆迁安置过程不是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若是转委托也必须征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

2、拆迁人的拆迁许可被撤销,拆迁协议无效。

3、拆迁人未按法定程序告知被拆迁人补偿标准。

4、拆迁公司未按照规定告知被拆迁人此次拆迁的补偿形式或未按照规定程序对房屋的重置价格进行评估,则被拆迁人无法得知房屋重置价格的真实情况,均应视为拆迁公司故意虚假告知或故意隐瞒房屋重置价格作价的法律规定,因此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应认定无效。

5、部分产权人签字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效力

6、如果被拆迁房屋为共有产权房屋,那么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主体应当是全体产权人。如果部分产权人代理其他产权人签字,应当由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7、如果委托关系不是有效的,那么这份协议效力待定,其他部分产权人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无效。

8、如果协议被确认无效,应当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对被拆迁人提出的要求安置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法院应当要求拆迁人提供相应房源。如果没有房源的,可视情况参照货币补偿的政策判决货币安置。

9、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拆迁人与其他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10、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拆迁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对方所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11、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12、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13、被拆迁房屋为共有产,拆迁人和部分共有产人签订协议,或部分共有产人以其余共有产人的被委托人身份签约,其余共有产人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经审查委托关系不能成立的,应予支持;部分共有产人以个人名义签约,并保证承担法律后果,但无证据证明其他共有产人同意,其他共有产人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予以安置的,应予支持。

14、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协议无效的,应同时判令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对被拆迁人提出要求安置诉讼请求判决支持的,应要求拆迁人提供相应房源,如拆迁人无房源的,可视情况参照货币化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判决货币安置。对按规定可回搬安置,但拆迁人又无法提供房源的,可参照回搬地区的同类房屋,判决货币安置。

15、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但由于拆迁人的原因,致拆迁协议安置房源无法落实,应判令拆迁人另行提供房源安置或支付同等价值的货币。

三、他人代签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没有效

关于他人代签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问题,要分情况看待。

(一)委托他人代签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束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的直接人是房屋所有权人(即被拆迁人),正常情况下,在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签字的人应为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如果出现产权人无法亲自签字的情形,其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他人代签。这种明确委托他人代签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有效的。

(二)他人私自代签

有些时候拆迁方为了追求拆迁速度,就直接拿着补偿协议让被拆迁人的亲属代签,会出现父宅拆迁而子女代签或者子女房屋而父母代签的情形。在实践中,也会出现夫妻已离婚,另一方私自代签的情况。以上这些私自代签的行为,代签人并无代理权。由此可见,他人私自代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未经被拆迁人追认的,协议无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一、征收方威胁不搬迁要强拆拆迁户应该相信吗

征收方威胁不搬迁就要强拆的,要看拆迁是否合法,如果合法的,是可以强制拆迁的,如果符合的,被拆迁人要做好准备,以免自己利益受侵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拆迁补偿协议是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需要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拆迁依法实施行政代管的房屋,由拆迁人按法律规定给予补偿,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或补偿的房屋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拆迁补偿协议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被拆迁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房屋,可比照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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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轩教授

来源:中国法院网-「河南胜诉案例」代签的补偿安置协议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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