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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补办是否需要重新计算时间?,居住证补办要重新算时间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17 08:04:14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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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补办是否需要重新计算时间?,补办居住证不重新计算居住年限,丢失后补办居住证时年限从补办日起连续计算。补办居住证所需材料包括身份证 护照、本市居住证明、连续社保证明、劳动合同 营业执照和居住证申请表。法律分析居住证补办的,居住年限不重新

居住证补办是否需要重新计算时间?,居住证补办要重新算时间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居住证补办是否需要重新计算时间?

补办居住证不重新计算居住年限,丢失后补办居住证时年限从补办日起连续计算。补办居住证所需材料包括身份证/护照、本市居住证明、连续社保证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和居住证申请表。

法律分析

居住证补办的,居住年限不重新开始计算。居住证丢失补办后,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证补办需要的材料有:

1、申办居住证人的身份证或者护照;

2、本市合法居住证明;

3、在本地的连续社保证明资料;

4、在单位工作需要提供劳动合同,个体需要提供营业执照;

5、本市居住证申请表。

拓展延伸

居住证补办时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申请?

在居住证补办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是需要重新办理申请的。补办居住证意味着原有的居住证已经失效或损坏,因此需要重新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这包括填写新的申请表格、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居住证失效证明等。重新办理申请是为了确保您的居住证信息准确、有效,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注意,在补办过程中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手续费用,并按照当地公安局的要求进行办理。建议您咨询当地公安局或居住证办理机构,以了解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所需材料。

结语

在居住证补办过程中,需要重新办理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补办居住证意味着原证件已失效或损坏,因此需要填写新的申请表格、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居住证失效证明等。重新办理申请是为了确保居住证信息准确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请咨询当地公安局或居住证办理机构,了解具体操作流程和所需材料。补办过程中可能需缴纳手续费。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居住证丢失补办日期是重新计算吗

法律分析:如果是在居住证有效期内办理手签注继续有效,如果逾期补办签注手续从补办时连计算。《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三、居住证补办要重新算时间吗

法律分析:居住证补办的,居住年限不重新开始计算。居住证丢失补办后,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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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有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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