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不给本地不长住人口搬迁吗,国家并没有规定不给本地不长住人口搬迁。公民有权利根据自身的需要,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户口的迁移。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需要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
国家并没有规定不给本地不长住人口搬迁。公民有权利根据自身的需要,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户口的迁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需要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这就说明了,只要符合规定,公民是有权利进行户口迁移的。
其次,对于农村迁往城市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也做出了规定,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这一规定是为了规范户口迁移的秩序,而不是限制公民的迁移权利。
再者,对于公民迁往边防地区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同样做出了规定,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这也是出于对国家安全的考虑,而不是对公民迁移权利的限制。
因此,综上所述,国家并没有规定不给本地不长住人口搬迁。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公民是有权利进行户口迁移的。同时,这些规定也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土资源部、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表明,农村宅基地补偿依据区片综合地价,房屋是按照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具体的拆迁补偿分三种:
(1)有宅基地安置条件的,优先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
(2)选择货币补偿,也就是不给安排宅基地也不给安置房,直接用钱补偿。
(3)选择产权房屋调换,也就是给安置房安置。从上述规定并没有看出集体土地上的征收拆迁补偿与户口有直接关系。换句话说,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补偿要依据土地房屋的面积来算。再来看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条例说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为房屋自身的价值,跟户口也是没有关系的。因此,总体而言,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都与户口没有关系,都是依据面积来计算拆迁补偿的。所以,房屋面积越大的,拆迁补偿费用也会越多,不管户口上有多少人。说到这,很多人就疑惑了:“那户口在征收拆迁中就没有任何作用了吗那对人数多的家庭不是很不公平吗”针对这样的问题,在明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户口并不是没有作用。与户口有关系的是房屋的安置问题。这是指通过户口,可获得免费的安置面积或者低价购买安置房的权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一条对于房屋面积小但是人口多解决居住问题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实践中,为了落实住房保障条件,各地地方法规、规章中往往制定了一些与户口有关的规定。所以,该规则也需要结合地方的具体政策进行适用。而对于集体土地,户口的作用体现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上。《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与农村户口没有关系。但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需要参考是否为村集体组织的成员,而认定是不是村集体组织成员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户口。另外,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农业人口的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直接影响安置补助费的数额大小。因此,农村土地征收与户口是有紧密联系的。所以,对于土地的征收补偿费用,到底是按户口还是按面积算,除了法律的硬性规定,还有地方政策的影响。
法律分析:从法律规定层面,动迁利益只分配给动迁安置对象。而成为动迁安置对象的前提是作为同住人或是承租人。“空挂户口者”不成为动迁利益的分配对象。对于奖励利益,尤其是迁户口的奖励,空挂户口也是有奖励的。同时,不少法院会为了减少纠纷,减轻司法压力角度,除了奖励利益,也会给部分酌定利益给空挂户口方。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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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
来源:临律-国家规定不给本地不长住人口搬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