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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款不给女儿违法吗,拆迁补偿女儿有份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9-23 10:00:56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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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款不给女儿违法吗,拆迁款不给女儿不违法。因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是给予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属于父母的,征收补偿给父母,女儿是没有权分的。房屋拆迁费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来承担。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组织实施方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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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款不给女儿违法吗

拆迁款不给女儿不违法。因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是给予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属于父母的,征收补偿给父母,女儿是没有权分的。


房屋拆迁费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来承担。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组织实施方面有着明确的职责分工。具体来讲,市、县人民政府的职责主要体现为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组织实施,其中包括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的支付等。


房屋拆迁的流程


房屋拆迁有如下流程:


1.颁发拆迁许可证


取得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2.发布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3.协商


通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4.拆迁并执行补偿协议。


哪些人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


1、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已经没有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说居住还没到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他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是没有权利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无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了满五年的,就有权分割。


4、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还没有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5、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你认为自己有权拿拆迁补偿款,但是没拿到的的,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是拆迁人的话那么你可以按照下面这么做:


1、第一个就是你先找开发商沟通,并拿出自己有权争取补偿款的证明。


2、如果你们之间协商不下来的,那你就可向主管房屋拆迁的政府部门反馈投诉,要求敦促开发商及时补发你的补偿款。


3、要是因为房地产开发进行拆迁的或政府处理没有效果的,那你就赶紧收集相关证据到法院进行诉讼。


要是有关政府是拆迁人的话,那么你就可以这么做:


1、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可以提起行政裁决或行政复议,要求重新制定拆迁补偿方案。


2、若是去申请行政复议依然没有解决纠纷,那你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拆迁房不给女儿法律都不同意

法律分析: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因政府旧城改造,现有下列房屋将被拆迁改造:

(1)坐落于xx区房屋已于通知征收。该房屋房产证编号:,土地证编号:,土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

(2)坐落于xx区房屋已于通知征收。该房屋房产证编号:,土地证编号:,土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

(3)坐落于xx区房屋已于通知征收。该房屋房产证编号:,土地证编号:,土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

上述房屋拆迁前一直由甲、乙双方及甲方父母共同持续居住,房屋此前系甲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房屋,现政府已经下达拆迁征收通知,并由甲方父亲代表全体家庭成员在《征收补偿协议》上签字,现甲、乙双及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就房屋的征收补偿后所得的财产分割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对价补偿金及支付

1、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需支付甲方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壹拾万元整(¥:100000),待房屋征收补偿款发放后5日内支付剩余的陆万元整(¥:60000),产权调换所得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至乙方名下后支付最后的贰万元(¥:20000)。

二、征收补偿款归属

1、房屋拆迁后,所得的全部货币补偿款(包括但不限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及其他补偿和奖励)均归乙方所有,相应的费用也由乙方承担。

2、房屋拆迁后,因回迁的产权调换所得房屋,其所有权归甲、乙双方的女儿所有。当回迁房屋可以办理。

3、鉴于上述房产面临被依法拆除,回迁房屋尚未建成,在回迁房屋交房之日,即由接房,并在相关条件成熟时,将回迁房的所有权办理到名下。甲乙双方及其父母一致同意是上述房产唯一的权利人,届时由的法定代理人或其本人办理相关的房屋产权的登记手续。

4、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无权就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两项财产主张任何权利。

三、协议各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领取征收补偿款并协助其办理产权调换所得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

2、乙方有义务根据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向甲方的按时、足额支付对价补偿金,并承担征收补偿及房产登记的所有费用。

四、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向甲方支付对价补偿款,甲方有权按照对价补偿款的15%主张违约金。

2、甲方不履行协助领取补偿款及房屋产权登记的义务,乙方有权主张其继续履行,并按照对价补偿款的15%主张违约金。

五、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需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补充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补充约定,并作为主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并经公证机构公证后发成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剩余两份留存公证处。

甲方: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那么关于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原则有是怎么样的呢?

拆迁款是被拆迁人的,不需要分配,都是自己的。如果被拆迁人死亡,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

由于遗产范围限定在被继承人去世时所拥有的个人财产,因此,因房屋拆迁所得到利益如果没有实际进行确定、没有签订拆迁协议,则拆迁权益无法作为遗产继承。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对象在签订拆迁协议前去世的。

应当首先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继承,根据房屋属于私房还是公房,分别确定产权人或承租人,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再由新的产权人或承租人办理拆迁手续。

二、已签订拆迁协议但未取得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对象在签订拆迁协议后,但拆迁利益尚未实际取得前去世的。

具体指拆迁协议已经签订,但是拆迁补偿款尚未发放、拆迁安置房尚未取得产证等拆迁利益尚未取得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应当等当相关拆迁利益实际取得后,再进行相关遗产的分割、分配。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产证需要间隔很长时间,也可以先就目前已经取得的拆迁款及其他财产进行遗产分割,拆迁安置房等到取得产证或房产登记中心可以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再由各方继承人对该拆迁安置房进行分割、继承。

三、已签订拆迁协议且已取得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对象在实际取得拆迁利益后去世。

所涉及的财产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但是如果遇到房产登记中心无法办理拆迁安置房登记手续情况的,可以先由各方继承人签订遗产分配协议,确定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方式并进行公证,然后等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后,再执行该份遗产分配协议,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_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三、拆迁补偿女儿有份吗

法律分析:首先男女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房屋的分配权或者继承权是不分男女的,只要符合法律法规,女方都是有权享有的。

第一就是农用土地,如果嫁出去后,对方家庭并没有土地的话,那么女方在原来农村的土地是不允许被收回的,如果拆迁涉及到这部分土地,外嫁女是有权享有补偿费的。

第二就是宅基地了,如果老家在最开始盖房子的时候,女儿有出过钱来进行接济,那么到时候拆迁补偿是有她的一份的。这种情况一般时间比较久远,如果女方主动放弃的话,是可以不用分给她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继承父母的房屋,如果有的父母没有写遗嘱的话,那么在他们去世后,他们的所有财产都是由其儿女继承的,包括外嫁女。当然,如果提前写好了遗嘱,并经过公证具有法律效应的,全部按照医遗嘱来继承。所以总体来说,就算是嫁去了外地,但是只要符合规定,在拆迁时,外嫁女也可以分到她应得的那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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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石珊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拆迁款不给女儿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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