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是户口人人有份还是户主一人,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户口内所有成员,而非户主一人。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以户为单位,而非以人为单位,即一户里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户口内所有成员,而非户主一人。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以户为单位,而非以人为单位,即一户里的所有人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主体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这体现了该权利的农村集体属性。
用途限定性:宅基地使用权仅用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这明确了该权利的使用范围。
“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是为了保障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分配公平。
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这体现了国家对农村居民的住房保障政策。
综上所述,宅基地使用权是户口内所有成员共同享有的权利,而非户主一人所有。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农村居民的住房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人为单位,所以一户里的所有人都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主旨是根据农村村民户籍管理的户口来判断,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符合条件的是户口在本村、享受集体利益的村民且没有宅基地、成年子女需要分户但已有宅基地面积低于标准。不符合条件的情况包括非法转让农村房屋、违反计划生育超生、户口迁出村集体、一户一子女已有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中,“一户”是根据农村村民户籍管理的户口来作为判断依据的,“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例如,在户口本上登记的为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上所有登记的家庭成员就属于一户,这一户就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家中子女成家后想重新获得宅基地的,可以通过分户来另外申请宅基地。符合农村农民新申请宅基地的情况:
1.户口在本村;能够享受集体利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农村村民没有宅基地的;
3.农村村民成年子女因需要分户,但是已有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扩展资料: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参照各地实际操作:“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宅基地一户只能申请一处,也就是说一家人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然后在该地块上建房,这就叫做一户一宅。不符合农村村民新申请宅基地的情况:1.农村村民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农村房屋的;2.农村村民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3.农村村民户口已经迁出村集体的;
4.农村村民一户一子女已有一处宅基地的。
拓展延伸
农村宅基地的分配方式和权益归属问题
农村宅基地的分配方式和权益归属问题是一个涉及农村土地利用和家庭财产关系的重要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的分配方式一般是由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分配。然而,对于宅基地的权益归属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实践。有些地区认为宅基地属于户主个人所有,而其他家庭成员只享有使用权;而另一些地区则主张宅基地应该归属于整个家庭,每个家庭成员都有份。这一问题的解决涉及到法律、家庭关系和社会公平等方面的考量,需要综合各方利益,制定明确的政策和规定,以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分配和权益保护。
结语
农村宅基地分配问题涉及到户口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和家庭财产关系等方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且面积有限。然而,对于宅基地的权益归属问题,不同地区存在不同观点和实践。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考虑法律、家庭关系和社会公平等多个因素,制定明确的政策和规定,以保障宅基地的合理分配和权益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年限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使用已经沙化的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治理者应当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具体承包期限和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双方依法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向治理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保护集体所有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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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来源:头条-宅基地是户口人人有份还是户主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