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复垦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真后悔宅基地确权前没起房子,法律分析:对于没有修建房屋的宅基地,需根据宅基地空闲的年限决定是否可以确权。在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以下情形不予确权: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
法律分析:对于没有修建房屋的宅基地,需根据宅基地空闲的年限决定是否可以确权。在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以下情形不予确权:
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7、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1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宅基地确权后没有发证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 一户多宅的情况
随着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的进行,国家土地管理办法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土地法第62条关于农村宅基地有明确规定,就是一户农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出当地规定的标准。而在现实中,农村很多人家拥有多处宅基地,按照规定,对于“一户多宅”是不能确权的,当然就不能办理房产证。
针对“一户多宅”的处理方法一般是,对于多出的宅基地,要农民自行拆除房屋,退回宅基地给村集体;不主动退出的,村委会可以强制收回,并视情况予以处罚。对于由于家庭人口原因,一处宅基地确实不够使用,而家庭成员又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办理分户后,办理宅基地申请手续,然后再按“一户一宅”进行确权,办理房产证。
2、宅基地面积超标
新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也明确规定了面积标准,即一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在宅基地确权工作中,通过摸底排查,确定每家每户宅基地的面积标准,超出标准的不能予以确权和办证。
对于面积超标的情况,一般处理方法是进行经济处罚,对超出的部分缴纳一定的费用后,办理确权,由农民合法使用。如果宅基地面积超出太多,拆除多于部分对其他房屋及生活设施不会造成损坏和影响,可以采取拆除多于部分,收归村集体,然后对剩余宅基地进行确权办证。
3、未经审批私自建房
近几年,随着宅基地管理的加强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对农民建房提出了新的要求,不管是旧房翻新还是新建住房,都必须经过当地土管部门审批,拿到建设用地许可证和房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房,否则将视为违章建筑,当然不能确权办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可以先去土地确权相关登记的机构进行申请,一般机构会对申请进行核实,一旦通过后就可以进行补办登记。要是登记机构不接受申请,有可能是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规范或者不齐全,这时候可以问清楚理由,重新准备继续提出申请。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下申请被拒绝的话,是可以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
法律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 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中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 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宅基地确权有争议如何解决
1、宅基地确权争议解决办法:
(1)协商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行政解决,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司法解决,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宅基地确权的需要颁发土地证,其手续是什么
1、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土地证。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确权需要权利人主动申请,申请程序如下:
1. 申请: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2. 权属审核: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到期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3.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
4.颁发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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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贺涛子
内容审核:刘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