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家庭成员怎么分,农村拆迁家庭成员的分配主要涉及房屋及宅基地的权益分配。具体分配方式需根据家庭成员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益状况、拆迁补偿政策等因素来确定。以下是相关法律依据及一般分配原则的解析:一、房屋及宅基地权益的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农村拆迁家庭成员的分配主要涉及房屋及宅基地的权益分配。具体分配方式需根据家庭成员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益状况、拆迁补偿政策等因素来确定。以下是相关法律依据及一般分配原则的解析:
一、房屋及宅基地权益的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此,在拆迁时,首先需确认家庭成员所属的户数及每户所拥有的宅基地情况。
房屋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其所有权归属于家庭成员共有。在拆迁时,需根据房屋的所有权状况来确定拆迁补偿的分配。
二、拆迁补偿政策的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因此,在拆迁时,家庭成员有权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一般包括房屋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等。房屋补偿针对的是房屋本身的价值,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则针对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益。在分配拆迁补偿时,需根据家庭成员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益状况来合理分配。
三、一般分配原则
对于房屋补偿部分,如果房屋为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则拆迁补偿应按照共有份额进行分配。如果房屋为按份共有,则按照各自的份额进行分配。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补偿部分,如果宅基地为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则拆迁补偿应按照共同使用的份额进行分配。如果宅基地为按份使用,则按照各自的份额进行分配。
在分配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家庭成员的意愿和协商结果,确保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分配方式还需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等因素来确定。在分配过程中,如遇到争议或纠纷,可寻求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1、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2、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
3、承租人及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的原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1、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2、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
3、承租人及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的原则。
一、房产证上同住人有没有产权
仅仅同住,是没有任何权利的。连居住权都没有。居住权是由产权人分配的。产权人同意你住,就有居住权。不同意你住,就没有居住权。
1.福利住房是家庭的住房。福利住房是公民根据身份(如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集体组织成员、动迁区域具有户籍等)、居住区域、收人等情况,以家庭需要为理由,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集体组织等无偿或低于市场价格,租赁、购买、交换、安置,或获得土地使用权自行建造的住房。
2.同住人是隐名权利人。同住权是以住房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设立的权利,公有福利住房同住人是通过承租人代表与公房产权(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的人员,非公有福利住房同住人往往是放弃显名的产权人。承租人、产权人必须保证福利住房同住人的居住权利。
3.同住人之间的约定效力较高。承租(同住)人之间为了方便使用,可以约定各自使用的专有部位;对合用部位各自使用范围的协议内容与租用公房凭证上所载明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协议内容为准,违反法律的除外。公有住房的房屋承租人,一般应该根据租用公房凭证上所载明的内容使用房屋,相对独立使用的面积不合理的,一般通过补偿的方法解决。明显影响相邻承租(同住)人正常使用,可以通过出租人参照区分所有权原理协调确定相对独立使用的部位。为改善厨、卫条件,在园地(天井)、晒台搭建面积合理的建筑物,没有严重影响相邻承租(同住)人正常使用且放弃相应合用部位的使用权,形成各自相对独用的一般应当维持现状。
4.同住人购买权是债权。同住权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所有权的权利,兼具租赁权、所有权的特征和债权、股权的双重性质,具有所有权的权利大和一般租赁权的风险小的特点。同住权的债权性,即类似承租人在支付一定报酬的条件下获得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及一定的处分权能,包括选择行使购买产权的权利。同住权的物权性,即同住权人可以完全绝对的方式享有和处置房屋的权利,但法律禁止的除外。
二、分配遗产应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分割遵循的原则有:
1、均分原则,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
2、照顾原则,即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适当多分遗产。
3、特殊原则,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分配适当的遗产。
三、关于同住关系的认定
成为“同住人”应符合三个条件:1、“同住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目前,房屋拆迁补偿实现了从按人口补偿安置,向按被拆除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的转变。据此,公安机关对房屋拆迁地区的户口管理规定,也作了相应的调整,新核发拆迁许可证基地内的常住户口,不再进行“冻结”。因此,“同住人”的常住户口应当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前取得的。2、“同住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对于“居住一年以上”的时间规定,可以理解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的前一年,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并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也可以理解为曾经在该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对于“特殊情况除外”,一般来说,因居住条件困难在外租房,因方便就学、就业,而在学校或工作单位居住等情形,应当属于特殊情况。3、“同住人”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住房”是指具有个人产权的房屋或有使用权的公房。虽无住房但享受过住房补贴的,也应视为有住房。至于“居住困难”的认定,可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为参照标准。在此需提醒您的是,拆迁过程中对“同住人”的界定应当同时符合上述三项条件,但对于因结婚、出生而在拆迁房屋内居住不满一年,或他处有住房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只须在拆迁房屋内有常住户口即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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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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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农村拆迁家庭成员怎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