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凯拆迁补偿方法,拆迁当事人不配合估价机构进行估价,不利于保护自己的权利,当被拆迁人主观上反对拆迁或者在拆迁中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于是与评估机构对立,不仅不支持配合拆迁评估,更对评估采取不理睬的态度,或与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发生纠缠,这样的做法
当被拆迁人主观上反对拆迁或者在拆迁中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于是与评估机构对立,不仅不支持配合拆迁评估,更对评估采取不理睬的态度,或与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发生纠缠,这样的做法,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和权益的保护,从某种程度上看,会导致更恶劣的结果。所以,被拆迁人无论对拆迁是否有异议,都应当在按法定程序对拆迁提出异议的前提下,主动参与到拆迁评估中去,参与拆迁评估机构的选定,配合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而有不少拆迁人在评估人员送达评估报告时,知道了评估结果与自己所想相差很大后,就拒绝签收评估报告。这样的行为是不明智的,拒收评估报告,其不能因此而不发生法律效力,反而因为自己没有收到评估报告而不能充分地解读评估报告。
一、拆迁补偿评估有法律依据吗
拆迁补偿评估是有法律依据的,拆迁评估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原则上,《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需要由两个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择等方面相互配合,执行共同标准。
二、房屋拆迁中,收到评估报告补偿就成定数了吗
对房屋进行拆迁的,被拆迁人收到评估报告并不是就成定数了,如果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是可以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的。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指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应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拆迁当事人也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受托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
拆迁估价应当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一、二手房从业人员需要具备的条件
二手房从业人员需要具备的条件有:
(1)房地产咨询从业人员资质管理。
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房地产咨询人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2)房地产价格评估从业人员资质管理。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房地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房地产估价员必须是经过考试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房地产估价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3)房地产经纪人员资质管理。
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二、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怎么确定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房屋拆迁评估须依法按程序进行。房屋拆迁估价必须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
本文介绍根据新拆迁条例,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评估机构,得出评估价值,获得评估补偿。
按照今年年初颁布实施的新拆迁条例,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这个价格,是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来测算的。
一、征地后房屋价值如何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地后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拆迁房按拆迁年限赔偿会承担吗
对拆迁房屋进行赔偿不是按照年限的,而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房屋拆迁评估流程是怎样的?
房屋拆迁评估程序是:选择评估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勘察测量;公示初步估价结果;复核申请或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法律分析:“拆迁估价一般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同一家机构进行。选定评估机构可以由拆迁人推举估价机构,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一同选择估价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拆迁管理部门出面干涉,也可以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已公示并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明确估价基本事项
1、明确估价目的
关于被拆迁房屋估价目的,各地的规定一般是由拆迁人(即委托人)提出,但法律已明确为该房屋的市场价格,即补偿金额。所谓估价目的即委托方对估价结果的期望用途。估价目的决定了价格内涵,进而决定了估价技术路线。
2、明确估价对象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在实际工作中估价师涉及的被拆迁房屋估价对象有:
拟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的市场价格;拟拆除房屋的附属物如装修、附属设施的市场价格;拟拆除房屋的院落空地应给被拆迁人的土地补偿价。
3、明确估价时点
估价时点是估价结果对应的日期,它是根据估价目的所确定的。房地产价格内涵与价格形成过程都与估价时点密切相关。估价结论具有很强的时间相关性,同时又具有很强的时效性。
此外,估价对象在不同的估价时点的状态是不同的,相应就会有不同的价格。估价时点采用公历表示,精确到日。
对于上述被拆迁房屋的估价基本事项,估价师应与委托方(包括被拆迁人)共同商议,最后应征得委托方认可。
二、拟定估价作业方案
1、确定估价技术路线
房地产估价的技术路线,也就是确定房地产价格形成过程和形成方式。确定估价技术路线的结果和目的是:确定价格内涵和价格形成过程,以保证估价最接近实际。
2、确定估价方法
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是对房地产价格形成过程的形成方式的认识,而房地产估价方法本身反映了人们对房地产价格形成过程和形成方式的认识。同样一个估价对象,采用不同的估价方法,就可能得出不同的评估结果,应当正确确定估价方法。
估价人员应正确运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修正法并在实际操作中规范、公正地综合使用。原则上对同一估价对象通常应选用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
3、明确应该调查收集的资料及其来源渠道
估价所需的资料包括:对拆迁范围的房屋价格有普遍影响的资料;对估价对象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价格有影响的资料;相关房地产交易、成本、收益实例资料;反映估价对象状况的资料。
作为专业机构,估价机构与估价人员应经常收集这些资料,对于某一特定的估价对象即被拆迁房屋或附属物应在平时收集资料的基础上,拟定所需调查收集的资料及其来源渠道。
4、预计所需的时间、人力、经费:根据所需估价的对象情况,应初步预计完成该项估价任务所需的时间、人力、经费,在保证估价按时、按质完成的前提下,应力求达到人力、经费最省的目标。
5、拟定作业步骤和作业进度: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应对所承担的房地产估价任务拟定作业步骤和作业进度,使工作有条不紊,做到使参与估价的人员胸中有数。
三、收集估价所需的资料
在平时收集估价资料的基础上,估价人员应着重收集反映可能拆迁地区状况的资料,如该地区房屋的环境、坐落、四至、面积、产权等资料,以及与具体估价对象相关的其他背景资料。
四、实地查看估价对象
估价人员必须到估价对象现场,亲身感受估价对象的位置,周围环境,察看该房屋的外观、建筑结构、装修水平、设备等状况,并对事先收集的有关估价对象的坐落、四至、面积、产权等资料进行核实,同时收集补充估计所需的其他资料,以及对估价对象及其周围环境或临路状况进行拍照等。
律师提醒您:拆迁估价人员给出的估价要真实、合理、公正,不能够虚报或降价。遇到对拆迁估价人员估价不合理的的时候想要得到更多法律援助,建议你可以找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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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陈欣汐
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