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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洋河拆迁补偿方法,宿迁市洋河新区平安社区一组失地社保人数: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2-03 13:44:36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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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宿迁洋河拆迁补偿方法,宿迁市洋河新区平安社区一组失地社保人数

很抱歉,由于“宿迁市洋河新区平安社区一组失地社保人数”具体数据可能因时间、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我无法直接给出确切的数字。但我可以为您提供一些相关的法律信息和解析,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

一、失地农民社保政策概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同时还应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因此,失地农民社保是征地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

二、社保人数的确定因素

征地规模与范围:失地社保人数首先与征地规模相关,涉及的土地面积越大,可能影响的农民数量就越多。

社保政策与标准: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不同的社保政策,包括社保的覆盖范围、缴纳标准等,这些都会影响最终的社保人数。

农民参保意愿与条件:虽然政府会安排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但具体参保还需考虑农民的意愿和是否符合参保条件。例如,年龄、健康状况等都可能影响农民的参保决定。

三、如何获取具体数据

对于“宿迁市洋河新区平安社区一组失地社保人数”的具体数据,建议您通过以下途径查询:

咨询当地社保部门:直接联系宿迁市洋河新区的社保部门,他们将能够提供最准确和最新的信息。

访问政府官方网站:许多地方政府都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相关的社保数据和政策信息,您可以尝试在网站上搜索相关内容。

咨询社区或村委会:社区或村委会通常也会了解辖区内失地农民的社保情况,您可以向他们咨询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总之,由于具体数据的动态变化性和地域差异性,我无法直接给出“宿迁市洋河新区平安社区一组失地社保人数”的确切答案。但通过上述方法,您应该能够获取到所需的具体数据。

二、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法律主观:我国法律对于一些事项的授权进行了保留,而非国有资产的征收、征用正是保留事项之一。这些年全国各地都有拆迁的消息传出来,很多人因此而暴富。一、农村征地补偿纠纷的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二、农村拆迁补偿法院应否受理农村拆迁补偿产生纠纷的,符合起诉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不受理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三、征地补偿款立什么案由征地补偿款立的案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或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为案由立案,国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应该给予被征地农民一定的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偿等。征地拆迁的补偿是要依法进行的赔偿的,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了。

法律客观: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每两年调整一次。上次是2011年12月31日调整,2012年1月1日施行。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有业内专家推测,此次修改,主要内容是提高征地补偿数额,提高额度可能至少为现行标准的10倍。农村征地补偿问题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为准。补偿安置的时间界点:1、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3、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4、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4)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3、拆迁房屋其他补偿项目:律师应了解并告知当事人,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3、其他补偿: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地上附着物标准执行。

三、失地农民社保政策

一、农村失地农民社保政策

办理条件: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征地时对所征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失地农民。

1、对于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养老保险金水平,按15年期限,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个人不负担缴费。从失地的当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

2、对于男性年龄在45-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40-55周岁之间的失地农民,每年所需缴纳的费用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

政府出资应在50%以上,集体出资应在30%左右,个人出资在20%左右,坚持政府保障为主,个人保障为辅的原则。失地农民达到缴费年限后,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社保福利政策

社会保险简称社保,是国家给老百姓的一项基本的福利待遇。法律规定,单位必须为已经签订劳工合同的员工办理社保,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1、养老保险:社保局规定,累计缴纳满15年养老保险,退休后就可以享受养老待遇。

如果购买的是广州市社保,任何人只要累计买满十年广州市社保,就可以在退休时享受广州的退休养老待遇(广州的生活水平相对较高,养老待遇会更好)。

2、医疗保险:主要可以享受门诊医疗报销,住院医疗报销。医疗保险的购买,虽然企业与个人都需要支付费用,但个人当月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全都转账到自己的医保卡或者存折上,相当于个人也不用缴纳费用,只是把金额转到医保卡。平常购买药品或看病时都可以刷医保卡支付费用。目前医保卡每月存入的费用就四五十元左右。

如果购买了广州市医疗保险,也就不用再担心生病治疗费用高的问题,因为有国家担保,最高报销额按全市上年度年平均工资的4~6倍补偿(29万多)。

患大病超过最高支付额的部分可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90%~95%的比例支付,并最高可再支付15万元(重大疾病费用由企业购买,个人不用支付费用)。

如果退休前购买满十年广州市职工社保756.57元的,(购买广州外来工医保538.56元的就享受不到),退休之后还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且购买社保时医疗保险卡里面是每个月都有54.50元存入。

注:(医保卡54.50元,广州市职工社保每人每月缴纳756.57元,外来工医保538.56元每人每月;

职工社保与外来工医保的区别在于:医疗保险享受不一样,购买外来工医保538.56元,退休后是享受不到医疗待遇的)。

3、工伤保险:是指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相关的伤残待遇。(工伤险是由企业购买,个人不用承担费用)。

4、失业保险,享受期限:缴纳失业保险费1-4年,每满1年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纳4年以上,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享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补贴发放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

5、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补贴,生育医疗费用等。广州的生育保险比其它城市更有优势:

1、广州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营养补助,一次性补贴,生育医疗费用;

2、享受广州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是:只要累计购买满一年广州生育保险,且生育期间一直在参保状态;

3、女职工产假期假期:

3至6个月;4、生育津贴有超过一万多元,若是晚婚晚育、只生一胎,享受的津贴更多。(生育保险也是由企业购买,个人不用承担费用)。

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失地农民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征地时对所征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人员。规定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失地农民方可自愿参保,年龄以居民身份证登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征地时间以征地批文为准。

对于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养老保险金水平,按15年期限,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个人不负担缴费。从失地的当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厦门拆迁安置人口认定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程序,根据厦府《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2007〕10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人口认定与住宅面积计算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8〕2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思明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 一、认定机构 成立以区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区认定小组),成员单位:莲前片区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滨海片区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区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区财政审核中心、莲前街道办事处、滨海街道办事处、思明土地房屋迁建工程有限公司。

五、拆迁失地保险

法律分析:国家对于土地部分被征收或者全部被征收的农民,建立了专门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失地农民能够每月领取一定的养老金,让农民老来无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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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宿迁洋河拆迁补偿方法,宿迁洋河镇拆迁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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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宋美然

内容审核:黄旭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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