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征地拆迁补偿,土地转租后征地补偿金到底给谁,这种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没有发生变更,还是转包人或者出租人,所以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应该这样分配。1、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土地转包或者出租后,土地的实际使用人不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这种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没有发生变更,还是转包人或者出租人,所以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应该这样分配。
1、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
土地转包或者出租后,土地的实际使用人不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该是接包人或者土地承租人,一般情况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该归实际投入人或者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2、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
一般情况下接包人属于安置的对象范围,而承租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所以无权要求安置补助费。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并没有发生改变,还是转包人或者出租人。所以,接包人、承租人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权利人,其无权请求土地补偿费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该笔补偿费应由作为物权人的转包人、出租人取得。
一、补偿安置费用是如何分配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民宅基地及房屋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收了,而农村土地都是集体的,所以在补偿时,不会直接发放到农民手里,补偿的分配方式会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1、补偿给股东
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2、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
(1)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2)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
3、补偿给农民
(1)放弃统一安置的,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3)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随着网络的发达,不少媒体对征地事件的报道,大家也开始越来越关注国家征收信息了。土地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有国家有,国家需要用土地的时候,会进行给大家征收,当然了是有偿征收,征收费用是根据当今经济水平进行计算的。
二、土地征用有关的案例介绍
王某原系资溪县某村小组村民,承包4.88亩水田,并于1998年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为30年。1998年,王某一家迁至资溪县鹤城镇居住,未享受到基本生活保障,该村小组未对其承包土地进行调整。2008年4月7日,资溪县政府因兴建鹰瑞高速资溪段,征用该村小组部分水田,发布征地补偿标准为:水田土地补偿费3000元/亩,安置费15000元/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2000元/亩。2008年4月11日,王某一家三人将户口迁回原籍,即该村小组。2008年5月,该村小组39.948亩水田被征用,王某家的3.38亩水田在征用范围。2008年12月,该村小组按小组人均10500元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并暂留32460元,其中未分给王某家补偿款。现王某一家三人诉至法院,要求村小组按每人10500元标准支付其补偿款共31500元。
法律分析:王某一家户口迁出村小组,迁往小城镇,已丧失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其承包土地并未被村小组收回,其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部分承包土地被征用,则应根据其征用土地情况以及补偿标准,对王某一家进行酌情补偿。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王某一家的户口虽然迁出村小组并转为非农户口,但村小组并未收回其承包的土地,王某一家仍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次,由于土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个部分。其中,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应当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应当支付给放弃统一安置的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方。本案中,在土地承包期内,王某一家部分承包水田被征用,则应根据征地补偿标准以及被征收的水田面积,考虑地上附着物、承包期限等因素,适当补偿王某一家征地补偿费,而不应按照村民标准补偿。综上,在土地承包期内,王某家的承包地被征收,应当享有适当的补偿,该补偿与王某一家三人是否是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关,而是基于承包土地经营权的丧失,根据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收承包土地情况等因素,进行酌情补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地上随着物和青苗补助等的补偿款归所有人所有,也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所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出租人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这种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没有发生变更,还是转包人或者出租人,所以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应该这样分配。
1、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
土地转包或者出租后,土地的实际使用人不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该是接包人或者土地承租人,一般情况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该归实际投入人或者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2、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
一般情况下接包人属于安置的对象范围,而承租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所以无权要求安置补助费。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并没有发生改变,还是转包人或者出租人。所以,接包人、承租人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权利人,其无权请求土地补偿费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该笔补偿费应由作为物权人的转包人、出租人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转租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租,应当向发包方备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租赁土地被征用后土地使用权人能否获得补偿
租赁土地被征用后土地使用权人能获得补偿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即只要国家征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权损失的,借款获得补偿。
租赁土地被征用后土地使用权人能否获得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国家征用土地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你是租赁方,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被征用,你们就有权利获得经济补偿。对方村委会无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建议你可先与村里协商,要求村委会从土地征用款里面给予你适当的经济补偿,协商不成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补偿合同违约金怎么赔偿
土地补偿合同违约金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合同没有约定的赔偿数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后如何赔偿
土地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之后,对合同无效事由存在过错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赔偿。给予赔偿的前提在于,对方当事人因为土地租赁合同被宣告无效,而遭受了一定的损失。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已经收受的财产。如果对方无法返还的话,可以要求对方予以折价补偿。
土地流转后征地补偿款归集体,由集体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所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所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被征收后,受让方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补偿。土地被征收后,不仅需要对土地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还需要对用益物权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进行补偿。土地转包或者出租后,土地的实际使用人不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该是接包人或者土地承租人,一般情况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该归实际投入人或者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具体的法律依据规定在《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不过关于青苗补偿费的归属,当事人之间在转包合同和出租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而对于地上附着物,比如房屋的补偿,如果地上附着物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修建,在转包和出租时接包人和承租人仅依约定取得附着物使用权的,则附着物补偿费归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的定义)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1、农民的土地在经过确权之后,能够将自家的土地转让,签订租赁的合同,租赁给其他人使用。如果被国家征用,相应的土地也会得到补偿。这笔补偿金到底给谁,需要分两种情况考虑。2、如果是土地补偿金,应该给出租人,如果是土地上面附着物所发的补偿金,应该给承租人。因为按照土地法的规定,土地补偿金或者安置费属于出租人所有,但是土地上面的树木、植被、秧苗等等,这些赔偿应该属于承租人所有。3、如果双方协调不成,闹上了法庭,一般人民法院都会支持将这笔补偿款给承租人。因为之间已经签订了合同,而在合同当中也会对补偿款有所约定,避免以后发生纠纷。一、拆迁和征收的区别为:1、主体不同:征收是以政府为主体,而拆迁一般是开发商征用的;2、目的不同:征收是为了公共的利益,而拆迁为是为了市场利益;3、决定方不同:征收的时候需要听取大家的意见,而拆迁是政府单方决定;4、补偿顺序不同:征收是先补偿,而拆迁是先拆迁后补偿。二、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明确下列事项: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2、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搬迁所需时间、拆迁期限;3、被拆迁房屋状况;4、预计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的面积,补偿安置资金概算;5、可提供的拆迁安置周转用房的数量、标准和地点;6、拆迁范围内按规定应予保留的房屋、绿地及其他设施的保护措施。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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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葛慕
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