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对公租赁合同拆迁补偿,公房拆迁中承租资格及补偿纠纷解决机制,现实生活中由于公房拆迁补偿是一笔数额不小的款项,公房承租人的家庭内部在具体的利益分割上存在着极大的争议和激烈的矛盾,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为少惹麻烦,通常以逃避的方式拒绝对公房租赁纠纷
现实生活中由于公房拆迁补偿是一笔数额不小的款项,公房承租人的家庭内部在具体的利益分割上存在着极大的争议和激烈的矛盾,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为少惹麻烦,通常以逃避的方式拒绝对公房租赁纠纷作出正面的回应。这样一来当事人自己不能达成协议,政府公房管理部门又拒绝,当事人只好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首先就有几个问题:是民事诉讼呢还是行政诉讼,起诉谁呢,案由是什么,这还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提起不同的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2003年11月27日京高法发[2003]350号)规定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的各种纠纷,既有民事法律性质的争议,也有行政法律性质的争议,应区别对待。对于直管公房承租人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在履行直管公房租赁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规定的房屋保护、维修、房屋租金交纳、承租人变更等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对于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对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依职权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提起的诉讼作为行政诉讼处理。该意见针对公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发生争议的情况。对于家庭成员内部的纠纷,家庭成员所达成的家庭协议的内容或效力产生的争议则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需要另行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加以解决。那么在同时存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争议和某些家庭成员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在承租人资格问题上发生争议的,这两个争议或诉应当如何处理呢,分别单独提起,一并提起,还是只需提起一个,在提出一个诉的时候,是提那一个诉呢,这些都需要结合具体案情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诉讼方案。
在房屋征收拆迁中,对公房承租人应该如何补偿安置呢为了妥善解决该问题,各地方政府一般通过颁布实施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征收拆迁中的公房补偿安置进行规制。下面举上海市与长沙市的规定为例:上海市《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这类人,和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样,在征收拆迁中享有依法获取补偿安置的权利。该实施细则中对公房的补偿给出了一个明确的公式,对公房的所有人和承租人之间的补偿比例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征收公有出租居住房屋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其中,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贴系数不超过0.
3,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长沙市《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拆迁(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暂行规定》(长房政发〔2010〕7号)中规定:1.由拆迁人或征收实施部门与产权单位签订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由产权单位对拆迁(征收)项目范围内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费用在所获补偿安置款中列支。2.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后,产权单位向承租人送达终止租赁关系通知单,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告知拆迁(征收)规定的搬迁期限。3.产权单位制定并公示拆迁(征收)范围内承租人补偿安置方案并与拆迁(征收)范围内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承租人逐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承租人应结清租金和水电费用,并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交付拆除。1.关于直管公房的补偿安置首先,对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方式为异地房屋安置和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货币补偿安置两种。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选择异地房屋安置的按原承租房屋计租面积进行安置;选择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货币补偿安置的按承租房屋计租面积进行核算。其每平方米补偿单价参照同一拆迁许可(征收)项目内各类结构、成新直管公房住宅的房地产分类评估单价平均值的40%确定,但不得低于1200元。其次,对直管营业用房及其配套用房每平方米补偿单价参照同一拆迁许可(征收)项目内各类结构、成新,同地域、同用途房屋的房地产分类评估单价平均值的25%确定。最后,对直管办公、生产、仓储用房等其它非住宅每平方米补偿单价参照同一拆迁许可(征收)项目内各类结构、成新,同用途房屋的房地产分类评估单价平均值的30%确定。2.关于自管公房的补偿安置对单位自管住宅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方式原则上由产权单位制定。产权单位可实行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货币补偿安置,也可实行异地房屋安置。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货币补偿安置按承租房屋计租面积进行核算。补偿单价由产权单位自行确定,但每平方米补偿单价不得低于1200元。异地房屋安置的计租面积不得小于原承租房屋的计租面积。其他省市地区对于公房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大多是原则性的,公房的承租人作为使用权人也是有权利获得补偿的,征收(拆迁)人应该和被征收(拆迁)人、公房承租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公有房屋,简单的来说就是所属权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房屋,相对应的就是人可以向主管单位申请使用公有房屋,或者福利分配这类的公有房,也可以通过租赁关系的建立来做拥有公有房屋的使用权。因此,相对的人可以通过合法的程序取得公有房屋的公有住房使用权,虽然承租人并不具备公有房屋的使用权,但是不等于在拆迁的过程中,不具备拥有自己的合法权益。
1.拆迁租赁房屋,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说明房屋承租人作为拆迁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理应参与到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应当向承租人告知有关拆迁的一切事宜,包括补偿方案等。
2.拆迁租赁房屋时,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要提前解除租赁关系,或者拆迁人对于房屋承租人有进行安置处理,或者给于被拆迁人一定的经济补偿,而这些补偿需要二者协商一致。
3.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如果对于解除租赁关系打不成合理的协议时,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进行产权置换,而通过置换的房屋,如果原来的承租人愿意承租,那么就需要通过被拆迁人和承租人进行重新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
一、公租房的承租人在拆迁时的权利有哪些?
(一)对于公房的拆迁,在明确公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后,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多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房屋,以被拆迁人身份获得补偿。
2、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实物补偿)。
3、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货币补偿)。
(二)公房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1、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
2、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
3、选择继续承租的权利。
4、申请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房承租人在征收拆迁中可以获得以下补偿:1、替代土地的租金价差损失;2、房屋装修费;3、安置费和搬迁费;4、困难补助和奖励;5、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6、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公房承租人在征收拆迁中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方式如下:1、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房屋,以被拆迁人身份获得补偿;2、实物补偿,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3、货币补偿,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分析:在房屋征收拆迁中,对公房承租人应当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拆迁补助等费用。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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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朱岚和
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