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拆迁补偿办法,齐齐哈尔征地补偿标准怎样规定的,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龙沙区、铁锋区、建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按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公平补偿。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由市政府与区政府签订工作责任书,明确相关责任、政策、措施和要求。
第五条市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拟征收地段进行封闭;
(二)负责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构筑物和附属设施进行房屋征收成本测算;
(三)负责全市重点公益项目房屋征收工作;
(四)受市政府委托,对全市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年终考核。
区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政府重点公益项目房屋征收除外);区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负责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该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征收部门应当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房屋征收部门专业培训。
第七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市、区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区政府的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建设活动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政府按分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市、区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条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二条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做好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登记工作,并对提供的相关手续和证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办理迁入户口和分户;
(四)抢种、抢栽果树等经济树木;
(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三章征收补偿
第十四条市、区政府应当对房屋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前款所称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为鼓励被征收人搬迁,对积极搬迁的被征收人,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六条具有合法产权证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依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已装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出具单独的装修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入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并通过录音、录像等方法对评估的标的物做好取证工作,逐户出具评估报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派专人在房屋征收现场做好解释工作。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评估工作,拒不配合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房屋评估报告应当逐户送达,送达回执应当存档。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报告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报告。
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出具鉴定结果。
第二十条征收可享受房改政策未参加房改的直管公产及单位产的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其他住宅房屋从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应当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中的5%付给房屋产权人,95%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二十一条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12个月以上、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按住宅房屋予以补偿或安置;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计发一次性搬迁费、六个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搬迁奖励。
第二十二条1998年以前批小建大的有证平房住宅,其超出房屋产权证标注的面积3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原房屋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但其超过产权证标注的面积部分,不能作为安置房屋面积和计发搬迁补偿的依据。
通过房改获得房屋产权的被征收人,对原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申请市房屋测绘仲裁委员会对其房屋面积重新鉴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鉴定结果对被征收人给予安置或补偿。
在我国齐齐哈尔在进行征地补偿时,应积极的按照我国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规定这类补偿按照相关的当地经济收入进行补偿,补偿这类被征收者的实际权益,对土地安置费、青苗费、安置费和地上附着物费,等费用进行补偿。
一、拆迁补偿款哪个部门管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案是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齐齐哈尔征地补偿标准如下所列:
一、征地费征地费是指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而支付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发生的土地复垦费等。不包括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征地补偿费用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总和。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三、征地费和征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时付给被征地者补偿所丧失的土地权利的费用。其计算方法是
(一)征用耕地的黄陂区审计局走访征地补偿费发放情况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二)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三)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四)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五)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5000-7000元;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征地费和征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是有具体的规定,不能胡乱计算而使被征地百姓的利益受损。同时,征地费和征地补偿费在性质上也是有区别的,征地费是划拨土地而来的费用,土地补偿费则是应得的补偿,两者要区分来看,不能混淆。
法律分析:《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业经二一年十一月三日市人民政府十四届六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齐齐哈尔征地补偿标准如下所列:
一、征地费
征地费是指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而支付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发生的土地复垦费等。不包括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征地补偿费用
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总和。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三、征地费和征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时付给被征地者补偿所丧失的土地权利的费用。其计算方法是
(一)征用耕地的黄陂区审计局走访征地补偿费发放情况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二)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三)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四)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五)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5000-7000元;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
征地费和征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是有具体的规定,不能胡乱计算而使被征地百姓的利益受损。同时,征地费和征地补偿费在性质上也是有区别的,征地费是划拨土地而来的费用,土地补偿费则是应得的补偿,两者要区分来看,不能混淆。
法律分析:1、被拆房屋的补偿费或者重置费,主要用来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一般是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房屋的折旧程度进行划档,按照平方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2、搬迁周转补偿费,用来补偿被拆迁房屋的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者其自找的临时住处,以应对应拆迁导致的居住问题,周转补偿费一般是以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档,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每月给予的补贴。
3、奖励性的补偿费,一般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的住户因积极配合房屋拆迁或者主动放弃拆迁可享受的一些权利,例如被拆住户自愿迁往郊区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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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彭峰
内容审核:刘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