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南湖拆迁补偿公示网,忻州代县涉及国道108线改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公布,国道108线改建工程代县段征地拆迁与地上附着物补偿及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方案 国道108线忻州境内砂河至石岭关段改建工程代县段项目途经我县枣
国道108线改建工程代县段征地拆迁与地上附着物补偿及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方案
国道108线忻州境内砂河至石岭关段改建工程代县段项目途经我县枣林镇、上磨坊乡、上馆镇、阳明堡镇,涉及征用土地的范围包括平川区、城郊区水浇地、旱地、园地、林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和临时性用地等,为了切实做好所征用土地补偿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办理铁路和公路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4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及《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忻政办发〔2020〕8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补偿补贴方案。
一、土地补偿
(一)永久性用地补偿
1.平川区标准:34560元/亩。
(1)基本农田、水浇地、水田按区片综合地价的1.2倍执行,即:土地补偿费16588.8元/亩,安置补助费24883.2元/亩,合计41472元/亩。
(2)旱地、园地、林地、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它农用地、建设用地按区片地价执行,即:土地补偿费13824元/亩,安置补助费20736元/亩,合计34560元/亩。
(3)未利用地按区片地价的0.8倍执行,即:土地补偿费11059.2元/亩,安置补助费16588.8元/亩,合计27648元/亩。
2.半坡丘陵地区标准:27600元/亩。
(1)基本农田、水浇地按区片地价1.2倍执行,即:土地补偿费13248元/亩,安置补助费19872元/亩,合计33120元/亩。
(2)旱地、其它农用地、建设用地按区片地价执行,即:土地补偿费11040元/亩,安置补助费16560元/亩,合计27600元/亩。
(3)未利用地按区片地价0.8倍执行,即:土地补偿费8832元/亩,安置补助费13248元/亩,合计22080元/亩。
3.城郊区标准:44200元/亩。
(1)基本农田、水浇地按区片地价1.2倍执行,即:土地补偿费21216元/亩,安置补助费31824元/亩,合计53040元/亩。
(2)旱地、其它农用地、建设用地按区片地价执行,即:土地补偿费17680元/亩,安置补助费26520元/亩,合计44200元/亩。
(3)未利用地按区片地价0.8倍执行,即:土地补偿费14144元/亩,安置补助费21216元/亩,合计35360元/亩。
4.国有荒山、荒滩、荒地、河道不予补偿。
5.征地红线边沿无法耕种的边角地、新增农田渠、路用地,由国道108线代县段改建工程征迁协调项目部与乡(镇)、村委会及有关单位共同进行现场核实认定,按实际确认的地类面积进行补偿。
6.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忻政发〔2020〕18号)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60号)中公布的所在区域统一年产值的1倍进行补偿。
(二)临时性用地补偿
临时性用地由用地单位申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分配办法
1.征用农户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合计总额的94%归被征地农户,6%归村集体经济组织。
2.征用村集体地、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合计总额的80%平均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经营权的成员,其余的20%留存村集体。
二、树木砍伐补偿
(一)非经济林树木(包括杨、柳、槐等)补偿标准
胸径21公分以上的树木,补偿及砍伐费按每株300元补偿;胸径10—20公分的,补偿及砍伐费按每公分10元补偿;胸径3—9公分的,补偿及砍伐费按每公分5元补偿;胸径不足3公分的,补偿及砍伐费按每株5元补偿。
(二)经济林(包括苹果、梨、桃、杏、核桃、枣树等)补偿标准(含砍伐费,补偿后由户主自行砍伐)
1.挂果树:地径为21公分以上的每株补偿600元;地径11—20公分的每株补偿500元;地径5—10公分的每株补偿400元;地径不足5公分的每株补偿100元;葡萄挂果的每株补偿120元。
2.未挂果树:地径3公分以上的每株补偿50元;地径不足3公分的每株补偿20元。
(三)因改变耕地使用性质所栽植的非经济林树木(包括杨、柳、槐、松、柏等)或所育苗木,原则上不予补偿,如有争议,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调查评估结果进行处理。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坟墓补偿:土葬明坟补偿3000元/座;石(砖)砌明坟补偿5000元/座;暗坟参照明坟标准执行。
(二)其它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水利设施、通讯设施、电力设施、厂房等)的补偿,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后协商处理。
四、被征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组织属地乡(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结合国家发放的有关经营权等相关证书进行调查确认。
五、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补贴对象、补贴费用标准、待遇核定与发放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征收土地相关税费
(一)耕地开垦费按统一年值×12倍/亩执行。
(二)耕地占用税按18元/平方米执行。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16元/平方米执行。
七、其他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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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修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二、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三、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征地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专业部门制定的出来的,每个地区都是不一样的,大家不用进行对比,如果征地标准让农民的生活不如以前,那么相关政府部门要进行上调,如果达到标准,还有人对征地费用不满意可以到法院进行投诉处理。
法律分析:忻州古城棚户区改造范围内(1、七一南路以东,光明街南一巷以西,光明街以南,草市巷以北范围内涉及征收;2、光明街南一巷以东,北城门楼以西,光明街以南60米范围内涉及征收;3、南北大街(北城门楼至草市巷)以西50米范围内涉及征收;4、南北大街(北城门楼至草市巷)以东50米范围内涉及征收;5、南北大街以东,云中南路以西,光明街以南60米范围内涉及征收;6、云中南路以东,东城墙以西,光明街以南60米范围内涉及征收;7、光明街(七一路至北同蒲铁路)两侧涉及征收)所涉及的房屋所有权人。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忻州修路征地补偿标准是
土地补偿
费。
土地补偿
费用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用标准根据需安置的总人口数计算。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自行规定,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国家修路征地迁坟补偿标准是多少?
法律依据:
《征地补偿》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范围内坟墓的迁移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应当补偿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墓主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迁移坟墓;逾期未迁移的,视为无主坟,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以湖南岳阳迁坟补偿标准为例:根据《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收土地需要迁移坟墓的,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规定予以补偿。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坟墓的,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规定予以补偿:混凝土坟2000元;砖、石坟1500元;土坟1000元;尸骨罐400元。
国家修路征地补偿多少钱一亩
国家修路征地的补偿标准,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地补偿具体有哪些流程?
1、由被征地权利人、村干部、征地人员、监督员等现场指界,确定征地的四至范围及果树等附着物的权属和类别。
2、用红塑料绳圈定果树等附着物的四至范围。
3、由征地人员按规定对果树等附着物进行鉴别。
经鉴别不属于补偿范围或不符合补偿规定的,对相关附着物在现场和图上分别作出标记,同时现场告知权利人,并做好解释。
4、经鉴别属于应补偿范围的,按下列程序办理补偿登记:
(1)将果园位置标绘在地形图上,量算出图斑面积并编号;
(2)分类清点果树等附着物的数量,丈量树冠的直径;
(3)根据果树的数量和图斑的面积,计算果树的密植度,确定补偿的方式,即按实际棵数补偿还是按亩补偿。
(4)对果树等附着物进行现场拍价,制作征地补偿登记表,并按规定由被征地权利人、村干部、征地人员、监督员等现场签名确认。
(5)组织人员将已清点登记的果树砍除或作出明显标志。
5、凡权利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补偿登记表上签名的,将相关果园的位置、面积、图斑号和权利人姓名做成标牌在现场插示,由征地人员对现场进行录像存档。
6、征地人员按规定制作补偿登记表后,将一式三份的补偿表第三联现场交权利人,第二联交监督员,第一联在当天移交征地服务中心。
征地迁坟补偿标准是什么?
征地迁坟补偿标准是:
征地迁坟每一座补偿全国各地标准不一样,各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相应的补偿实施条例。
例如,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规定,济南、济宁、德州三市迁坟(棺木、拾骨、骨灰盒)650元/座,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点补偿标准为650-2000元/座。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迁坟,一棺一墓,2000元/座,每增加一棺增加500元。
征地坟墓补偿标准是什么?
关于征地坟墓补偿各地的标准是不同的,相关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具体内容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如果征地坟墓涉及到您所在的地方,一般政府都会事先制定好补偿标准,然后给予通知。所以大家尽可关注当地政府。
法律分析:贺州至巴马高速公路(忻城段)全长约77公里。其中主线62公里,连接线15公里,途经安东乡、思练镇、城关镇、红渡镇等4个乡镇,共征用土地面积约6726亩(其中安东乡586亩、桃源林场364亩、思练镇2913亩、城关镇1709亩、红渡镇1154亩),涉及征地拆迁补偿费约6.8亿元。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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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庞翔
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