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怎样撤销补偿合同,有哪些可以撤销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形,1、补偿价低于市场价法律对于补偿价格是有规定的。根据《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
1、补偿价低于市场价
法律对于补偿价格是有规定的。根据《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法律对被拆迁人的保障是周到的,它要保证被拆迁人之后的居住条件至少不会下降。
2、补偿依据违法
征收补偿决定并不是从天而降的空中楼阁,它应是建立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经过深思熟虑推敲而成的。前期,为了确定被征收人的补偿标准,要进行实地测量、调研,还要进行评估等工作。征收补偿决定正是基于这些依据而制定的。那么,只要这些依据中的任何一项出现了问题,这个征收补偿决定就是不符合事实并且违法法律的,应予撤销。
拆迁补偿的认定必须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违法的行为的,可以按照上述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本身的房屋或者建筑物就是不合法的,那么拆迁部门可以依法对相关违章的建筑来进行拆除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一、农村房屋拆迁应明确征收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中给予多少补偿,是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搬迁引发的矛盾大多集中在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补偿是否公平上。
《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征收补偿条例》明确了补偿的时间和标准。时间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标准是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也是老百姓最关心的一点。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
1、补偿价低于市场价
法律对于补偿价格是有规定的。根据《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法律对被拆迁人的保障是周到的,它要保证被拆迁人之后的居住条件至少不会下降。
2、补偿依据违法
征收补偿决定并不是从天而降的空中楼阁,它应是建立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经过深思熟虑推敲而成的。前期,为了确定被征收人的补偿标准,要进行实地测量、调研,还要进行评估等工作。征收补偿决定正是基于这些依据而制定的。那么,只要这些依据中的任何一项出现了问题,这个征收补偿决定就是不符合事实并且违法法律的,应予撤销。
一、房屋拆迁赔偿份额确权纠纷如何解决:
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行政或司法强制
(1)行政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拆迁。
(2)司法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只能选一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请或申请强制拆迁,必须非常慎重。
3、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属于政府的行政公文,语言应简练准确合法,各项数据来源有据可查,作出的处理决定引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条款相对应,通常应包括:1、房屋征收的依据和程序规定。2、为什么要对该户作出补偿决定,其依据符合法规第几条。3、该户产权人是谁,产权证编号,登记面积。4、对该户房屋的评估机构如何确定,评估依据,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评估价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一般不可以撤销。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征地补偿协议签订程序:1、发布拟征地通告;2、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4、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5、征用土地公告;6、征地补偿登记;7、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8、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9、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过程中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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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俞爽
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