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遗留补偿协议,历史遗留问题房屋征收补偿 法律问题,法律分析:无房产证的房屋如果是违法建筑的,是不给予补偿的,如果是没房产证的合法建筑,当事人对补偿不满意的,可以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法律分析:
无房产证的房屋如果是违法建筑的,是不给予补偿的,如果是没房产证的合法建筑,当事人对补偿不满意的,可以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我们来看:“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法律分析:历史遗留的房屋。在法律和登记制度并没有完善时候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在这期间有房屋补贴的,房屋拆迁补偿等同于有证房屋的全额补偿。每个地方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政府部门会根据当地的拆迁管理办法进行估算、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法律分析:无房产证的房屋如果是违法建筑的,是不给予补偿的,如果是没房产证的合法建筑,当事人对补偿不满意的,可以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我们来看:“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历史遗留无证房屋征收补偿如下: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房屋拆迁补偿价,等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宅基地面积,加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3、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等于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加,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4、房屋拆迁安置费,等于搬迁补助费加,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加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加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5、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法律分析:
处理原则
(一)以“尊重历史、分类施策、解决问题、维护公平”为指导,坚持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切实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
(二)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应严格把握“三个前提”:一是申报发证房屋必须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条文要求;二是申报发证房屋必须符合消防规范强制条文要求;三是申报发证房屋必须符合质量安全要求。不符合这“三个前提”的不予办理。房屋质量鉴定、消防和人防验收,均以项目建设年代的标准进行鉴定和验收;土地出让金收缴标准由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及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三)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申报发证房屋如满足以上“三个前提”,自然资源、住建、人防、消防等相关部门均应积极研究破解难题,提出明确的办理意见。
(四)经市、区政府或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挥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市政项目中的房屋及其他公益类项目中的房屋,没有办理前期施工建设手续开工建设的,由项目所在地辖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检查;保障性住房项目、市政项目及其他公益类项目由住建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后,申报办理时不再进行经济处罚。
法律依据:
《兰州印发关于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 处理办法
(一)符合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申报条件的建设项目,土地手续不全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提出办理意见,建设单位补缴相关土地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不再办理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的,自然资源部门核实土地缴费情况后,由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存在欠缴土地出让金情况的,待缴清后办理。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的,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由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明确规划条件后,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缴清后由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3.未完成集体土地转用报批和征收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
(二)符合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申报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手续不全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提出办理意见。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建成且结构质量、消防满足要求的,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权利人申请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2.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存在改变层数、增加面积、移位、改变功能、改变户型等问题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也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未按要求完成拆迁(含界内拆迁和界外代拆)义务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 对该类情况房屋分保障性住房和非保障性住房分类处理,经市、区政府或市保障性住房指挥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该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5%处罚;对非保障房项目,按该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10%处罚;没收违法收入的,违法收入按房屋销售合同确定,项目单位无法提供或不提供房屋销售合同的,由自然资源部门选定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确定,所需费用计入没收费用中。 处罚后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手续,权利人申请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3.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建成、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条文要求且结构质量、消防满足要求的,由城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罚。处罚后依法依规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不再办理规划手续,权利人申请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三)符合解决房屋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申报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手续不全的,由住建部门审核提出办理意见。项目建设工程因前期手续不全等原因,不能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办理竣工备案的,可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达到质量鉴定要求的,鉴定结果在质监机构进行备案后,由住建部门提出办理意见。
(四)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消防规范强制条文要求的,由消防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达到消防规范强制条文要求的,由消防部门依法进行技术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五)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建设项目人防手续不全的,由人防部门按照房屋建设年代相关人防法规政策审核提出办理意见。
(六)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涉及的税收问题由税务部门研究提出办理意见。
(七)符合本《实施意见》申报条件的房屋须由产权单位(产权人)积极主动申报,各区政府负责督促本辖区未登记房屋的产权单位(产权人)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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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安安亮
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