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政府拆迁补偿,滁州市市政府网站,法律客观:最新滁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结合本
最新滁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两区(琅琊、南谯)人民政府全权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负责制定地块补偿方案、成立工作队伍、开展调查认证、作出征收决定、组织实施动迁、认定查处违法建设、房屋腾空拆除等具体征收工作。第三条市建设规划、国土房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配合两区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工作,承担以下职责:1、市规建委负责划定建设项目用地的房屋征收界线,配合两区城管执法局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2、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负责终审认证结果的抽查、房屋评估结果的审查,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房屋征收工作;3、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和相关经费;4、市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进行监督审计。第四条被征收房屋实行认证制度。房屋征收工作组(队)负责初审认证工作,区房屋征收认证办公室负责本辖区终审认证工作,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终审抽查工作。第二章补偿安置第五条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面积以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依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建设规划、国土房产、行政执法、司法监察等有关部门认证为准。第六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格(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采取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第八条征收个人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现有的安置存量房)。(一)货币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给予以上补偿;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被征收房屋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没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但2005年航拍影像图(无2005年航拍影像图的,以当地政府相关房屋普查资料或2010年地籍图等为依据)有的,被征收人在地块方案规定签约时间内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下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约定时间交房拆除的,房屋二层(含二层)以下部分,按市场评估价100%给予货币补助,二层以上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的85%给予补助。(二)产权调换结算方式及安置房物业费1、产权调换原则上实行“征一还一”,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均按同一时点的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结算,互找差价。若被征收人确需改善居住条件的,可适当允许增购部分安置面积,选择安置房时,户型面积可上靠一个户型。被征收房屋按本条第(一)款货币补偿标准计价。2、安置房物业费。已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高层物业费比照多层收取。多层物业管理费按滁州市三级标准收取。被征收人安置房屋出租、转让或被继承后,不再享受此优惠。第九条征收个人合法产权证载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现有的安置存量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征一还一”,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均按市场评估价值据实结算,互找差价。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可选择安置小区相近面积的经营用房(产权调换面积和允许增购的面积合计不超出所选安置房的一个完整开间)。第十条给予沿街(路、巷)实际用于经营的一层一进住宅房补助(按认证面积)。沿街(路、巷)实际用于经营的住宅(无合法经营性用房产权证明),按住宅房予以认证补偿。对以上沿街(路、巷)实际用于经营住宅房的一层一进的部分(其有三年以上营业执照,按规定的营业范围连续经营至今)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地块方案制定。此类的生产、办公用房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第十一条租住公房的处理办法(一)租住市房产经营处公房的处理征收租住市房产经营处公房,且该房是承租人唯一住房的,其承租住房低于50平方米的,若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有自建房的,自建房必须也选择货币补偿),产权人与承租人之间按2:8的比例分配征收补偿款;若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按该房市场评估价的30%购得全部产权后实行产权调换。承租住房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享受上述政策。超出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给市房产经营处;(二)承租本单位房屋的处理被征收房屋产权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处理好承租人的搬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搬迁交房拆除。单位职工承租本单位房屋实际用于居住,且符合房改政策的,在承租人积极配合动迁、并搬迁交房拆除后,产权单位可为其房改或作价转让。完善相关手续后,予以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第十二条享受低保政策的被征收人住房保障享受低保政策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且是唯一住房,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未出售、转让、赠予自有房屋的,公示后无异议,被征收人选择在规定安置地点,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近户型安置的(最大允许上靠一个户型选择安置房),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后,该户确实难以支付新旧房屋差价款,经本人申请,履行相关程序可办理共有产权手续,予以安置。若被征收人欲购买国有产权面积的,5年内按签订协议书中的价格结算;5年后按现时的市场价格结算。第十三条符合申请公租房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两区人民政府应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该户使用公租房。第十四条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过渡。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期房安置的,征收人按每季度支付一次临时安置费,至通知安置后一个月止;选择现房安置的,征收人只支付一个月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支付四个月临时安置费(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第十五条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费以及装潢附属物补偿等标准按滁政秘[2014]159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滁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综合建设成本价等指导标准的批复》文件标准执行(附件一)。根据市场实际情况,上述标准实行阶段性动态调整。第十六条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拆除的,按以下优惠政策奖励。被征收人未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或签订协议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拆除的,不享受以下优惠:(一)个人房屋货币补偿优惠个人住宅和营业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同一地段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计算出与被征收房屋补偿均价之间差价(均差),征收人以货币或非货币(发行房票)等形式,给予被征收房屋认证面积一定的价格补贴。(二)个人住宅产权调换优惠1、在征收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同面积部分一定价格优惠;2、选择就近或异地安置的,可上靠一个户型安置,超出产权调换面积的,每户最大可按综合建设成本价增购15平方米(不增购不享受奖励);3、对被征收房屋小于60平方米的住户,每户还允许按优惠价增购一定面积(选择多层的给予10平方米,选择高层的给予20平方米),即每户可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85%购买(不增购不享受奖励);4、整户选择异地安置(地块方案中明确)的,给予6平方米或10平方米无偿面积奖励。被征收人选择了就近安置,同时剩余面积又选择异地安置的,不享受上述奖励。(三)给予沿街(路、巷)实际用于经营的一层一进的住宅房按认证面积奖励。此类的生产、办公用房参照标准执行。在房源允许情况下,沿主要街道的,实际用于经营的个人住宅房可在指定安置点按经营用房的市场评估价75%的价格购买与认证一层一进面积相等的安置小区经营用房。每户可选择与认证一层一进面积相近的安置小区经营用房,增购面积不超出所选营业房的一个完整开间,增购的面积按市场评估价购买。(四)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验收合格登记后,优先选择安置房号。(五)为鼓励被征收人尽快搬迁,征收人应给予被征收人提前签约奖励(仅限住房和营业用房)。第十七条2005年航拍影像图(无2005年航拍影像图的,以当地政府相关房屋普查资料或2010年地籍图等为依据)上没有反映的房屋(含简易房),且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没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拆除的,给予150元/_的助拆费用;超出规定时间的,由城管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入户调查时抢建、抢装的建筑一律不予补助。第十八条对未取得合法建房审批手续(含2005年航拍图、当地政府相关房屋普查资料、2010年地籍图上有的),超过地块征收方案规定的期限,不签订协议的,又不搬迁的,由城管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第十九条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约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条被征收人在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人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三章奖励处罚第二十二条两区人民政府应认真执行本细则,履行规定职责,依法和谐地完成本辖区内各项房屋征收工作。未按相关法规执行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属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偿资金由市人民政府支付。市人民政府给予“区为主”工作经费和包干经费。“区为主”工作经费按房屋终审认证(经抽查合格的)总面积×40元/平方米,包干经费按认证的航拍影像未显示的房屋面积×15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两区政府按时完成房屋征收任务的,足额发放;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任务的,扣减以上经费。滁州经开区、苏滁产业园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工作,上述经费由经开区、产业园自行承担。第二十四条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对两区终审抽查核定,给予结论。按抽查面积向区房屋征收办收取适当的工作经费。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滁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滁政[2006]44号文)废止。第二十六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或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滁州经开区、苏滁产业园负责组织实施本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工作,由所在辖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布征收公告,下达补偿决定,办理公租房等工作。
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滁州市政府机构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门,主要负责滁州市自然资源的管理、保护以及规划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该机构的工作涉及到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地籍测绘、林业、草原等多个领域,为保障滁州市区域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做出着积极的努力。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而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滁州市的法定职责范围内,致力于推进滁州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滁州市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该机构还通过制定城市规划,调控土地利用等途径,进行城市空间的开发规划,为城市建设与管理提供技术支撑。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呢?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土地、矿产、林业、草原、海洋以及城市和乡村规划、地籍管理、测绘等方面的工作。其中,最重要的是确保城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系统的平衡发展。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滁州市的发展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他们的工作直接涉及到城市发展的方方面面。我们应该更加关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支持和配合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工作,共同推进滁州市的可持续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八条 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本文介绍了滁州市南谯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通过报纸、网站、电视广播等途径让公众了解信息,并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适当的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同时,文章还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最后,文章提到了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
法律分析
滁州市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哪些呢?政府主要通过报纸、网站、电视广播等途径让公众了解信息,同时也会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适当的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事项。
信息公开的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八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
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基本原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是一部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构建网上信息公开平台。
阅读过本篇文章之后,我们就能够知道,关于信息公开的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其实这种方式不仅能够对政府的部门进行监管,也能够让百姓非常安心的享受个人的权益,文章中描述的就是滁州市南谯区信息公开方式,想了解更多,请随时咨询我们。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获取政府公开信息。政府信息是指政府及其部门根据职责和法定权限,在履行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存在的信息。
南谯区作为安徽省的一个市辖区,其政府的公开信息应当遵循上述法规。根据《南谯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规定,南谯区政府的公开信息包括政府机构设置、职能、办事指南、政策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状况、人口、民族、宗教、妇女、儿童、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情况,以及与其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其他事项。
为了获取南谯区政府的公开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南谯区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南谯区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南谯区政府的公开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可以向南谯区人民政府提出异议。南谯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答复。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南谯区人民政府的答复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
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应当通过报纸、网站、电视广播等途径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适当的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同时,政府还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政府还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中标】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招投标和采购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国有资产、公共资金和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采购的交易活动。 前款规定的招投标采购项目均须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集中、统一、规范交易。 第三条招投标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招投标采购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采购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采购活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建立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适时研究、制定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有关制度、办法,协调处理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项目招投标采购活动过程的监督管理职能,由市招标采购管理局集中行使: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部门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水利、交通、港口等部门负责的水利、交通、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 财政部门负责的政府采购项目; 卫生部门及其相关单位负责的药品、耗材和设备集中采购项目;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项目;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资源出让项目。 第七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招投标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定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具体制度,规范招投标采购交易行为; 对招投标采购文件及有关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实行备案审查,对招投标采购交易结果履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建立评标专家库,建立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备选库,建立招投标采购当事人参与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的诚信档案; 受理有关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按照本办法规定调查处理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对招投标采购当事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存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对县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招投标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 指导、监督本行业招投标采购活动的实施; 依法对评标专家资质和代理机构资格实施管理,协助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建立招投标采购当事人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的诚信档案; 受理招投标采购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办理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及其他管理部门转交的投诉举报,负责查处违反招投标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市监察局负责对招投标采购执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对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执行本办法情况实行监督,受理投诉举报; 对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处理涉及招投标采购活动的举报投诉情况实行监督; 负责查处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市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在市招标采购管理局设立监察室。 第十条市交易中心为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提供下列服务: 收集、审查、发布招投标采购信息; 提供招投标采购交易场所; 对交易各方和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备案; 为招投标采购当事人托管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收集、管理招投标采购工作档案资料。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的基本工作程序: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对招投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申报的招投标采购文件,进行分类备案审查; 市交易中心依据招标采购管理局审查后的招投标采购文件,适时发布招投标采购信息,按照招投标采购文件确定的时间,合理安排实施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的具体场所; 市交易中心根据项目性质,按照市招标采购管理局确定的工作程序,由招投标采购人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市交易中心安排招投标采购人、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在招标采购管理局及相关监督机构现场监督下进行交易并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 对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招投标采购人签发确认书,市交易中心提供见证,各行政主管部门据此办理有关证照、过户等手续。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实施的招投标采购项目,应当在收到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后将有关批复文件抄送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和市监察局备案。 第十三条重大工程、数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招投标采购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 第十四条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五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可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监督和受理投诉等方式对招投标采购活动过程进行监督,必要时可向有关当事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投标采购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可以向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 第十七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发现招投标采购当事人有违反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予以批评教育、责令进行纠正或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投标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有投诉人的,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应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十八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应当建立招投标采购当事人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的诚信档案,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违反诚信的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并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采购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招投标采购交易各方违反招投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招标采购管理局责令纠正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市监察局或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而不招投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的; 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入招投标采购市场的,采取不同方式干涉招投标采购活动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泄露标底或者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不按照招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不按照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串通招标或者串通投标的; 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或者将中标项目的主体部分、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挂靠有资质、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局督促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招投标采购活动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各种招投标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的; 对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提出的有关招投标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组织调查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其他违反有关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情节轻微的,由市监察局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国家、省直接组织的招标采购项目,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转让、政府采购和药品集中采购等项目的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滁州市市长热线为0550-12345。市长热线的工作职责如下:1、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反映社情民意,协助领导处理社会热点、难点问题;2、负责受理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重要社会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3、负责受理协调解决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4、对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公共服务等单位公开电话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5、负责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网络的建设发展;6、负责市长信箱工作和群众来信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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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滁州市政府拆迁补偿,滁州市拆迁补偿标准 2020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鲁成睿
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