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房屋拆迁补偿,拆迁补偿肚子里的孩子有吗,拆迁补偿是否包括肚子里的孩子,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一、拆迁公告发布前孩子已存在的情况如果孩子是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前就已经存在(即母亲已经怀孕),且孩子出生后能够依法落户在被拆迁的户口本上,那么孩
拆迁补偿是否包括肚子里的孩子,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
一、拆迁公告发布前孩子已存在的情况
如果孩子是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前就已经存在(即母亲已经怀孕),且孩子出生后能够依法落户在被拆迁的户口本上,那么孩子是有资格享受拆迁补偿的。因为拆迁补偿的目的是保障被拆迁户的生活水平不降低,所以应该包括拆迁时已经存在的所有家庭成员,包括未出生的孩子。
二、拆迁公告发布后孩子出生的情况
如果孩子是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后才出生,那么情况就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拆迁补偿是根据拆迁公告发布时的家庭成员情况来确定的,因此公告发布后出生的孩子可能无法直接享受拆迁补偿。但是,如果地方政策或拆迁方案中有特别规定,比如对新生儿给予一定的补偿或安置,那么孩子仍然有可能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拆迁补偿的原则和范围。虽然这些法规没有直接涉及到未出生孩子的补偿问题,但可以根据其立法精神和目的来推断,拆迁补偿应该包括拆迁时已经存在的所有家庭成员,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综上所述,拆迁补偿是否包括肚子里的孩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地方政策来判断。如果孩子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已经存在且能够落户在被拆迁的户口本上,那么孩子是有资格享受拆迁补偿的;如果孩子在公告发布后才出生,则需要根据地方政策或拆迁方案来确定是否给予补偿。
法律分析:胎儿能否享受补偿需要根据当地的拆迁安置政策确定,不能一概而论。一般而言,不能享受拆迁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随着被征收人群体权利意识的提升,未出生胎儿的民事权益保障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热点。
那么,腹中胎儿能否在征收中享受到补偿安置呢?本文,在明律师结合三湘都市报近日的新闻报道为您解读。
在明律师指出,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清楚的:未出生的胎儿不能享有获取补偿安置的权利。
这一问题可以从两个角度考虑:
其一,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是《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政策性文件,都对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主体作了明确的规定。
未出生的胎儿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属于民事主体,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不可能成为上述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权利主体。
因此,无论是土地还是房屋,未出生的胎儿都没有获取补偿权益的主体地位。
其二,在新的法律尚未生效时,现阶段分析任何问题时尚不能适用一新法律。
即便适用,其第16条规定的“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仅是针对胎儿纯获利益的情形所做的规定,而并不能扩张解释至权利义务关系之中。
而征收补偿则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被征收人获取补偿款的前提是其合法所有的房屋被政府征收,这在法律性质上与遗产继承、接受赠与是完全不同的。
即便有一个“等”字,也不能被解读为涵盖征收补偿问题。
在明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在解读、理解法律条文时切忌随意“往有利于自己利益的方向上解读”,而忽视那些不利于自己利益的内容。
更不宜对未有明确规定的事情随意进行扩大解释。
从某种意义上讲,活人多付出努力,尽力争取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就是对未出生胎儿权益的最好保护。
分拆迁款时孩子还在娘胎她能分到钱吗?
村小组获得一笔征地补偿款,分配时孩子还在娘胎,等孩子出生后,孩子母亲要求胎儿也应该分得一份,为此还将村小组起诉到法院。
近日,株洲中院二审审理该案,法院驳回了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
文女士家住株洲茶陵县某村,2015年怀孕,恰在此时,她所在的村小组面临征收。
2015年7月22日,村小组与茶陵县下东街道办事处签订了一份《预征收土地协议》,村小组的部分集体土地依法被当地政府征收,并获得一定金额的征地补偿款。
2015年8月19日,村小组组织村民召开了由村民小组成员及部分村民代表参加的专题会议,形成了初步的分配方案。
一个月后,再次召开了村民大会,确定了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并陆续将征地补偿款分配到户。
此时,文女士正大着肚子在广西待产,2016年2月20日,文女士的孩子出生,一个月后,孩子随父母落户于村小组。
同年12月份,孩子回到村里,由祖父祖母在家带养。
文女士听说村小组内,有两位嫁来该小组的女士直到2015年12月才上户口,但也分到了征地补偿款,而此时距分配征地补偿款已经过去几个月,文女士认为,如果该两人能分钱,她的儿子也应该分到钱。
文女士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以儿子名义一纸诉状递交到茶陵县人民法院,称孩子是村小组的村民,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但村小组未向其分配征地补偿款,为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特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享受村小组2015征收土地补偿费和2016年另一片土地的补偿费。
一审宣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孩子出生后随父母落户村里,并一直生活在此处,村小组并未否认原告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村小组2015年所得的征地补偿款在孩子出生前已经制定了分配方案,且发放到户,村小组并不存在侵权行为,故对于原告的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分配2016年所得的征地补偿款,村小组表示认可原告具备分配资格,双方对此没有争议。
二审结果:
一审宣判后,文女士一方不服上诉,她列举了两名在2015年底才将户口迁入本村的村民,她们均是在2015年下半年嫁入该村。
文女士认为这2人在征地补偿款分配之后才将户口迁入,同样分到了拆迁款,她随后出生的孩子也应该分得。
村小组答辩称,该2人上户时间由于相关部门系统更新,与实际有差距。
株洲中院二审认为,村小组2015年度的土地征收补偿款是该组于2015年7月22日签订《预征收土地协议》而获得的,该笔款项形成于2015年,除预留部分外,其余已于当年按分配方案分配完毕。
根据《民法典》,公民出生后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胎儿只有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涉及胎儿利益保护时,才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孩子2016年还未出生,不具有权利能力,本案也不涉及法律规定的胎儿利益保护。
法律分析:怀孕不是享有拆迁赔偿的要件,需要根据当地的拆迁安置政策确定,不能一概而论。一般而言,不能仅因怀孕享受拆迁补偿。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拆迁征地补偿不属于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不享受征地拆迁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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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韩煜
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