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拆迁陵水有补偿吗,陵水征地赔偿明细表,陵水征地补偿资金明细:(一) 土地补偿款。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负责经营管理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
陵水征地补偿资金明细:
(一) 土地补偿款。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负责经营管理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应当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村(居)委会应当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所有者,不得支付给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拆迁安置补助款。拆迁安置补助款专项用于支付被拆迁人宅基地补偿费、房屋等附着物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安置补助费用。
(四)不可预见费。实行包干模式的不可预见费,由村(居)委会按规定程序报批使用,用于征地过程中预先没有估算到的其他补偿费,含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新增或提高部分。
(五)工作经费。征地补偿工作经费专门用于村(居)委会开展征地工作发生的办公费、交通费、误餐费、生活补助、农民社会保障费等相关费用。
(六)利息收入。年结转入基本户,作为村(居)委会日常费用及非生产性支出。
征地补偿资金审批程序:
(一)根据县政府相关征地补偿文件,研究制定征地补偿分配方案。召开村民(或代表)会议,经2/3以上成员审议通过,向村民公告征地补偿分配方案,并报乡镇政府审批。
(二)确认土地权属,清点青苗等其他附着物,编制征地补偿明细表和征地补偿资金发放汇总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房屋等构建物进行价格评估(并报县审计局评审),经县审计局评审出的补偿金额,不再开村民(或代表)会议,可直接支付。
(三)与被征地的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农民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
(四)将勘测清点明细情况、资产价格评估情况、资金发放情况在村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
【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根据《海南省城乡建设工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陵水县拆迁补偿标准以被拆迁房屋的基准地价为依据,给予房屋补偿款、过渡费、安置补助等多项补偿。同时,对于受拆迁影响的户主和租户还可以申请临时安置。陵水县的拆迁补偿标准是按照《海南省城乡建设工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的,主要以被拆迁房屋的基准地价为依据,计算房屋补偿款、过渡费、安置补助等多项补偿。其中,房屋补偿款的计算,一般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在位置、使用性质等因素进行评估后确定。过渡费则是指在搬迁期间产生的生活、交通、搬运等方面的费用补偿。对于受拆迁影响的户主和租户,还可以申请临时安置,获得相应的补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性存在争议,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进行申诉,但同时也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拆迁安置工作。另外,陵水县还要求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拆迁实施方案,并及时向当事人公布。如果陵水县的拆迁补偿标准无法满足被拆迁人的需求,他们该怎么办?如果被拆迁人认为陵水县的拆迁补偿标准无法满足自己的合理需求,可以向当地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者仲裁请求,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申诉或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来支持自己的主张。陵水县的拆迁补偿标准以被拆迁房屋的基准地价为依据,给予多项补偿,并且对于受拆迁影响的户主和租户还可以申请临时安置。但如果相关当事人对补偿标准存在异议,可以依法进行申诉或者诉讼。在具体操作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拆迁管理工作的公正、合法性。【法律依据】:《海南省城乡建设工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计算应当以国家或者省、市、县(市、区)发布的土地交易价格或者评估价格为基础,结合房屋所在位置、使用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
彩票所中奖金属于个人偶然所得,需要缴纳个人偶然所得税,属于个人所得税的一种,税率为20%,偶然所得税没有起征点,应全额依照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偶然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收入,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二条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由县建设局指导实施。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拆迁公告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四条征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农民自拆自建,必须服从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由乡镇政府根据规划要求统一安排宅基地。不需要安排宅基地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原拆除居住房屋补偿金额增加30%支付。
货币补偿的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或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拆除违章建筑物、违法占地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应予以适当补偿。
第二十六条被拆迁房屋内的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的拆移费和供电线路整改费按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七条征地拆迁非居住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用地单位应当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以征地公告前一年的月平均营业额的8%计算,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营业额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报为准。
第二十八条征地被拆迁人每户搬迁费1000元。
第二十九条按照《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如期搬迁完毕的,一次性安置费为每户2000元。不按协议如期搬迁完毕的,不予支付安置费。
第三十条非居住房屋不实行产权调换,居住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实行多还少补。
农业人口安置补助
第三十一条征用耕地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根据该耕地被征用前被征用单位人均耕地面积确定,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林地)数量除以征用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林地)的数量计算。
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耕地(水田、旱地、菜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具体取值的原则是平均耕地占有量越少,补助费倍数越高。
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用林地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支付。
在职领取工资,退休、退职回乡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给予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除了耕地、林地须支付安置补助费外,其余的地类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法律解析:
陵水县的拆迁补偿标准是按照《海南省城乡建设工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的,主要以被拆迁房屋的基准地价为依据,计算房屋补偿款、过渡费、安置补助等多项补偿。其中,房屋补偿款的计算,一般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在位置、使用性质等因素进行评估后确定。过渡费则是指在搬迁期间产生的生活、交通、搬运等方面的费用补偿。对于受拆迁影响的户主和租户,还可以申请临时安置,获得相应的补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性存在争议,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进行申诉,但同时也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拆迁安置工作。另外,陵水县还要求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拆迁实施方案,并及时向当事人公布。
【法律依据】:
《海南省城乡建设工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计算应当以国家或者省、市、县(市、区)发布的土地交易价格或者评估价格为基础,结合房屋所在位置、使用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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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柳婉
内容审核:北京圣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