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担保人影响拆迁补偿吗,担保人名下宅基地住宅会被执行拍卖吗,担保人名下的宅基地住宅在特定情况下确实可能会被执行拍卖。担保责任与财产执行:当担保人承担连带或一般担保责任,且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法院可能会判决担保人先偿还欠款。根据《中华人
担保人名下的宅基地住宅在特定情况下确实可能会被执行拍卖。
担保责任与财产执行:
当担保人承担连带或一般担保责任,且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法院可能会判决担保人先偿还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此时,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执行程序:
在法院作出判决且原告(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拍卖担保人的财产。然而,如果担保人名下只有一套宅基地住宅,法院通常可以查封并限制其出售,但一般不会直接进行拍卖,以保障担保人的基本居住权。
唯一房产的执行限制:
尽管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唯一房产不能被执行,但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如果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唯一房产需要强制执行,法院可能会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准的租房作为替代住所。
综上所述,担保人名下的宅基地住宅在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且经过法院判决和强制执行程序后,有可能会被执行拍卖,特别是当该住宅不是担保人的唯一住房时。然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担保人的居住需求和法律规定,以作出合理的执行决定。
宅基地房不可拍卖,法院只能查封。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居住房屋是保护对象,法院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超过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唯一的居住房屋属于必需品,法院只能查封,不会拍卖。宅基地原则上不可拍卖。
法律分析
法院是不可以拍卖宅基地房抵债的,宅基地上的房屋通常是当事人的唯一住房,相关规定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2、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3、根据最高院的解释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只能唯一的房屋,且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法院可以查封,但不会拍卖。所以说宅基地原则上是不能拍卖的。
拓展延伸
宅基地房作为债务抵押是否存在法律限制?
根据我对相关法律的了解,宅基地房作为债务抵押存在一定的法律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规,宅基地是集体土地,其使用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成员所有,并不具备出租、抵押等经济性使用权。因此,宅基地房作为债务抵押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如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成员的同意,并符合相关法律程序。此外,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定可能存在差异,需要具体参考当地相关法规和政策。因此,在考虑宅基地房作为债务抵押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房作为债务抵押存在一定的限制。宅基地上的房屋通常是当事人的唯一住房,法院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其使用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成员所有,不具备经济性使用权。因此,在考虑宅基地房作为债务抵押时,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并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而异,请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法律分析:原则上是不能的。宅基地上的房屋通常是当事人的唯一住房。若被执行人只能唯一的房屋,且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法院可以查封,但不会拍卖。所以说宅基地原则上是不能拍卖的。因为,在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此,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活资料。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农民的居住权,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不会直接拍卖被执行人的宅基地上的房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债务人如果出现违约的情况,不履行偿还债务的责任,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要求赔偿债务。如果法院判决下达后债务人还不执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就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变现偿还债务。那么宅基地上的房屋法院可以拍卖吗?下面由律师为进行解答。
宅基地上的房屋法院可以拍卖吗
原则上是不能的。宅基地上的房屋通常是当事人的唯一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根据最高院的解释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只能唯一的房屋,且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法院可以查封,但不会拍卖。所以说宅基地原则上是不能拍卖的。
宅基地房屋可以购买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怎么办,受房价或者其他原因的影响,总有人无视法律规定,暗地里交易,擅自与他人签订合同购买宅基地使用权。从表面看来,购房者占了很大的便宜,但是由于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则会被要求返还房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就哑巴吃黄连了。所以,在此建议各位想要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朋友们,慎重考虑。
农村宅基地使用程序
1、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2、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3、填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4、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审核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6、审批
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7、放样
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8、验收发证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法律分析:法院是不会拍卖担保人唯一的房产的,如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则可以。“唯一的住房”应属于保障债务人家庭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属于银行设定了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如果属于非银行抵押房屋,则不能以拍卖等方式处置偿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
(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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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纪泽艺
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