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拆迁货币化补偿,上海市房屋拆迁政策的相关内容是如何的,关于指定银行《试行办法》第十二条中指定的银行,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三、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事项凡属危棚简屋改造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应在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中具体明确货币化安
关于指定银行《试行办法》第十二条中指定的银行,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三、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事项凡属危棚简屋改造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应在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中具体明确货币化安置方案,并将不低于拆迁安置总费用的10%的资金存入拆迁基地所在区、县的建设银行支行和建设银行浦东分行,以确保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实施。非危棚简屋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参照本《试行办法》的,也应按本条上款规定执行。上述资金经银行验资证明后方可抵冲相应现房数量。
四、关于私房补偿标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指市政府
(93)38号令第39条规定。私房所有人选择不保留私房产权,用公房安置或货币化安置的,其私房补偿款按估价标准的60%计算。
五、关于安置人口的计算《试行办法》中凡涉及人口计算的,仍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核定。
六、关于安置地段划分《试行办法》第六条中的安置房屋地段,按沪房地拆
(1997)第489号文执行。
七、关于面积换算原公有居住房屋居住面积,换算成建筑面积按沪房地拆
(1997)557号文的规定执行。
八、关于应安置面积《试行办法》中的应安置面积指以《试行办法》
第五、
六、七条面积的总和。
九、关于被拆迁人安置方式的选择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拆迁人提出。被拆迁私有房屋共有人书面提出放弃私房产权的,但共有人之间对公有房屋安置与货币化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当用房屋安置。
十、关于货币化安置款同等分配比例的问题《试行办法》第十二条“将货币化安置款按同等分配比例”,是指扣除独生子女增加建筑面积的货币安置款后,房屋各使用人平均分配,独生子女增加面积部分的款额应加在该独生子女名下。
十一、关于货币化安置款余额的问题《试行办法》第十五条“余额部分可以由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以现金方式提取”,其中余额须在安置款额的30%以下,方可以现金方式提取。同时,被拆迁人购买商品住宅不得造成居住困难(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十二、关于参照执行问题
1、《试行办法》第十八条关于本市市区范围,也包括
五、六级地段。
2、被拆除房屋地段在五级地段的,原地安置时,不增加安置面积;五级地段安置到六级地段的,按照《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计算标准增加20%安置面积。拆除房屋在六类地区的,被拆迁人在同一类地区从较好区位迁入较差区的,其增加安置房屋面积的具体标准,由被拆除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货币化安置时,安置款的计算按五或六级地段空置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计算,即:货币化安置款=五或六级地段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在五或六级地段安置应得的房屋建筑面积×80%.、关于非危棚简屋地块拆迁基地,被拆迁人要求按《试行办法》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试行办法》执行。
法律分析:1、动迁房是商品房的一种,都是有政府下令限购的,但是如果有直接从动迁组手中更名的话就非限购的。动迁房是指因土地开发、城市规划等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承租人或者是被拆迁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2、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如规定经适房、动迁房等保障性住房在分配时不在限购范围之列。也就是说,就动迁房本身而言,一户分得多套并购买下来不在限购之列。因为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一部分,通过动迁分得多套住房是目前很普遍的现象,如果将其限购,显然难以操作。而经适房在申请时已经过层层审核,再进行限购意义很小。
3、房屋限购要看是否进行过动迁安置房屋网签,如尚未网签,则不被限购;若已经网签,哪怕产证未拿到,也被限购。也就是说,是否限购,不以产证为准,而是以网签为准。
法律依据:《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十八条 配套房、中低价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
上海市拆迁补偿安置人口参考标准
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一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二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二)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三)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四)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三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二)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三)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四)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五)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1.拆除居住房屋价格补贴系数为30%2.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为每户15平方米(建筑面积)。
法律依据:《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房屋拆迁套型面积补贴标准及价格补贴系数标准的通知》
第一条 套型面积补贴标准 被拆除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适用套型面积补贴。 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满足被拆除房屋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 本区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为每户15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二条 价格补贴系数 本区拆除居住房屋价格补贴系数为30%。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一个城市的发展必然离不开拆迁,而拆迁工程历来就是矛盾最为突出的一项老大难问题,在拆迁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免会遇到大大小小的问题,今天,就跟随律师来看一下对于上海拆迁政策的解读以及拆迁政策内容。
一、上海拆迁政策发布时间
市政府2009年2月出台的(沪府发【2009】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4号文件);紧接着,3月17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根据4号文件的意见,发布了沪房管拆【2009】88号文件,《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88号文件)。
上述文件主要精神就动拆迁补偿安置中探索三大机制:一是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二是“数砖头加套型保底”;三是增加就近安置方式。三大机制中,前二个是硬指标,第三个就近安置方式,对中心区域是相当困难的,是个软指标,只能用人民币来解决了。
二、上海市关于拆迁政策的内容
(一)明确旧区改造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明确总体要求。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筹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为契机,在总结历年旧区改造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从实际出发,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实事求是,尽力而为,积极探索适合特大型城市发展规律的旧区改造新机制,全力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
确定工作原则。具体为:坚持创新机制、完善政策。建立与尊重意见、住房保障、多渠道安置相结合的旧区改造方式,并注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操作性。
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进一步突出旧区改造公益性的特征,努力形成居民主动参与、操作规范有序、社会广泛支持的良好局面。
坚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在积极推进已启动旧改项目改造的同时,加大力度,重点推进中心城区成片、成规模和群众改造意愿强烈的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
坚持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市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和政策制定等工作,有关区政府作为旧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具体承担组织实施和推进工作。
(二)积极探索旧区改造新机制
扩大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在试点地块启动改造前,按照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定的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的规定,开展两轮征询,充分听取市民群众对旧区改造意见。第一轮,征询改造区域居民意愿,同意改造户数超过规定比例,办理地块改造前期手续;第二轮,征询居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意见,在一定时间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居民户数超过规定比例,进入实施改造阶段。
完善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以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增加一定的价格补贴和套型面积补贴的办法。对补偿安置后居住仍然困难的被拆迁人,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保障性住宅解决居住困难。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另行制定。
实行多种安置方式。在居住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跨区域异地安置的基础上,增加本区域就近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就近安置和跨区域异地安置的补偿安置标准基本等同。
(三)加大旧区改造政策扶持力度
加大市、区财力支持力度。对市、区合作,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旧区改造项目,市发展改革、财政、土地部门在审核市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时,按照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安排改造资金。有关各区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相应增加对旧区改造资金投入。
实行旧区改造土地储备资金先行拨付办法。对出让的土地储备旧改地块,在取得土地出让收入后,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土地储备投资总额90%的比例,先行拨付部分土地储备资金,在核定土地储备成本后再予以清算。
优先供应配套商品房和就近安置房建设用地。市、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配套商品房和就近安置房建设用地,确保土地供应。在符合城市规划情况下,企业提供自有土地建设就近安置房,且就近安置房建造面积比例不低于可建面积50%的,土地管理部门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
建立旧区改造审批绿色通道。按照“精简、高效、规范、透明”的原则,完善旧改项目审批方式,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引进社会资金参与旧区改造。积极探索选择有品牌、有实力、有经验的开发企业参与旧区改造的途径。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旧区改造的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根据信贷原则和监管要求,对土地储备机构和房地产企业参与旧区改造,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探索通过信托、债券等金融工具,拓宽旧区改造融资渠道。
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上海拆迁政策的内容以及补偿方式,其实,大部分地区的拆迁政策都不尽相同,只有个别的城市有不同的拆迁政策,希望不管是上海的朋友还是其他地方的朋友,都好好解读一下律师为大家整理的,以免自己在遇到拆迁的时候什么都不懂。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瑞律随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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