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拆迁补偿实例分析图,农村分家析产存在的问题,1、分家析产难以做到绝对公正。分家析产受家庭财产属性形态所限,如房屋作为不动产,在分割时受其所处位置、楼层、分割时间等因素,要想做到绝对公平,很不现实。在农村分家时,父母往往拥有很大的决定权,
1、分家析产难以做到绝对公正。分家析产受家庭财产属性形态所限,如房屋作为不动产,在分割时受其所处位置、楼层、分割时间等因素,要想做到绝对公平,很不现实。在农村分家时,父母往往拥有很大的决定权,有时在父母看来很公平,但子女认为不公、兄弟反目成仇的实例很多。如管理区一办事处的蒋姓家庭,父母在分家时,将两处不同地点的房屋分给两个子女,老大分得的房屋因高速公路拆迁分得了一笔不少的拆迁费,老二因此心生不服,认为父母不公,要求重分,后经我庭工作人员做了大量的劝说工作,才平息此事。
2、侵害女儿的合法权益大量存在。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农村中重男轻女现象依然存在,把女儿当作拨出去的水。在赡养问题上一般不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但在分家析产时也把女儿排除在外,不分给女儿财产,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出嫁女的合法权益。
3、个人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没有厘清。分家析产只能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体财产不在分割范围之内。但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在分家时往往将父母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混为一体,没有正确区分个人赠与与析产。
4.财产赠与手续不完善。农村父母与子女分家主要通过自家亲属或家族长辈担任中间人或见证人来进行。分家时,召开家庭会议,按照父母意愿将家庭财产分给子女,或由父母与子女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然后起草分家协议,父母、子女以及中间人在协议书上签字,付诸履行。分割动产(如房产)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间一久,容易出现反复。
一、房产继承析产要注意什么
(一)要把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区分清楚。分家析产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是不属于分割范畴的。
(二)要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特别是对某些生产、劳动工具、设备等财产的分割,要尽可能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各自的专长。
(三)对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财产,也可以特别协议的方式作变通处理,以充分发挥该项的效用。
(四)分家析产直接关系到家庭成员今后生活安排的问题,因此,应当尽可能地通过订立分家析产协议书的形式进行,以防止分家后因产权的归属不清发生纠纷。
(五)对于房屋等不动产的分析,应当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
对于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理论探讨也不多见,多为由审判实践判定的个案。目前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分家是一种赠与行为,即父母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另一种观点认为,分家是对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应当认为分家是赠与与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两种法律行为的结合。根据实际情况,分家是原来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的家庭成员之间,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的家庭,而将原有家庭财产分割后归各个家庭所有的一种法律行为。至于财产所有权如何变更,则根据财产所有权原有的状况,发生赠与或分割的问题。如果用于分家的财产属父母所有,则属父母对其所有的财产以赠与方式处分的问题;如属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则属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如家庭财产中既有父母所有的财产,又有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则赠与、分割均包括在内。
二、农村分家析产存在的问题
1、分家析产难以做到绝对公正。分家析产受家庭财产属性形态所限,如房屋作为不动产,在分割时受其所处位置、楼层、分割时间等因素,要想做到绝对公平,很不现实。在农村分家时,父母往往拥有很大的决定权,有时在父母看来很公平,但子女认为不公、兄弟反目成仇的实例很多。如管理区一办事处的蒋姓家庭,父母在分家时,将两处不同地点的房屋分给两个子女,老大分得的房屋因高速公路拆迁分得了一笔不少的拆迁费,老二因此心生不服,认为父母不公,要求重分,后经我庭工作人员做了大量的劝说工作,才平息此事。
2、侵害女儿的合法权益大量存在。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农村中重男轻女现象依然存在,把女儿当作“拨出去的水”。在赡养问题上一般不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但在分家析产时也把女儿排除在外,不分给女儿财产,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出嫁女的合法权益。
3、个人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没有厘清。分家析产只能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体财产不在分割范围之内。但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在分家时往往将父母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混为一体,没有正确区分“个人赠与”与“析产”。
4、财产赠与手续不完善。农村父母与子女分家主要通过自家亲属或家族长辈担任“中间人”或“见证人”来进行。分家时,召开家庭会议,按照父母意愿将家庭财产分给子女,或由父母与子女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然后起草分家协议,父母、子女以及中间人在协议书上签字,付诸履行。分割动产(如房产)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间一久,容易出现反复。
三、处理农村分家析产纠纷的对策
1、加强法律宣传,弘扬道德观念。针对农村大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相关部门要加强法制教育,促其学法守法,同时要加强道伦理德观教育,提倡尊老爱幼这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督促当事人在“分家”后,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坚持“能调则调”原则,着力化解矛盾纠纷。针对此类矛盾纠纷特点,充分利用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邀请其他未涉案家庭成员、村民委员会干部等加入到调解中,遏制矛盾升级,将矛盾化解在村社。
3、兼顾法律与习俗,找准利益平衡点。对于分家析产这类案件,办案法官一定要兼顾法律与民间传统习俗,力求在审判中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一、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
对于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理论探讨也不多见,多为由审判实践判定的个案。目前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分家是一种赠与行为,即父母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另一种观点认为,分家是对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应当认为分家是赠与与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两种法律行为的结合。
根据实际情况,分家是原来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的家庭成员之间,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的家庭,而将原有家庭财产分割后归各个家庭所有的一种法律行为。至于财产所有权如何变更,则根据财产所有权原有的状况,发生赠与或分割的问题。如果用于分家的财产属父母所有,则属父母对其所有的财产以赠与方式处分的问题;如属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则属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如家庭财产中既有父母所有的财产,又有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则赠与、分割均包括在内。
二、农村分家析产存在的问题
1、分家析产难以做到绝对公正。分家析产受家庭财产属性形态所限,如房屋作为不动产,在分割时受其所处位置、楼层、分割时间等因素,要想做到绝对公平,很不现实。在农村分家时,父母往往拥有很大的决定权,有时在父母看来很公平,但子女认为不公、兄弟反目成仇的实例很多。如管理区一办事处的蒋姓家庭,父母在分家时,将两处不同地点的房屋分给两个子女,老大分得的房屋因高速公路拆迁分得了一笔不少的拆迁费,老二因此心生不服,认为父母不公,要求重分,后经我庭工作人员做了大量的劝说工作,才平息此事。
2、侵害女儿的合法权益大量存在。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农村中重男轻女现象依然存在,把女儿当作拨出去的水。在赡养问题上一般不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但在分家析产时也把女儿排除在外,不分给女儿财产,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出嫁女的合法权益。
3、个人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没有厘清。分家析产只能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体财产不在分割范围之内。但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在分家时往往将父母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混为一体,没有正确区分个人赠与与析产。
4.财产赠与手续不完善。农村父母与子女分家主要通过自家亲属或家族长辈担任中间人或见证人来进行。分家时,召开家庭会议,按照父母意愿将家庭财产分给子女,或由父母与子女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然后起草分家协议,父母、子女以及中间人在协议书上签字,付诸履行。分割动产(如房产)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间一久,容易出现反复。
三、处理农村分家析产纠纷的对策
1、加强法律宣传,弘扬道德观念。针对农村大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相关部门要加强法制教育,促其学法守法,同时要加强道伦理德观教育,提倡尊老爱幼这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督促当事人在分家后,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坚持能调则调原则,着力化解矛盾纠纷。针对此类矛盾纠纷特点,充分利用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邀请其他未涉案家庭成员、村民委员会干部等加入到调解中,遏制矛盾升级,将矛盾化解在村社。
3、兼顾法律与习俗,找准利益平衡点。对于分家析产这类案件,办案法官一定要兼顾法律与民间传统习俗,力求在审判中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
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申请处理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处理的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并附争议地块示意图;有关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受理机关接到处理申请后,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文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文书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受理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一级处理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现状和破坏其房屋。
一、析产所需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析产协议及公证书;
3、当事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面积测绘报告;
5、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注:1、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可出具委托书或公证书,受托人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法院判决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3、若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析产,还需提交《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收件窗口领取),《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
二、析产方式
1、根据协议析产
2、遗嘱分割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聘请律师协调、律师见证或诉讼
5、其他方式。
分家析产的前提是存在家庭财产的共有。家庭财产是否存在共有关系,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有无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家庭共有财产的范围只应包括家庭共同经营的各项财产,以及共同经营收入中用于扩大家庭生产经营规模的财产,用于家庭集体消费的财产和作为家庭共同积累和储蓄的财产。除这些财产外,其他财产不构成家庭共同财产。二是家庭自身的结构。
由一对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即使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只有夫妻共有,没有家庭共有;只有在三世或三世以上同堂的有家庭中,或夫妻与成年子女生活一起,并且家庭成员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才出现家庭共同财产。家庭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应由家庭成员协商确定各自应得的份额。不能达成协议的,一般应按等分原则处理,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实际需要等因素。
一、夫妻共同财产要怎么分割
夫妻要是离婚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话,一般是先由夫妻之间协商分割,分割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此时可以适当的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根据共同关系,部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对共有财产的权利。其法律特征如下:
第一,共同共有产生的基础是共同关系。
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产生。没有这种共同关系的存在,就不能发生共同共有关系。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
第二,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
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共同共有人就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各共同共有人行使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而不仅仅及于共有财产的某个部分。
第三,各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平等
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各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就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也是平等的。
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夫妻共有财产
2、家庭共有财产;
3、共同继承的遗产;
4、其他共有财产。
二、非法同居财产如何分割新规定
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关系,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本人所有。
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比例分割。
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额比例的,视为等额享有。
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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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潘茹伊
内容审核:苗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