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2019,农村非宅基地建房的补偿标准有哪些规定,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但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包括买卖和租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当房屋被出卖或出租时,宅基地的使用权会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但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包括买卖和租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当房屋被出卖或出租时,宅基地的使用权会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的所有权始终归集体所有。如果已经出卖或出租了房屋,再申请宅基地的使用权将不会被批准。此外,农户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小庭院时,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拓展延伸
宅基地建房补偿政策的实施与影响
宅基地建房补偿政策的实施与影响是指在宅基地使用权人建房时,政府对其进行补偿的政策,并且对此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该政策的实施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人来说,可以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帮助他们更好地建设住房。同时,政策的实施也能够促进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然而,该政策也可能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比如可能导致土地资源过度利用、农民流失土地等问题。因此,需要在实施过程中加强监管和引导,确保补偿政策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以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的利益最大化。
结语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确保了农户对附着物的所有权,拥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宅基地建房补偿政策的实施为农户提供经济补偿,促进了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然而,政策实施也需注意土地资源过度利用和农民流失土地等问题,加强监管和引导,确保补偿政策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利益的最大化。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能有一处宅基地,如果村民不在宅基地上兴建房屋的,并且只有一处房屋的,在符合土地规划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拆迁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能有一处宅基地,如果村民不在宅基地上兴建房屋的,并且只有一处房屋的,在符合土地规划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拆迁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政策:1.农村宅基地实行了一户一宅的政策,规定了农村的村民一户人口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必须按照批准规定建设。2.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可以出租给他人发展农家乐、民宿等新兴经营方式,但租赁期限不可以超过二十年。3.农村宅基地也可以将使用权转让、出卖给投资者,投资者享有同样的权益。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第三条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法律分析:以下五类房屋会被拆除:1、房屋长期空置;2、非一户一宅;3、宅基地超占;4、无人居住房屋;5、进城落户居民的房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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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赵诗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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