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水窖拆迁补偿,地质灾害点搬迁国家政策规定,一、地质灾害点搬迁国家政策规定1、具体要看当地政府提供的措施和方案,由各个地方的政府制定相关政策。2、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
一、地质灾害点搬迁国家政策规定
1、具体要看当地政府提供的措施和方案,由各个地方的政府制定相关政策。
2、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
二、搬迁治理原则及政策
1、统一规划,整体搬迁。
农村地质灾害点居民搬迁与移民搬迁政策、沉陷区治理政策相结合,城市居民搬迁实行拆迁房屋补偿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并与市政府实施的沉陷区、滑塌区治理、棚户区改造及下山出沟政策相结合。
2、积极申请地质灾害点治理资金,将治理同生态恢复、土地复垦、土地资源整合置换、城镇建设相结合,城镇居民搬迁后的土地不得用作商品房开发。
3、搬迁工作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区滑坡办协调督办。
三、搬迁补偿安置办法
1、对持有《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等手续合法的私房,经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2、对建设时间长或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建房手续不完善的私房,经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3、对在此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现仍在此居住的常住人口的搬迁户(租房住户除外),按每人15平方米、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实行货币化安置。
4、附着物补偿标准:对装有固定电话的住户每户补偿180元,安装有线电视的住户每户补偿100元,水窖500元,水管及树木按实际情况估价补偿,每户树木最高补偿合计不超过1500元。
由山体滑坡造成搬迁补偿标准一般由地方政府制订的,国家没有统一的标准,要依据地区的生活水平,居民收入情况而定。以重庆市为例:根据《北碚区区级地质灾害搬迁避让管理办法》和《北碚区区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区级搬迁避让安置补助采取定额方式。按照每1户2万元(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分户依据)的标准对搬迁避让群众进行补助。搬迁户可按程序自愿向澄江镇政府申请地质灾害搬迁避让,由澄江镇报批准后,按照2万元/户标准给予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补助。法律依据:《北碚区区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实施(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勘查、施工图设计项目承担单位的确定以及项目技术成果和概算审查,并下达治理工程项目任务书。(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预算审查。各项目以经审定的预算作为确定招标控制价和合同签订、工程结算办理的依据。(三)由市、县组织实施的地质灾害勘查、施工图设计项目,符合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要求的,可依照相关程序,直接转入下一阶段工作。(四)设计变更。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确需变更的,应由具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报告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由相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并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核单位审核合格后批准。
法律分析:
农村地质灾害搬迁补偿具体要看当地政府提供的措施和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部令第4《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主要由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由诱发者承担治理责任。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供地质灾害治理所需经费;
(二)制定或委托制定地质灾害治理方案;
(三)向有关部门报送地质灾害治理方案;
(四)承担或委托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治理责任人拟定的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应当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规范,按规定的程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法律分析:地质灾害造成搬迁,搬迁户的补偿标准一般由地方政府制订的,国家没有统一的标准,要依据地区的生活水平,居民收入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十二条 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法律分析:
地质灾害搬迁政策具体实施具体以当地政府提供的措施和方案为准,由各个地方的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其参考的因素包括市场价格、政策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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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齐可莉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