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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工伤认定后,职工可以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项目,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对于因工致残的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还需支付相应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以下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6.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7.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如果职工符合以上规定中的任何一种情况,即使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外,也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问题二:申请认定工伤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具体提交的材料根据各地市工伤认定部门要求提供。
问题三: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开具劳动关系证明该怎么办
可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此程序为关键程序,在申请劳动仲裁前要进行收集证据,确保劳动关系的认定。
问题四: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有没有限制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问题五:如果确认劳动关系期间,超过认定工伤的时效怎么办
该延误期限在不计算在工伤申请时效内。
问题六:认定工伤中鉴定都需要鉴定哪些内容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问题七:如果鉴定出多处伤残如何处理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问题八:工伤赔偿项目都有哪些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生活自理障碍: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问题九:因公死亡哪些人能得到什么赔偿
其直系亲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问题十:非因公死亡哪些人可以得到什么赔偿
参照各省颁布的文件。一般为直系亲属及其他可获得赔偿的人员可获得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嘱生活补助费。
拓展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如果遇有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及延期规定包括: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以下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如果职工符合以上规定中的任何一种情况,即使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外,也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申请认定工伤需要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具体提交的材料根据各地市工伤认定部门要求提供。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开具劳动关系证明,可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受害者走错这三步,工伤无法获得赔偿!
劳动行政部门无法调取证据,工伤认定需提供事实劳动关系证据材料。如无法提供,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确定,并请求调取证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工伤包括工作时间内事故伤害、履职暴力伤害、职业病等情形。突发疾病死亡、抢险救灾受伤也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符合相应规定。
法律分析
工伤职工虽然没有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有考勤表,工资表,用人单位不提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是否可以依职权或者依劳动者的申请而调取这方面的证据?答:在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是由申请人提供的,你若不能提供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就说明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中不齐全需不正,哪怕是一份工友的证明证言也好。不是工友的证明,是不能证明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不能提供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情况下,工伤认定无法受理,也就不能进行调查核实,因为调查核实必须在受理之后进行。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必须提供证据,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监察部门可以不受理其举报。
如果无法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你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关系确定。劳动争议仲裁中举证责任倒置,故在你申请后,你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用人单位调取相关的证据---考勤表、工资表等。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的规定,工伤认定需要提供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如果无法提供这些证据,工伤认定无法受理。在此情况下,您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确定,并请求调取用人单位的相关证据。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情形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职业病、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等。若符合这些情形,您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请您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操作失误造成他人受伤的,老板是要承担责任的,是属于用人者责任的表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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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西安拆迁烧烤店补偿,2021西安烧烤将整治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顾嘉光
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