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2023年周口农村宅基地新规,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并通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加强村民自建住房风貌规划;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引导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组织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 一、“一户多宅”合法情况:
1、继承:房屋作为农户的私产是可以继承的,加之“地随房走”的原则,因继承农房占有宅基地而形成的一户多宅,可以进行确权。
2、买卖:在同一个村集体内进行宅基地合法买卖,注意签订购买合同和产权的过户,在没有分户之前的一户多宅也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3、政策原因:参军入伍、外地上大学迁回农村需要宅基地。
4、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
5、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而另行建房。 二、农村无法分户的情况
1、独生子女
农村独生子女是可以继承父母宅基地房屋的,现在农村实施一户一宅,要是独生子女分户就不符合现在农村宅基地规定了,因此独生子女是禁止分户的。
2、未满18周岁
我国规定年满18周岁才是成年人,才具备民事行为的能力,可以对自己做的事情负责,因此分户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年满18周岁。 3、没有收入来源
要在农村分户,分户人要具有一定收入来源,以及经济基础,不然分户就是造成资源浪费,另外要是没有独立经济来源,基本是依靠父母,因此这类人是无法分户的。
4、假离婚分户的人
有的家庭因为拆迁等问题,而假离婚分户,一旦遇到“假离婚”这种情况,是被禁止分户的,而且还会取消分户的资格。
5、原有房屋处于抵押贷款状态
一般而言,进行贷款都是需要进行抵押的,农村住宅也是可以进行抵押的,要是家里住房是处于抵押状况的,那么这种情况是不可以办理分户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加强村民自建住房风貌规划;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引导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组织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 一、“一户多宅”合法情况:1、继承:房屋作为农户的私产是可以继承的,加之“地随房走”的原则,因继承农房占有宅基地而形成的一户多宅,可以进行确权。2、买卖:在同一个村集体内进行宅基地合法买卖,注意签订购买合同和产权的过户,在没有分户之前的一户多宅也应当予以确权登记。3、政策原因:参军入伍、外地上大学迁回农村需要宅基地。4、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5、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而另行建房。 二、农村无法分户的情况1、独生子女农村独生子女是可以继承父母宅基地房屋的,现在农村实施一户一宅,要是独生子女分户就不符合现在农村宅基地规定了,因此独生子女是禁止分户的。2、未满18周岁我国规定年满18周岁才是成年人,才具备民事行为的能力,可以对自己做的事情负责,因此分户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年满18周岁。 3、没有收入来源要在农村分户,分户人要具有一定收入来源,以及经济基础,不然分户就是造成资源浪费,另外要是没有独立经济来源,基本是依靠父母,因此这类人是无法分户的。4、假离婚分户的人有的家庭因为拆迁等问题,而假离婚分户,一旦遇到“假离婚”这种情况,是被禁止分户的,而且还会取消分户的资格。5、原有房屋处于抵押贷款状态一般而言,进行贷款都是需要进行抵押的,农村住宅也是可以进行抵押的,要是家里住房是处于抵押状况的,那么这种情况是不可以办理分户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一、房屋税怎么给:
1.房产税纳税时间
2.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房产税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房屋税务局退税流程:
1.纳税人携带退税材料到地税局窗口申请退税;
2.窗口出示税收收入返还书,并加盖返还章;
3.纳税人到市地税局房产契税分局查看缴税的缴纳单,该缴纳单需要向人民银行递交复印件,并在市地税局的办公室加盖公章;
4.由参加退税的区级财政局国库科核查并盖公章,再由市财政局国库科进行核查,盖公章,最后由人民银行国库科核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太康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区之外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完善宅基地使用标准,指导宅基地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加强村民自建住房风貌规划;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全县域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编制、村民住房建筑风貌引导,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对村民违法用地、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发展改革、公安、纪检监察、司法、民政、生态环境、电力、水利、交通、应急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要适应村庄演变规律,坚持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传统民居和乡村风貌。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五条 根据农村人口现状、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将县域内村庄以乡镇为单位,逐村明确为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整治改善类、搬迁撤并类五种类型。合理确定村庄布局和规模,统筹县域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组织本行政区域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第六条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无审批不开工”的原则规定。乡镇统筹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依托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开展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引导村民全程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因地制宜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综合考虑人口自然增长率预留部分村庄用地,测算并划定村庄总用地规模、村界,严格建房高度,规划成果在村内显著位置公示。村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在规划农村宅基地时,要考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因素,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和地质条件不稳定区域。严格规划许可。按照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的原则,已编制村庄规划的,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选址建设住宅的,根据各相关机构联审结果,依规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按照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注明建设管控要求和约束条件,规范村民住宅建设行为。做好用地保障。在编制县域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预留不超过5%的计划指标,用于新增集体建设用地,有效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合理需求。第七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要在村庄规划中对村民自建住房标准作出统一安排,村民自建住房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要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级组织)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后,纳入村庄规划。
河南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如下:1、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2、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和院落用地;3、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4、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5、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6、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进行。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7、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法律依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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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舒俊
内容审核:黄旭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