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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柏 拆迁 南京有补偿吗,为啥2021年高淳古柏开发区拆迁没动静吗?: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0-26 19:58:09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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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柏 拆迁 南京有补偿吗,2019年高淳区拆迁方案 法律问题,法律分析: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高淳区2019年度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9]234号),同意征收高淳区漆桥街道漆桥村集体土地2 6431公顷。根据《

古柏 拆迁 南京有补偿吗,为啥2021年高淳古柏开发区拆迁没动静吗?: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一、古柏 拆迁 南京有补偿吗,2019年高淳区拆迁方案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高淳区2019年度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9]234号),同意征收高淳区漆桥街道漆桥村集体土地2.643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省、市、区土地管理有关规定,2019年4月30日发布公告。

法律依据:

(高政发[2019]26号)《南京高淳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

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农业人员安置,按高政发[2018]20号、高政发[2017]140号、高政发[2014]25号文件执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具体费用标准,按高淳区人民政府高政规发[2016]7号、高政发[2016]112号文件执行;被征地农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按高淳区人民政府高政发[2011]185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有关工作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高淳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该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即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5月20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漆桥街道漆桥村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镇(街道)政府以及村委会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为啥2021年高淳古柏开发区拆迁没动静吗?

法律分析: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知情确认属于征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征收的土地进行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这是法定的程序,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作为被征收人,当我们遇到征迁工作人员入户进行土地、房屋测量的时候一定要积极配合,主动出示手头有的能够证明产权、承包经营权、所有权的各项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高淳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高淳企业拆迁补偿标准通常如下:1、房屋价值补偿;2、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3、宅基地补偿费;4、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5、安置费和搬迁费;6、困难补助和奖励;7、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8、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9、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10、房屋价值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为啥2021年高淳古柏开发区拆迁没动静吗

法律分析: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知情确认属于征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征收的土地进行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这是法定的程序,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作为被征收人,当我们遇到征迁工作人员入户进行土地、房屋测量的时候一定要积极配合,主动出示手头有的能够证明产权、承包经营权、所有权的各项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高淳宅基地拆迁补偿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拆迁住宅房屋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被拆迁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第二十二条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一处住房的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低于供应该项目最小套型拆迁安置房总价的,拆迁实施单位应按照以基准价格测算的供应该项目的最小户型拆迁安置房总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住宅房屋实行统拆统建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拆迁人在此基础上,应当增加拆迁补偿款总额的25%作为公用设施配套,由所在镇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统拆统建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拆迁人还应当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统拆统建的新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由各镇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非住宅房屋拆迁,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二)拆迁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1.5倍计算,拆迁人不承担另行复建责任。

(三)拆迁营业用房,其设施搬迁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2%给予补偿;拆迁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给予补偿;拆迁其他非营业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4%给予补偿。

(四)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补偿。

(五)拆迁非住宅房屋,对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的设备的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测算,征求拆迁人意见后,报所在镇政府审定。

(六)被拆迁人将房屋出租的,拆迁实施单位仅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其中,对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补偿,由被拆迁人支付给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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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任小

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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