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楼房拆迁补偿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为适应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为了调动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对其出售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不再按比例上交财政,也不上交其他部门,全部留归售房单位使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是国有资产,各单位都要严格管理。二、留归单位使用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本单位职工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地方所属的直管住房出售收入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住房建设、住房维修等支出。三、出售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额存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售房收入专户”,其利息收入也要纳入专户,不得挪作他用。具体的管理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订。四、各级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房委会要加强对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售房单位使用售房收入,要根据本单位住房建设、住房维修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编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计划,报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房委会审批。经办银行根据批准的使用计划,以及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住房建设计划办理拨付手续。未经批准,售房单位不得动用。五、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凡截留或挪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限期归还,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六、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的监督检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的意见下发以后,各地积极行动,正在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此项工作。其中,出售公有住房的工作已在相当一部分城镇开展起来,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但有些地方反映,公有住房出售价格价差较大,有的甚至互相攀比降低出售价格,这不利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建设部曾于1988年6月8日以建房字第70号文发出《关于制止贱价出售公有住房的紧急通知》,现再作如下通知:一、公有住房的出售价格应按国务院国发〔1988〕11号文件规定的内容合理确定。即新建住宅应按住宅本身建筑造价和征地、拆迁补偿费计价。旧房按重置价成新折扣、质量和环境因素等计价。二、建立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申报制度。各产权单位向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统一由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价格评估,报城市房地产管理机关和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定后才能出售。各产权单位不得自行定价出售。三、各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必须迅速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吸收懂行、熟悉房地产价格政策、有事业心、能秉公办事的人参加房地产评估工作。要对房地产评估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四、各级房改办、物价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对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指导和监督,对在公有住房出售中以权谋私、违反国家物价政策的干部、单位要严肃查处,特别对从事房改工作的人员和领导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更要从严处理。
各中央在京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政法机关、全国军队和武警部队与所属及管理的企业脱钩的有关文件规定,按照理顺工作关系,保持工作连续性的原则,现就脱钩后由中央管理的在京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和住房资金归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和住房资金实行归口管理 中央在京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资金管理工作均归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具体工作分别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 二、分级管理,做好住房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中央在京企业中一级法人企业或集团公司母公司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具体包括:按照在京中央党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统一部署中央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审批中央企业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实施办法;管理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住房资金等。 中央企业可成立住房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负责制定本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指导下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审批下属单位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实施办法;做好下属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资金归口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下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资金管理的业务培训工作等。 三、加强协调,做好住房资金归口管理工作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中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要在1999年12月31日前,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帐户。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但没有纳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系统的,要在本通知印发后,转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帐户,按照“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凡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单位职工,均可申请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单位须在中央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基金专户,归集本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各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没有纳入中央国家机关系统管理的,要在本通知印发后,转入单位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的住房基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本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 四、做好有关文件的发送工作 本通知印发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印发的住房制度改革及住房资金管理的有关文件,将通过交换站交换至各中央企业,各中央企业收到文件后须及时转发下属单位。 特此通知。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关于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的意见 为了筹措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所需资金,要采取积极措施,出售公有旧住房。 一、旧住房现状分析 据建设部统计,截止一九八七年底,全国公有住房建筑面积为二十四亿平方米。这些旧住房,有些已列入旧城改造规划;有些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有些产权尚有争议;有的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等等。扣除这些因素,预计大体上可以出售的住房,面积约占百分之五十左右。 出售旧住房的有利条件是:大部分地处城市中心和繁华地段,生活方便;近几年来所建的住房,多层单元套房占多数,内部设施比较齐备,住户之间互不干扰;出售价格一般比新房便宜。租买比价调整后,加上发给住房券措施,买房具有吸引力。但也应看到出售旧房的不利因素,例如:有些住房地处偏僻地段;有相当一部分住房内部设施不够理想;有的年久失修,维修需支出较多费用。这些将给出售旧房增加难度。 二、出售旧房的政策和措施 售价适当优惠。旧住房应与新住房售价拉开差距。旧房售价按重置价的成新折扣计算。售价的核定,要通过当地房产交易所或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评估,防止贱价出售,出售对象为家住城镇、有正式城镇户口的职工。优惠价以户为单位,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付款形式。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售价的百分之三十,其余部分,可向银行申请住房低息抵押贷款。单位自管房卖给本单位职工,也可委托银行贷款,或由本单位采取分期付款办法。首次付款超过上述比例,可给予相当于超过部分存款利息的优惠折扣。低息贷款以户为对象,一户只能享受一次优惠。 贷款的期限和利率。贷款的期限长短和利率高低是调节售价高低和购房者偿还能力的杠杆。职工购买旧住房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十年,利率要根据贷款期限长短分开档次。 免征房产税和一次性的契税。 高层住房的电梯费和高压水泵费,以及各类住房的暖气费仍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住房管理体制应作相应改革。政企要分开,房地产业要向社会化、专业化、经营化发展。公寓式的楼房卖给职工后,可委托代管和维修,公共部位的维修,由住户每年缴纳公共维修费。服务和维修行业要跟上,为住户提供收费合理的优质服务,使买房者消除后顾之忧。 逐步创造条件开拓房产市场。在职工购买旧房一定时期后,应允许进入市场出售,原出售单位有优先购买权。住房的增值部分,个人只应得所付的优惠价占综合造价比例的部分。 公房出售价款必须全数存入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银行,分别进入住房基金专户,所有权不变,但只能定向使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和发放住房券,专款专用,监督使用。 出售旧房时,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各城镇对出售旧住房要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来抓,自一九八八年起的三年内,努力做到有百分之二十旧房出售。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印发后,在实际工作中各方面提出不少具体问题亟待进一步明确。经房改七人小组讨论同意,现就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阳台、复式结构的阁楼、独立使用的平台的面积核定问题 阳台均按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复式结构的阁楼按建筑面积的7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独立使用的平台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但应另行计价,独立使用平台的房价款=平台建筑面积×30%×届时房改成本价×。 二、关于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的实际价值问题 各单位可采取评估的方式确定房价,也可采用折扣方法确定房价。当地地段经济适用房价为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的,竣工年限5年以下的公有住宅楼房,按4000元计价;竣工年限5年以上的公有住宅楼房,从第6年开始,在4000元的基础上进行折扣,每年每建筑平方米折扣50元,折扣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当地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每建筑平方米低于4000元的,超过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在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基础上按前款规定的方法和相应的折扣率进行折扣,但不得低于该地段当年的房改成本价。 三、关于住房装修设备价的计算问题 购买部级干部住房应收取装修设备价,装修设备价和房价款分别计算,一并收取。 1990年前竣工且未进行综合维修的,装修设备价为0;1990年后竣工且未进行综合维修的,装修设备价为每使用平方米30元,每年可给2%的折扣,实际装修设备价=本套楼房使用面积×30元×;1999年1月1日以后已进行综合维修的,装修设备价为每使用平方米30元,没有2%的折扣,实际装修设备价=本套楼房使用面积×30元。 各单位建设、购买的职工住房,其装修设备条件高于普通住房的,在出售时按上述原则参照执行。 四、关于职工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住房面积超标的处理问题 职工及其配偶在同一产权单位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面积超标的,由该产权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超标事宜;职工及其配偶在不同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和承租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面积超标的,由承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 五、关于职工及其配偶住房面积标准的认定问题 职工及其配偶承租、购买公有住房面积超标的,按夫妇双方职级较高一方的住房面积标准处理。 六、关于职工住房面积核定的方式问题 核定职工住房面积时,多层住宅楼房既可采用实测的方法,也可采用按本套住房使用面积×1.333的计算方式;高层住宅楼房既可采用实测的方法,也可采用按本套住房使用面积×1.333的计算方式,若是按全部公共面积分摊计算建筑面积的,可采用减10%的建筑面积的方式。 住宅楼房面积核定方式的选择,由产权单位依据上述对多层和高层楼房面积核定的具体规定自主确定,但同一栋楼房只能采用一种核定方式。 七、关于职工承租或购买军产房的面积核定问题 职工及其配偶承租或购买军产房的,其中可售住房应核定为其住房面积;不可售住房不核定为其住房面积,待其腾退军产房后,可按有关规定申领住房补贴和差额补贴。 八、关于革命烈士的工龄计算问题 革命烈士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本人工龄和革命烈士工龄合并计算。革命烈士的工龄超过35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不足35年的,按35年计算。 革命烈士配偶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和现配偶工龄合并计算。 九、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已售住房的上市交易问题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已售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待进行房屋普查、建立住房档案、上市出售审批办法印发后,方可上市交易。 以上房改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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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祁冬同
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