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楼房拆迁怎么补偿,黑河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暂行管理办法,【阅读全文】黑市政字[2000]26号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省、市直各单位:《黑河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暂行管理办法》经2000年4月29
【阅读全文】黑市政字[2000]26号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省、市直各单位:《黑河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暂行管理办法》经2000年4月29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黑河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是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需拆除房屋和其它设施及搬迁、安置、补偿等拆迁事宜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黑河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黑河市人民政府动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动迁办),承担拆迁管理具体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和其它设施具有合法产权证照或使用证照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需拆迁以及就地翻建拆除房屋的,必须向市动迁办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建设计划、投资指标、建设规划和建设用地审批文件,建设资金证明;
(二)拆迁范围内的详细户情、拆除房屋用途、数量及影像资料;
(三)与拆迁户情况相符的安置用房平面图及拆迁实施方案;
(四)拆除国有房屋和自管房屋的协议书;
(五)房屋灭籍单。第六条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统一拆迁,由拆迁人委托经批准的拆迁承办单位实施拆迁。不实行综合开发地区的个别拆迁,经市动迁办批准,拆迁人按本办法规定可自行实施拆迁。凡是承办拆迁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拆迁承办资格,参加实施拆迁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业务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七条拆迁人拆迁完后,应当向市动迁办写出书面报告,经验收签证后市规划部门方可放线施工。第八条市动迁办核发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发布公告或召开拆迁动员会,公布拆迁人、拆迁承办单位、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宣传有关拆迁的法规、工作制度。市动迁办应监督拆迁人、拆迁承办单位和被拆迁人执行本办法,监督检查各项拆迁活动,依法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规划部门确定的拆迁范围内不准交易、分割、互换、翻建、扩建、新建、析产、赠与、出租、改建房屋及其它设施,不准改变房屋用途,不准补发房屋证照。第九条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搬迁期限不得超过15天。在规定期限内,对提前搬迁的被拆迁人,可以给予奖励,奖励费由拆迁人承付,被拆迁人每提前搬迁1天,每户可奖励50元。第十条拆迁范围确定后,市拆迁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的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第十一条拆迁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批准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搬迁期限;
(二)按本办法规定在搬迁期限内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办法、安置地点、安置面积、进户时间、有关费用发放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签订书面协议;
(三)在未超过搬迁期限前,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止供水、供电、供热、拆扒房屋和道路;
(四)保证对被拆迁人的安置房屋符合国家规定的住宅建设设计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
(五)保证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
【阅读全文】第1号《黑河市城区房屋拆迁暂行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市长:赵学礼二三年五月七日黑河市城区房屋拆迁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凡在黑河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拆迁承办单位是指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拆迁承办资质的单位。估价机构是指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拆迁房屋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第四条黑河市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第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拆迁范围后,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第八条核发拆迁许可证前,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补偿资金足额存储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动用拆迁补偿资金。第九条拆迁人以及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不得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人不得非法向被拆迁人收取各项费用,不得为其它单位代收、代扣各种费用。第十条被拆迁人在搬迁前,应当结清水、电、热费以及房租费,并应当及时向拆迁人提供与拆迁有关的证件。第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参照文本签订书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二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法院先予执行。第十三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已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拆迁。第十四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被强制执行的被拆迁人不发给搬迁补助费。第十五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需办理相关事项的,公安、教育、邮政、建设、工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及时办理。第十六条拆迁人完成拆迁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收,规划部门收到拆迁验收单后,方可放线施工。第十七条房屋拆迁承办单位管理:
(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委托具有省建设厅颁发的《房屋拆迁承办资格证书》的拆迁承办单位进行房屋拆迁工作。
(二)拆迁承办单位接受委托时,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委托协议,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法律分析:《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己经2002年9月9日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埋,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一、黑龙江黑河拆迁安置流程是什么,拆迁标准明细
1、颁发拆迁许可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2、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单位和个人(有例外)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的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3、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合法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进行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二、对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有何特殊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特殊规定,除征收房屋的其他规定外,还规定:
(1)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实行旧城区改建,应当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进行先行协商。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并按规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3)实施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根据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终止征收程序。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比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
三、被征收人不积极配合评估活动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被征收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征收评估所必需的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如果被征收人不按要求履行义务,不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而造成评估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分析:
(一)补偿安置方式。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式分为产权调换和货币化安置。(二)补偿安置政策。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源分为采沉区棚户区新建房屋和政府集中购买房屋。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原可居住房屋面积,就近上靠户型予以安置,并对原可居住房屋评估单价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新安置楼房基准价格结算差价。选择产权调换为多层住宅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安置用房,差价额每平方米超过350元的,按350元结算;差价额每平方米低于350元的,以实际发生的差价额结算。新安置楼房面积大于原可居住房屋面积部分,45平方米以内差额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每平方米1350元结算;超出45平方米以上差额面积部分,按楼层价格结算差价。新安置楼房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1650元,一层至五层每平方米1700元,六层每平方米1400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2021黑河拆迁
●黑河动迁补偿比例
●黑河今年规划动迁
●黑龙江省黑河市拆迁办
●2021年黑河市棚改规划
●黑河市棚户区改造政策
●黑河棚户区改造项目
●黑河征地最新文件是哪年
●黑河市征地补偿标准
●黑河2021拆迁规划
●2021黑河拆迁
●2021黑河拆迁
●黑河动迁补偿比例
●黑河今年规划动迁
●黑河征地最新文件是哪年
●黑河市征地补偿标准
●2021年黑河市棚改规划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
●黑河棚户区改造项目
●黑河2021拆迁规划
●黑河楼房拆迁补偿办法,黑龙江省黑河市平房可以买卖吗现在: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黑河市拆迁房继承权最新规定公告,黑河市拆迁房继承权最新规定:今日拆迁说法百科
●黑河楼房拆迁怎么补偿,黑龙江黑河拆迁安置流程是什么,拆迁标准明细2023:今日楼房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黑河市拆迁官司律师收费标准最新,黑河市拆迁官司律师收费标准:今日拆迁说法百科
●黑河楼房拆迁补偿办法,黑龙江农村囤里修路拆房补偿:今日楼房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黑龙江农村囤里修路拆房补偿,黑龙江黑河动迁农民怎么补偿: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黑河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4最新版,黑河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4最新:今日拆迁说法百科
●黑河市征地补偿标准?黑龙江黑河动迁农民怎么补偿: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黑河征地最新文件是哪年?黑龙江黑河拆迁安置流程是什么,拆迁标准明细2024: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黑龙江省聘请律师打官司要给多少费用?,黑河市聘请律师打官司要给多少费用?: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黑河找律师法律服务收费项目有哪些,律师费收费标准2023,黑河找律师法律服务如何收费(政府指导价2023):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产权房拆是怎么补偿?黑河商铺强拆怎么补偿:今日在线土地征收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黑河楼房拆迁怎么补偿,黑河动迁补偿比例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孟艺
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