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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拖欠,征地补偿款缺失,维权之路如何选择?: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10-23 13:42:53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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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拖欠,土地征收补偿款拖延发放权益保护之路如何行稳致远,随着城乡建设步伐的加快,土地征收已成为社会发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现象。然而,在这一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被征收方长时间未能收到应有补偿款的问题。那么,当遭遇土地被征收后补偿款迟

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拖欠,征地补偿款缺失,维权之路如何选择?: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一、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拖欠,土地征收补偿款拖延发放权益保护之路如何行稳致远

随着城乡建设步伐的加快,土地征收已成为社会发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现象。然而,在这一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被征收方长时间未能收到应有补偿款的问题。那么,当遭遇土地被征收后补偿款迟迟不发的情况时,我们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补偿款项能够及时、足额到账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想跟各位聊一聊这个话题。

律师解读

第一,了解法规政策。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土地被征收后,征收部门应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给被征收人。若超过约定或法定期限仍未发放,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征收方履行义务。



第二,积极沟通协调。在发现补偿款延迟发放时,应主动联系当地征收办公室或相关部门进行询问,了解具体原因并提出诉求。同时,保存好所有涉及土地征收的相关文件及沟通记录,以便后续维权过程中的证据支持。

第三,寻求法律援助。如果通过协商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团队介入,针对补偿款拖欠问题启动法律程序。律师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帮助被征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补偿协议,或者对征收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社会舆论监督。合理利用媒体和网络平台,将事件公之于众,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施加压力,促使有关部门尽快解决补偿款发放问题。

在以上途径当中,建议被征收人最好及时咨询律师寻求帮助,因为律师不仅可以在拆迁过程中进行法律指导和法律咨询,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最主要的是,在拆迁谈判过程中作为中间人,对老百姓而言,其亲和力、信任度远远高于政府部门,对法律法规同样的宣传和解释,政府部门也更容易听取律师的专业意见,这实际上为拆迁谈判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在老百姓与政府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促使拆迁谈判顺利完成,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有效的预防和减少拆迁纠纷的发生。



在面对土地征收补偿款拖延发放的问题时,每一位被征收人都应坚定地拿起法律武器,理性而有力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期待我们的制度环境能在实践中不断优化,为公民权利保驾护航。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二、征地补偿款缺失,维权之路如何选择?

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按原用途给予补偿,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要承担法律责任。侵占征地补偿款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刑事追究,责任人员可能受到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公司等单位人员可能面临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可能面临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可向当地政府投诉控告,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权,还有拿不到钱的征地基本上根本不合法。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给村民,则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可单独或共同起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要求支付相应份额。

侵占征地补偿款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侵占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征地补偿费据为己有的行为;挪用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利用职务之便,将被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挪作他用谋取利益的行为。

1、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结语

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涉及到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责任人员将面临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者可能被降级或撤职,情节严重者可能被开除。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可能构成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则可能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根据法律规定,被侵占、挪用的征地补偿费应当归还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三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人工造林种草、飞机播种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经沙化的土地。

三、征地补偿不合理怎么维权

法律分析:征地补偿不合理可向当地县级政府反应,如果说不能得到解决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应。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到法院起诉的程序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针对性的提供补偿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据,由法院进行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四、政府要求退还征地补偿款

法律分析:土地收回分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和“有偿”收回两种方式,前者是由于行政处罚性、使用期限届满而收回,是否补偿应区别对待;后者在收回时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征地补偿款未及时发放的原因

法律主观:征地补偿发放方式是按照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应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拆迁合同后发放并在征收之前补偿到位。补偿款发放规定是补偿款应当一次性支付到位,不能按月支付;未补偿到位的可以拒绝交付土地。

法律客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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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拖欠,集体土地拆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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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马君海

内容审核:刘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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