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镇江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
法律分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江苏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律分析:镇江市征地补偿办法是:
1,发布预征地公告;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5,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法律依据:《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可采用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第十三条产权调换:单位自管房和私房可以旧房换旧房,也可以旧房换新房。按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按质作价,互找差价。旧房按“附件二”估价。新房在拆除建筑面积范围内按“附件二”估价。
第十四条拆除私有自住房屋,原则上采用产权调换,按质作价,互找差价的办法。
拆除私有出租房原则上按“附件一”作价补偿。产权人需要保留产权的,也可采用产权调换,互找差价的形式处理。产权人与房屋使用人的租赁关系不变,应办理租赁变更手续,使用人不得拒绝办理租赁手续。
第十五条私有出租房的产权人自愿放弃产权调换的,使用人应承担部分补偿费用,由原房屋承租人或承租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按原使用面积每平方米50~100元补偿给原产权人后,方可获得公房承租使用权和享受本规定“附件二”的价格标准购买安置房。
第十六条拆除房管部门直管房屋,按原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归还产权,不计差价。旧房由拆迁人拆除并收回旧料。
第十七条房屋的拆迁补偿一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为依据。
对未到规定期限的有合法手续的临时建筑,根据使用期限折旧酌情补偿。
对违法建筑和已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由产权人自行无偿拆除,一律不予补偿,逾期不拆除,由拆迁人拆除的,“以料抵工”。
第十八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由拆迁人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被拆除建筑物的构筑物的性质、规模予以重建。
凡在拆迁范围内所涉及的树木、花木,一律按“树木、花木补偿标准”(附件三)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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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镇江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葛振光
内容审核:王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