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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集体土地拆迁补偿,丹东征地安置补偿标准: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10-16 14:40:41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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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最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征地补偿标准,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专业拆迁律师就将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大家:

丹东市集体土地拆迁补偿,丹东征地安置补偿标准: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一、丹东市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最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征地补偿标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专业拆迁律师就将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大家: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土地共有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鸭绿江街道办事处(珍珠村、燕窝村)、珍珠街道办事处。

补偿标准:区片价:90000元/亩;建设用地:90000元/亩;未利用地:720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鸭绿江街道办事处(武营村、鸭绿江村)、九连城镇(套外村、龙头村、九连城村、套里村、下尖村、马市村、上尖村、窑沟村)、五龙背镇(新建村、五龙背村、新康村)、楼房镇(马家村)、同兴镇(变电村、五道沟村、同兴村、龙母村)、丹东种畜场。

补偿标准:区片价:45000元/亩;建设用地:45000元/亩;未利用地:360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九连城镇(马沟村、庙岭村、河西甸子村)、同兴镇(日新村、三股流村、光明村)、五龙背镇(营胜村、老古沟村、孙家村)、楼房镇(楼房村、东城村、孤山村、梨树村)、汤山城镇、金矿街道办事处、太平湾街道办事处。

补偿标准:区片价:35000元/亩;建设用地:35000元/亩;未利用地:280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丹东征地安置补偿标准

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5〕190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法律规定的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原则上是本区片范围内实施征地的指导价格,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以此为基础按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系数调整。

2、被征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地上附着物参照《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补偿,青苗补偿费按照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价计算。

3、依法征收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的80%归承包农户,20%归集体经济组织;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使用。

4、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

5、调整后的丹东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以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6、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多种方式公布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制定解决问题预案,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标准的顺利实施。

一、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三、丹东征地安置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5〕190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法律规定的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原则上是本区片范围内实施征地的指导价格,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以此为基础按建设用地

1.

0、未利用地0.8系数调整。

2、被征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地上附着物参照《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补偿,青苗补偿费按照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价计算。

3、依法征收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的80%归承包农户,20%归集体经济组织;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使用。

4、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

5、调整后的丹东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以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6、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多种方式公布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制定解决问题预案,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标准的顺利实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丹东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文件

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5〕190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法律规定的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原则上是本区片范围内实施征地的指导价格,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以此为基础按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系数调整。

2、被征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地上附着物参照《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补偿,青苗补偿费按照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价计算。

3、依法征收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的80%归承包农户,20%归集体经济组织;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使用。

4、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

5、调整后的丹东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以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6、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多种方式公布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制定解决问题预案,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标准的顺利实施。

一、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三、丹东农村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辽宁丹东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是根据丹东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对于征地的类型都有规定,其中对于农业用地的标准是比较低的,但是也是最为严格的。因为现在农业有地不断的缩减,所以对于农业征地的限制条件很多,对于农业用地征用的限制也更能保护农业用地,保证农业生产。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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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丹东市集体土地拆迁补偿,丹东市拆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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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魏凯

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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