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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征收补偿管理办法,房屋征收管理办法: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10-15 06:41:01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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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征收补偿管理办法,房屋征收管理办法,房屋征收管理办法主要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以下是关于该办法的详细解释:征收决定与条件: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

房屋拆迁征收补偿管理办法,房屋征收管理办法: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一、房屋拆迁征收补偿管理办法,房屋征收管理办法

房屋征收管理办法主要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以下是关于该办法的详细解释:


征收决定与条件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六种特定情形下,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征收补偿费用必须足额到位。这意味着,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之前,相关的货币、实物数量应符合征收补偿方案的要求,以保证全部被征收人能得到依法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


补偿内容


被征收人依法享有多种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还有责任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有明确要求,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其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且该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征收程序


房屋征收管理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和前期调查摸底、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等步骤。


在整个征收过程中,必须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包括但不限于保证被征收人得到公平补偿、有合适的居住条件(特别是对个人住宅的征收),以及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综上所述,房屋征收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活动,确保征收工作依法、公平、有序进行,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征收过程中,市、县级人民政府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征收程序,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

二、房屋征收管理法

法律主观:房屋征收的前提条件是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征收补偿费用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是保障房屋征收实施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护被征收人利益的重要前提。足额到位,是指用于征收补偿的的货币、实物的数量应当符合征收补偿方案的要求,能够保证全部被征收人得到依法补偿和妥善安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三、房屋征收管理规定有哪些?

该文章主要介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决定程序的12个环节,并重点强调了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论证、征求公众意见等环节的重要性。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论证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决定程序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12个环节如下:

1、对征收范围的确定。

2、进行规划审查和计划的编订。

3、建设项目的立项。

4、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5、论证征收补偿方案。

6、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7、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8、听证。

9、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0、讨论决定。

11、落实征收补偿费用。

12、公告与进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拓展延伸

房屋征收程序的法律规定和实施细则

房屋征收程序的法律规定和实施细则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的程序和具体操作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文件。这些规定和细则包括征收范围的确定、征收程序的步骤、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征收程序中的公示和听证环节、征收补偿的支付方式等内容。这些规定和细则的制定旨在保障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为征收主体和相关部门提供了操作指南,以便顺利进行房屋征收工作。

结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程序包括12个环节,涵盖了征收范围的确定、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和论证、公众意见征求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明确了征收补偿方案的报批和公布程序,以及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要求。房屋征收程序的法律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保障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为征收主体和相关部门提供操作指南。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强制征收房屋的程序

法律分析:一、发布房屋征收决定

二、选定评估机构并进行现场评估

三、签订补偿协议

四、不签协议则作出补偿决定

五、拒不搬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五、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征收个人住宅的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标准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90%。征收非住宅的货币补偿标准,按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执行。最低货币补偿面积为45平方米.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房,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选择货币补偿的,按45平方米给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多层安置住宅按45平方米进行安置,高层安置住宅按47平方米进行安置。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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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征收补偿管理办法,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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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杜月雯

内容审核:罗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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