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侨眷房屋补偿办法,拆迁三年后,侨眷身份处理方法,拆迁三年后,侨眷身份的处理方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一、侨眷身份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侨眷的身份是由其常住
拆迁三年后,侨眷身份的处理方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侨眷身份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侨眷的身份是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的。如果拆迁后,侨眷的常住户口发生了变化,那么需要向新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申请审核认定侨眷身份。
二、侨眷身份的保持与丧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条,华侨、归侨去世后或者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这意味着,即使拆迁后三年,如果华侨或归侨已经去世或者华侨身份已经改变,其国内眷属的侨眷身份仍然保持不变。
同样依据该条款,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因此,在拆迁后三年,如果侨眷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了婚姻关系或者扶养关系,那么其侨眷身份将会丧失。
综上所述,拆迁三年后侨眷身份的处理方法主要取决于侨眷的常住户口是否发生变化以及是否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保持婚姻关系或扶养关系。如果常住户口发生变化,需要向新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申请审核认定侨眷身份;而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的婚姻关系或扶养关系的变化则直接影响侨眷身份的保持与丧失。
法律客观: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城镇建设的顺利进行,妥善处理拆迁城镇华侨房屋,保护华侨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华侨房屋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以下几种房屋:(一)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三)依法继承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第三条华侨房屋的所有权和继承权以及宅基地(包括附属庭园地)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拆迁华侨房屋和占用其宅基地。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华侨房屋拆迁工作。第五条需要确认的华侨房屋,由业主提出申请,经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核确认。第六条依法持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需要拆迁华侨房屋的(以下简称拆迁人),必须与被拆迁的华侨房屋业主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准拆迁。因城镇建设需要,拆迁属落实华侨房屋>策而未发还产权的华侨房屋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代办拆迁手续,经办理公证和证据保全手续后,方可拆迁。第七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被拆迁的华侨房屋业主给予补偿、安置;华侨房屋业主必须>从城镇规划和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完成搬迁。第八条经批准拆迁华侨房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应当同时书面通知业主或者其代理人。业主或者其代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拆迁人办理拆迁手续(业主居住在国外的可在6个月内,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可在3个月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的,业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逾期不办理的,由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代办拆迁手续,但补偿、安置协议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手续。第九条拆迁人与业主应共同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拆迁华侨住宅房屋,业主要求调换产权的,按照原房屋建>面积在新建住宅房屋中调换相同建>面积的,不作差价结算;调换建>面积不足原房屋建>面积的部分,按照原房屋的同期同一地段商品住宅价格结算;调换建>面积超过原房屋建>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调换新房屋的成本价格结算,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调换新房屋的同期同一地段商品住宅价格结算。第十一条拆迁华侨非住宅房屋,业主要求调换产权的,按照原房屋建>面积在新建非住宅房屋中调换相同建>面积的,不作差价结算;调换非住宅房屋产权建>面积不足原房屋建>面积的部分,按照原房屋的同期同一地段同类用途的商品价格结算;调换非住宅房屋产权建>面积超过原房屋建>面积的部分,按照调换新房屋的同期同一地段同类用途的商品价格结算。第十二条拆迁华侨房屋(包括住宅、非住宅),业主要求作价补偿的,按照所拆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建>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或者由当地房地产交易所参考同期同类房屋市场交易价格给予评估,采用的结算方式由业主选定。第十三条拆迁华侨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天井、庭院、花园等不作产权调换,但应当予以补偿。其中天井面积按照同期同一地段住宅房屋商品价格1:0.5结算予以补偿;花园、庭院部分按照花园、庭院所占土地面积的住宅用地基准价以及花园、庭院设施价值给予补偿。第十四条拆迁华侨出租住宅房屋,原承租户的住房由拆迁人解决,或者由拆迁人与承租户单位协商解决,原租赁合同终止。第十五条拆迁华侨房屋,用于住宅和商住建设的,应当就地或就近回迁安置。按城市规划全部用于市二、公益建设,不能就地或就近安置,需要异地永迁安置,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到区位差的地段或者从市区迁到市郊区的,应当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其比例不能低于1:1.2。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旧城区改造拆迁的华侨房屋。第十七条拆迁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和台湾同胞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私有房屋,适用本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3月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拆除城镇华侨房屋的规定》同时废止。
户口是非亲属关系,拆迁可不可以得到补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按照户口进行拆迁补偿,在一个户口本上的,那么是可以获得补偿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能否获得拆迁补偿要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来定,如果当地拆迁是依照户口进行的,在被拆迁房屋的户口上,那么就有权获得拆迁补偿,和亲属关系等关联不大。建议去当地拆迁办咨询。也可以带材料去管辖派出所 开个法学亲子鉴定 然后拿结果申请补办户口登记子女。城市户口可以买农村房吗?答案是不可以的:1、农村的房屋,是和宅基地一起进行转让的;2、宅基地的转让,必须是符合申请条件的本村集体内的成员,才能受让;3、城镇户口,不能受让农村的宅基地以及地上的建筑物。一、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够单独转让,有下列的转让情况,应认定为无效:(1)城镇的居民购买;(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的批准;(4)向集体组织的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经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的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以及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的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了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进行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非农户口农村房子拆迁有补偿吗?在农村拆迁中一般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原有房屋的补偿,二是针对户口的补偿。如果你是非农户口那么也就代表你不是村集体成员,这样的话针对户口的补偿你是享受不了的。1、有农业户口的能得到安置补助,没有农业户口的可能得不到安置补助。即使迁一个人回农村,也仍然是非农业户口,也不会得到安置补助。2、农村房屋拆迁,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因此应当对农业户口人员给予安置补助,非农业户口人员一般没有农村村民资格,不能享受农村村民待遇,因而不能得到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3、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助一般是安置房,非农业户口人员的房屋拆迁只能得到货币补偿,而不能得到安置房。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制约了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之间的流动。城市人口不能在农村买房,及使在农村拥有房产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进行拆迁的话,不能享有和农业人口相同的补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厦门房屋征迁补偿标准根据《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规定,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商品房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可居住的被拆除房屋的成新率不得低于40%。
法律依据:《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鼓励被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金额由拆迁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确定。
被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区位房屋补偿价+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补贴金额)+红线内空地面积×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
补贴金额的计算办法由 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该计算办法时,应当举行 听证会。
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三十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的, 拆迁人不再给予 被拆迁人购买安置用房。
法律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祖宗的遗产叫祖遗户。而继承祖遗户的方式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土改时祖遗房产填写土地房产证后的产权确认问题的复函》继承祖遗户,按先析产后继承的原则处理为宜。具体如何分割,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2、而如果安置祖遗户的话,各地政策有所不同。以西安为例。
根据《西安国际港务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被拆迁人因安置房建设需要过渡的,由被拆迁人自行安排过渡,并由拆迁人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过渡费:对符合本办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的被拆迁人,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祖遗户的过渡费标准为每户每月500元。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次性发放18个月的过渡费,其余过渡费按月支付。
法律依据:《西安国际港务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因安置房建设需要过渡的,由被拆迁人自行安排过渡,并由拆迁人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过渡费:对符合本办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的被拆迁人,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祖遗户的过渡费标准为每户每月500元。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次性发放18个月的过渡费,其余过渡费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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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罗松延
内容审核:李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