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滁州市,苏滁扩区一期拆迁政策最新,苏滁扩区一期拆迁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房屋价值补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
苏滁扩区一期拆迁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房屋价值补偿
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搬迁费会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同时,如果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会支付一定期限的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于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会给予相应的补偿。具体标准通常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或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补助和奖励
补助可能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等,具体标准会根据当地政府出具的规定确定。同时,为了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可能还会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和家电设备移机补偿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或评估确定。
总的来说,苏滁扩区一期拆迁政策会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具体补偿标准和方法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进行调整和实施。如果您对具体的拆迁政策有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您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
该地块房屋征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按认证的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面积安置两种方式。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二)被征迁人享受安置或符合购买的,统一安置到位于徽州路与清流路交叉口东北侧的苏滁产业园二期安置小区,并按以下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1、被征迁人住宅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的,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0㎡的标准计算其安置面积,并按被征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安置房重置价相互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被征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2、被征迁人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40㎡以下的,可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0㎡补齐其安置面积,补足部分由被征迁人按安置房重置价购买;放弃补足部分的,由征迁人按安置房重置价给予货币奖励。
3、被征迁人放弃应安置人口享受的安置面积的,征迁人按安置房重置价给予货币奖励。
4、被征迁人的安置人口是指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籍仍在本村民组的人员。认证的安置人口按人均40平方米面积安置。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计入安置人口:
(1)原为当地户籍和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等;
(2)1998年以后(含1998年)大、中专毕业生,入学前为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毕业后户口迁回本市,未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享受政策性住房的除外);
(3)一方为本村民组集体组织成员,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异地的(异地有宅基地或者享受政府福利房政策的除外);
(4)原为本村民小组集体组织成员,因招工等原因转变户口性质,仍在原籍居住且为唯一住宅的;
(5)市认证办公室认可的其他情况。
5、独生子女、“双女户”(异地有宅基地或者享受政府房屋福利政策的除外)和户籍在本村民小组的子女年满十八周岁的,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相关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6、在征迁公告发布之日前,因结婚等原因符合分户条件的,按分户处理;符合分户人员由所在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予以公示。
7、壹人户按80㎡安置,但夫妻双方离婚且都在征迁范围内的每方按40㎡/人安置;
8、2008年7月31日以后迁入本村民组的户口,除以下三种原因迁入外,一律不得认证为安置人口:
(1)因婚嫁,随夫(妇)迁入的;
(2)因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民组集体组织成员户口,新出生婴儿随之入户迁入的;
(3)年满60周岁以上,其子女是唯一赡养人,投靠迁入的。
9、被征迁人家庭的应安置人口中已在其它地块征迁时享受过安置政策的,不再予以认证安置。
10、除上述情况以外,本村组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口,一律不予安置。被征收房屋是2010年地籍图上有的,对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经调查,被征迁房屋是2010年地籍调查前建设或购买(需提供原始购地建房手续或村民组、村(社区)、乡镇(办事处)三级证明),实际居住至今且是其唯一住房的,经公示后,每户可按安置房综合建设成本价购买一套不超过100平方米住房;被征迁房屋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按被征迁房屋实际面积购买;不足80平方米的,可按80平方米购买,差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11、被征迁人安置时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必须依房确定被征迁户,除能提供合法产权证明外,一栋自建楼房只能认定一个被征迁户,以建房报批原始材料为依据。没有相关资料证明,以村民组、村(社区)、乡镇(办事处)三级确认的户数为准。
12、安置房为高层。层差为:一、二、三层和顶层层差系数为“-3%”,七、八、九、十层楼层差系数均为“+3%”,其余楼层差系数为“零”。
(三)对沿乡村道路实际用于经营的住宅用房(具有三年以上营业证照,并且自领取证照后,按照规定的范围连续经营至今,提供纳税凭证),可按正在经营的一层一进范围内给予一次性补助。有有效权属证明的房屋给予每平方米200元补助,若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再给予每平方米300元奖励;沿其他小街小巷无有效权属证明、2010年地籍图上有的房屋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助,若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励。
(四)拆除五保户的住房按照本征迁安置方案执行,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
(五)拆除农用公共设施时,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由涉农部门参与磋商,进行货币补偿或修复。
(六)拆除出租(出借)的住宅,对使用人不予安置,由房屋所有人自行处理好租赁关系。
(七)拆除产权不明的房屋,由征迁人按规定将补偿结果予以公告;逾期无人主张产权的,征迁人将所补偿的款物交给有关部门代管,在此过程中征迁人申请公证部门对被征迁房屋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八)被征迁房屋的重置价、附属设施、室内外装潢、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的补偿标准按2012年政府出台的新标准执行;享受安置的被征迁人一律自行过渡,征迁人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和两次搬迁补助费。过渡时间按实际期限为准。
(九)实际安置房面积与协议安置面积有误差的,误差部分按双方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计算标准结算。
(十)2010年地籍图上无的房屋,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以及不予认证的房屋一律视为违法建设,不予补偿安置。若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拆除的,给予150元/㎡的助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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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新建杭州路、徽州路、安庆路、滁阳路等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长度5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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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滁州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1、产权交换式补偿。2、货币补偿。滁州市产权交换式补偿:1、滁州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迁货币补偿方式:1、房屋价值补偿2、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3、其他补偿项目。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1、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5、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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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滁州市,滁州市拆迁补偿标准 2020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戴佳
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