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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综合楼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怎么申请旧房翻建: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10-10 15:00:23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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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综合楼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登记流程,一、申请登记程序:登记资料初审、取测绘联系单、申请测绘—领取测绘成果—提交资料—交费领证。二、测绘提交资料:1、测绘联系单;2、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

村委综合楼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怎么申请旧房翻建: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一、村委综合楼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登记流程

一、申请登记程序:

登记资料初审、取测绘联系单、申请测绘—领取测绘成果—提交资料—交费领证。

二、测绘提交资料:

1、测绘联系单;

2、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5、房屋示意图;

6、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7、建设工程规划核准图复印件(查验原件);

8、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9、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10、其它相关资料。

注:

1、对于落实政策退还的房屋,应提交退还房屋通知书复印件(查验原件)和退还房屋的示意图,示意图上要加盖落实政策办公室的公章。

2、第7、8、9项为单位申请测绘时提交,单位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三、登记提交资料: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非转移类);

2、房屋测绘成果报告;

3、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房屋四至墙界申报表(四不靠的房屋可以不填);

7、委托书(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出具,并提供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8、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9、房屋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10、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11、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12、其它相关资料。

注:第8、9、10、11项为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单位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四、收费标准:

1、住宅:

登记费:80元/套(非成套:80元/证);

测绘费:1.0元/平方米。

注:不足50平方米,测绘费按定额标准80元/件。

2、非住宅:

登记费:550元/证;

测绘费:商住楼:1.5元/平方米;

工业厂房:1.2元/平方米

综合楼及其它:2.0元/平方米。

注:不足50平方米,测绘费按定额标准140元/件。

五、工作时限:

测绘:自受理后次日起,城区10个工作日,郊区15个工作日。

二、怎么申请旧房翻建

1、农村房屋改造申请:首先我们要向当地的村委会提出房屋改建的申请,并且还要根据要求填写农村旧房改造的申请书。


2、评审公示:在这之后村委会就将会对农村房屋改造的申请进行评审并且公示,对于符合条件的就会上报到乡镇人民政府。


3、审查公示:待乡镇人民政府对提交的房屋改造的材料进行审查了以后,对于符合改建条件的,将会报至县级住房城乡的建设部门,并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核实上报:接下来县级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就会对申请改建的材料进行一个复核,对于符合改建条件的,将会允许其进行农村房屋的改造。


5、动工改造:经过以上的审批以后,有土地使用证以及规划许可证的,就可以去进行房屋的改建了,在经过改造之后还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检验,检查了房屋质量合格了之后再去房管部门去进行不定产权的登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农村旧房翻建政策规定?


1、翻建新房需要经过当地审批。镇上审批经过之后,才能在自己家里的宅基地建设房屋。


2、所建设的房屋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翻建房屋不得超过规定的三层以上,并且总高度不能超过13.2米。另外,没有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宅基地存在争议的不能建房。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1.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2.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农民宅基地审批程序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房屋翻建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1、农村房屋改造申请:首先我们要向当地的村委会提出房屋改建的申请,并且还要根据要求填写农村旧房改造的申请书。

2、评审公示:在这之后村委会就将会对农村房屋改造的申请进行评审并且公示,对于符合条件的就会上报到乡镇人民政府。

3、审查公示:待乡镇人民政府对提交的房屋改造的材料进行审查了以后,对于符合改建条件的,将会报至县级住房城乡的建设部门,并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核实上报:接下来县级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就会对申请改建的材料进行一个复核,对于符合改建条件的,将会允许其进行农村房屋的改造。

5、动工改造:经过以上的审批以后,有土地使用证以及规划许可证的,就可以去进行房屋的改建了,在经过改造之后还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检验,检查了房屋质量合格了之后再去房管部门去进行不定产权的登记。

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农民宅基地审批程序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怎样办理房屋翻建手续

办理房屋翻建手续:


1、带上身份证、土地证或者房产证向所在村委会提交申请,并填写房屋翻建审批表;


2、当地村委会审批同意之后,会有相关办事人员带着审批文件去乡镇建房办公室申请审查;


3、乡镇政府接到审批文件之后,审查符合条件,审批通过后。再上报到市县规划部门审批;


4、当市县规划部门接到审批文件之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且还会有工作人员实地考察。


办理房屋翻建的条件:


1、村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改建房屋,首先必须具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如果该宅基地属于城镇规划范围内,则需要规划部门出具改建房屋选址意见和《规划许可证》,如果属于城镇规划范围之外,则需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对改建房屋的面积变动进行审批,然后方可改建;


2、申请人需要带上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土地证和其他规定材料,到当地的房管或土地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通过审批的即可进行翻建,但在翻建完成后还需要相关部门到实地检查,符合要求的则可以凭规划许可证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证;


3、另外,对于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对危房进行翻建、改造的情况,还可以申请办理补助:


补助的标准会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标准、不同改造方式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分类进行补助。


综上所述,办理房屋翻建手续,带上身份证、土地证或者房产证向所在村委会提交申请,并填写房屋翻建审批表;当地村委会审批同意之后,会有相关办事人员带着审批文件去乡镇建房办公室申请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五、翻建房屋需要审批手续

法律分析:翻建前需建房房主提供身份证、户口、原房照和土地证,去当地的相关部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若是危房改建,还需要申请D级危房鉴定,批准后才能进行房屋重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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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俞黛可

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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