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公房拆迁补偿办法,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2023,江苏省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是什么?征地拆迁资金支付原则上应提供如下要件:(一)集团公司与委托方、区(市)县签署的征地拆迁工作协议(首次拨付附件);(二)市政府相关文件(首次拨付附件);(三)
江苏省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是什么?
征地拆迁资金支付原则上应提供如下要件:
(一)集团公司与委托方、区(市)县签署的征地拆迁工作协议(首次拨付附件);
(二)市政府相关文件(首次拨付附件);
(三)市政府明确由市铁路项目建设指挥部进行资金监管的征地拆迁项目应提供市铁路项目建设指挥部出具的拨款通知;
(四)城市房屋补偿安置清册;
(五)市房管局出具的审核同意支付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凭证;
(六)项目业主委托代缴税费文件。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1、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二)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2、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婚姻关系变更等与分户原因相关证明;(二)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或者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三)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3、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一)单位拥有用于本单位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二)单位录(聘)用人员数量不少于10人或者依据省政府现行政策规定录(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三)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除本规定明确的出生申报情形外,单位集体户仅限于本单位职工落户。一个单位一般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欠税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二、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三、欠税公告内容如下:(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是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由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7月4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金融租赁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准备金制度,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该内容由 兰先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规定了公墓的设置、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内容,包括公墓的分类、选址、建设、墓位使用、维护管理等要求。此外,该办法还对公墓的服务功能、收费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是江苏省政府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公墓的管理和使用。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公墓的分类和选址: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情况,将公墓分为城镇公墓、乡村公墓和公园式公墓,并规定了公墓选址的相关要求。2.公墓的建设:要求公墓应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应符合相关环保、安全等标准。3.墓位的使用和管理:规定了墓位使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公墓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4.公墓的服务功能:规定了公墓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包括祭扫服务、志愿者服务等。5.公墓的收费标准:要求公墓管理部门应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制度,规范公墓服务市场秩序。6.公墓的维护管理:要求公墓应进行常规维护和管理,保证公墓的安全和卫生。公墓有哪些类型?根据不同的管理方式和服务标准,一般可以将公墓分为多种类型,比如城镇公墓、乡村公墓、公园式公墓等。此外,还有民办公墓、宗教公墓等特殊类型的公墓。《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是对公墓的管理和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规范公共墓地的建设和运营,提高公众对公墓建设的满意度。公墓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管理公墓,切实保障墓主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公墓的秩序和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第三条 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新版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于2021年4月1日正式实施,对公墓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包括公墓选址、建设、经营、服务等方面。此次修订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公墓管理行为,保障死者合法权益,落实节地、节能、环保的原则,促进公墓与社会和谐发展。公墓作为人们祭扫先人的场所,其管理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人民正常的宗教信仰活动。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问题,公墓管理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不合理的现象,如乱收费、规划不科学、选址不当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江苏省推出了新版公墓管理办法。新版管理办法主要从公墓选址、建设、经营、服务等方面入手,对公墓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并强调实行公墓分类管理、科学规划、统一监管等原则,以达到节地、节能、环保等目标,提升公墓服务质量。公墓的分类管理有哪些内容?公墓的分类管理主要包括三类:基本公墓、生态公墓和陵园。基本公墓是指为满足群众日常祭扫需要而建设的公墓,分为县级、乡镇、村级。生态公墓是在节地、节能、环保原则下,以自然为背景、以绿色生态为特色的公墓。陵园是指供富裕家庭择地建墓、享受私人定制服务的高端公墓。新版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的实施,是进一步规范公墓管理行为、保障死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新版管理办法从公墓选址、建设、经营、服务等方面入手,强调实行公墓分类管理、科学规划和统一监管等原则,促进公墓与社会和谐发展。此外,对于公墓服务费用,管理办法还具体规定了醒目位置的明码标价和不得设置违法乱收费的项目和方式等内容。【法律依据】:《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公墓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明码标价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公墓服务费用,不得设置违法乱收费的项目和方式。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的关于国家公墓管理的法律规定,根据该规定,我国的公墓的管理工作有国家民政部门负责。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一、买墓需要以下证件:
1、死者的健在配偶;
2、医学上认可身患绝症的病人,如恶性肿瘤、全身弥漫性肌肉萎缩、艾滋病、败血症等疾病,需携带相关有效病历证明;
3、港澳台胞、海外侨胞,需携带相关有效身份证明;
二、购买墓地的一般程序:
1、墓地选择:别人介绍、网上查询等;
2、预约参观:通过电询、亲身到访查询、网上咨询等多种方式了解墓园的基本情况;
3、选择墓穴:选择墓穴时须慎重、选择墓型一经确定,一般不予退换;
法律依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
第六条 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法律分析:2021年丧葬费标准是当地上一年度(或前12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6个月。 丧葬费是统一的,只随时间和地区不同有所变化,不受逝者年龄或者其他因素影响。丧葬费一般是由逝者直系亲属领取,如没有直系亲属,则视情况由组织安葬的人或组织领取,需要开具相关证明。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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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穆奕
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