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承包拆迁补偿,民法典承包的集体土地被征收,民法典下,关于承包的集体土地被征收的补偿问题,主要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下是对相关问题的详细解答:一、征
民法典下,关于承包的集体土地被征收的补偿问题,主要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下是对相关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同时,应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保障其生活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征收补偿的具体内容
土地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这应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安置补助费: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安置补助费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而支付的。具体的补助费标准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通常与土地补偿费一起考虑和确定。
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在征收过程中,对于农村村民的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如设施、设备等)以及青苗,应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具体的补偿方式可以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
社会保障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这部分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具体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征收补偿的注意事项
在征收过程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或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这是为了确保补偿的公平性和及时性,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法典下承包的集体土地被征收时,被征收人有权依法获得上述各项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和方式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来确定。
个人土地被侵占的,可以直接要求侵占人返还非法侵占的土地。如果侵占人拒不返还,可以到法院起诉追回。土地被侵占可以首先请当地的村委会、政府等部门进行协调,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只要侵犯了他人的权益,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土地被个人或组织侵占的可向村委、乡镇政府要求调解,也可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农村土地被霸占,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与直接侵权人协商处理,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2、找当地村委会,派出所进行调解处理;
3、收集侵权的证据,然后去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法律分析:国家政府征用或征收有集体土地的,必须支付有关补偿费用,具体包括三大块: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后两项发到居民手中。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民法典规定了承包地征收补偿的具体规定,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承包地被征收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划分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费用、安置费以及土地补偿费。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费用应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受让人,安置费应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安置单位,土地补偿费应补偿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些费用的支付应按法律规定及时足额,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取得征地补偿,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三百三十八条【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二、承包土地征地补偿怎么划分
一般而言,在发生土地征收时会产生以下三种费用:
1、是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费用。该笔费用用于补偿对土地进行投入的人,是对其土地投入损失的补偿。如果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投入的,就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就补偿给受让人。
2、是安置费。这笔费用应当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对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被征收之后,村集体又拿出同等的土地给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则这部分补偿费可以交给村集体。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被征收后,村集体对其进行了安置,为其安排了工作,这部分费用就应当交给安置该村民的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选择不接受安置或另行安排承包地,而坚持要补偿费。
3、是土地补偿费。这笔费用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应该补偿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对土地补偿费都拥有权利。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民法典规定了承包地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征收的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征地补偿,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费用的补偿。同时,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也应当给予征收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划分征地补偿时,一般涉及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费用、安置费以及土地补偿费。这些费用的补偿对象和支付方式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划分,以维护各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三条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法律分析:根据土地的用途而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八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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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土地承包拆迁补偿,2021年集体土地拆迁政策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褚佳梦
内容审核:李轩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