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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家怎么办: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9-30 13:29:18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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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承包户家庭消失。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其承包土地全部收归集体经济组织。2、承包户成员迁出。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并与集体签订了放弃承包地协议的农户,依法收回其承包地。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

分家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家怎么办: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分家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承包户家庭消失。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其承包土地全部收归集体经济组织。

2、承包户成员迁出。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并与集体签订了放弃承包地协议的农户,依法收回其承包地。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精神,按照自愿原则对其二轮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如果农户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含升学、参军、服刑等)或者农户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农户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外,不得收回承包地,并依法发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承包户成员迁入。政府性安置的移民户,所耕作地块明确,四至边界无争议发包方开会同意的按照现状确权。群众自行协商接收的移民户,当地政府应按照相关政策做好协调工作,完善相关手续,在确权时,原承包户要现场认可,按照认可情况确权,原承包户不同意把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现移民户,承包经营权继续登记在原承包户名下。

4、承包户成员减少。承包户个别成员死亡、外嫁、外地入赘以及因读书、服役、服刑或其他原因户籍外迁的,均不影响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得强行收回承包土地。

5、承包户离婚和再婚。承包期内,农户夫妻离婚,双方办理了户口分割手续,要求分割承包地的,只要离去方户口未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准许办理承包地分割手续,发包方按分割后的承包地进行登记发证。离婚后再婚的,其户口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如果在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未分得承包地的,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地外,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并依法进行登记发证。

6、承包户分户。对家庭内部因分家并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了分家手续的承包户,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分户双方签订承包地分户协议,明确双方各自承包耕地的地块、面积及权利义务,并报发包方同意后,进行分户登记发证,土地登记簿上新分户户主名称应注明原承包户户主姓名。

7、承包户长期举家外出。凡是参与二轮土地承包的农户,都要通知到户,开展摸底调查,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要查清其承包地块状况,暂缓登记。

8、承包户为“五保户”。农村“五保户”人员,除自愿集中供养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承包土地合同外,应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9、承包户户主变化。二轮承包后,户主因死亡等原因发生变化的,以现有户主姓名登记并发证。

10、承包农户代表。承包农户代表是指由承包农户全体成员公认或推举代表该承包农户全权处理土地承包及相关事务的家庭成员,一般为该户户主。承包农户代表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有非农业人口的,以农业户籍成员作为承包农户代表。

二、农村分家如何分土地权

农村分家时土地要按人口分。农村分责任地,是按家庭人口数分的。分家时可以先量一下或者算一下家庭总的田地多少,然后按人口算分家后每户田地多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大多数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家庭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家怎么办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度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3、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农村承包经营权证登记。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版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5、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家庭承包方式

1、准备前期资料。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

2、入户权属调查。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

3、测量或标注地块成图。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的“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要求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或标注和绘图,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

4、公示审核。由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内公示。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上报所在乡(镇),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县政府。

5、建立登记簿。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如果条件允许,应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

6、发放承包经营权证书。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内容,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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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来源:头条-分家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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