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办法,邯郸农村自建房拆迁补偿,一、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一)一般农村自建房补偿有三种方式:1、有条件的,优先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2、纯货币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宅基地地价(各地有区位补偿价,当地政
一、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一般农村自建房补偿有三种方式:
1、有条件的,优先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
2、纯货币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宅基地地价(各地有区位补偿价,当地政府网站或者国土部门网站可查询、了解)。
3、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按照面积,拆多少补多少。
具体什么意思呢打个比方:隔壁老王在本村里有个200平米的房子,如果拆迁的话,怎么补偿才合理呢
(1)重新给老王一块本村宅基地,再给他足够的钱可以保证盖起200平的房子;
(2)简单粗暴给钱,总和=足够在本村盖200平米房子的价钱+当地宅基地地价;
(3)给安置房,至少是相同地段200平的房子。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补偿标准: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二、注意事项
1、没有证就是违建没补偿
拆迁中经常伴随拆违的情况,此时千万不要被拆迁方说的“违建”吓到,这很大程度上可能是当地拆迁方用拆违促拆迁的手段,来达到降低拆迁成本目的!
老李说:“当初村子里就给了一块地,说是可以在这盖房子,我就盖了。也没留下什么批文,也没让我办证儿啊怎么就成违建了”
类似老李的情况有很多。其出现的原因主要是当初我国房屋登记制度不够完善,不少房屋都没有登记。也正是因为这样才给了拆迁方许多冠冕堂皇的借口,张口闭口都拿违建说事儿,欺负老百姓不懂法律。
违建的认定需要复杂的法律程序,是否是违建也是具体个案判断的结果。
实践中常见的农村房屋被认定为违建的主要依据是《城乡规划法》,我国的《城乡规划法》是2007年出台,2008年1月1号开始生效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也就是说2008年之前建房的,没有相关审批手续的,未必就是违建。
简单来讲,违法建筑的认定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要走严格的法律程序,不是拆迁方一句“没有证”就能认定的。
邯郸市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一户宅基地置换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层住宅;
2、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按10元/平方米,按两次计算;
3、地上房屋补偿款及装修款,无明确具体标准可供参考,一般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当然评估机构有评估具体标准。屋内装修补偿基本类似;
4、停产停业损失,该项费用主要很对营运性行房屋进行的补偿,如对沿街门帘、在城中村内的企业或公司进行的停业期间内补偿的损失,一般由协商确定或评估确定;
5、拆迁奖励,各村制定各村奖励标准,不能统一;
6、电器移机费,一般按市场价位进行补偿,目前家用电器移机费,空调200元一台;有线电视150元一户;电话移机88元一部;热水器100元一台等。如拆迁时市场价格提高也相应提高补偿;
7、其他补偿或补助,各村根据以上标准或参考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另行对困难住户或另行支付和补偿费用,这主要村集体组织通过补偿方案确定,因村而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邯郸市出台三年大变样拆违拆迁补偿政策。规定凡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即违法建筑),一律无偿拆除;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凡列入拆迁计划的也一律无偿拆除。
据悉,拆除合法建筑(规划许可证、土地权属证、房产权属证三证齐全)按下列规定补偿:产权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国有资产的,原则上对拆除建筑物实行资产核销,不再予以补偿;已安排新建项目的地段(规划部门已批准总平面图),现有建筑物由新建项目负担拆迁补偿,同时代拆城市道路和绿化用地,并将道路、绿化用地无偿移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道路建设和绿化;拆除原有建筑物,经规划部门调整布局允许重新建设的,不再予以补偿。
拆迁个人和企业的合法建筑,按照《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给予补偿;拆除合法建筑未予补偿的,在批准新建项目时,按拆除面积相应抵减配套费;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和拆迁,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权属暂不变更,先行绿化的土地,给予占地补贴。对不具备规划许可证,仅具有土地权属证件的,拆除后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用于道路或绿地建设的,按照公共设施用地的补偿标准,结合土地区位予以土地补偿,其地上建筑物不再予以补偿。(河北日报)
一、可以合法强拆违法建筑的单位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
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存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占地建设情形之一的,国土局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但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国土局没有强拆权,不能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设施。当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应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局
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设(建筑)进行查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及非法临时建设(建筑),可以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行政处罚。但当事人不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停止建设或拆除的,城乡规划局不能径行拆除,需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乡、镇人民政府
系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查处主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权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罚款等处罚决定。
一户宅基地置换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层住宅;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按10元/平方米,按两次计算;地上房屋补偿款及装修款,无明确具体标准可供参考,一般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当然评估机构有评估具体标准。屋内装修补偿基本类似;
邯郸市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一户宅基地置换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层住宅;
2、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按10元/平方米,按两次计算;
3、地上房屋补偿款及装修款,无明确具体标准可供参考,一般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当然评估机构有评估具体标准。屋内装修补偿基本类似;
4、停产停业损失,该项费用主要很对营运性行房屋进行的补偿,如对沿街门帘、在城中村内的企业或公司进行的停业期间内补偿的损失,一般由协商确定或评估确定;
5、拆迁奖励,各村制定各村奖励标准,不能统一;
6、电器移机费,一般按市场价位进行补偿,目前家用电器移机费,空调200元一台;有线电视150元一户;电话移机88元一部;热水器100元一台等。如拆迁时市场价格提高也相应提高补偿;
7、其他补偿或补助,各村根据以上标准或参考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另行对困难住户或另行支付和补偿费用,这主要村集体组织通过补偿方案确定,因村而定。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流程怎么走:
1、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流程具体如下:
(1)确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签订补偿协议;
(2)落实人口征地补偿以及安置工作,支付土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3)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交付土地实施拆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五条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拆迁人应当依照下列形式给予补偿:
(一)产权调换。拆迁人用其他房屋与被拆除房屋进行调换,结算房屋的结构差价后,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对调换的房屋享有产权。
(二)作价补偿。拆迁人按照被拆除房屋建>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向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支付补偿金。
(三)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拆迁人采取部分产权调换,部分作价补偿的方式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补偿。
第二十六条被拆除房屋按规定给予补偿后,由拆迁人拆除。违章建>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在正式建>拆除后尚未拆除的违章建>,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限期拆除或由拆迁人拆除,以料抵工。
第二十七条拆除违章建二、超过批准期限或未规定期限但使用二年以上的临时建>以及有关部门审批时注明无偿拆除的建>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拆除私有和单位自管的住宅房屋,拆迁人应按下列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一)实行产权调换的,以建>面积计价结算。被拆除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偿还房屋按优惠价格结算,城市中心区安置的,每平方米按新建工程单方工程造价的60%计价,城市边缘区安置的,每平方米按新建工程单方工程造价的50%计价。
偿还房屋的七层楼以下住宅的楼层系数为:一层和四层为标准层价;>层和三层加价20%;五层以上递减10%;顶层另减10%。朝向差的减5%。
(二)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放弃产权但要求安置的,按被拆除房屋的评估价格补偿。安置房屋按公有房屋计租管理。
(三)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放弃安置的或安置不足被拆除房屋面积的,按照评估价格的3倍补偿。
第二十九条拆除房产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以安置的房屋归还产权,不结算房屋结构差价。
第三十条拆除私有和单位自管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面积与原建>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面积超过原建>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放弃安置或偿还建>面积不足原建>面积部分,按评估价格的3倍予以补偿。
拆除房产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非住宅房屋,按建>面积1:1归还产权,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不再补偿,由拆迁人拆除,物料归拆迁人。
第三十一条拆除有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当事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二条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拆除文化、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由拆迁人依据城市规划按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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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薛睿亮
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