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金由谁出,拆迁补偿金由谁负责支付如何计算,法律分析:拆迁补偿金由拆迁单位负责支付,支付标准应当与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相符合。如果补偿过低,居民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补偿金额合理化。法律依据: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金由拆迁单位负责支付,支付标准应当与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相符合。如果补偿过低,居民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补偿金额合理化。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拆迁补偿费用应当由拆迁单位支付。”
2.《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得到合法补偿,未经同意擅自侵占他人房屋、构筑物、土地的,被侵占人有权请求返还,或者请求支付合理的使用费、赔偿损失。”
3.《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其他权利人和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和安置。”
4.《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等文件规定了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办法和标准。
总之,拆迁补偿金的负责支付方是拆迁单位,补偿金额应当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定,如果补偿过低,居民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补偿金额合理化。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拆迁补偿费用的支付责任应由行政机关承担。如果行政机关存在过错,造成拆迁补偿费用的增加,需要由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一、《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九条:国家对征收的土地应当给予补偿,并负担补偿费用和征收后的土地处理费用。
第七十一条:征收单位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补偿费用标准和办法,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费用,并为被征收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工作安排。
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拆迁费用由行政机关批准拆迁项目后,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进行安排。拆迁费用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支付。
第十三条:如果因拆迁行为造成被拆迁人的损失,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
三、《拆迁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费用的支付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如果行政机关存在过错,造成拆迁补偿费用的增加,需要由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责任。
非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确定,不适用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和价格补贴。
(1)拆除未出租非居住房屋,
(2)拆除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2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80%.
(3)拆除房管部门代管的非居住房屋,
(4)拆除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所有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市场评估价×80%.拆迁补偿费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三方面。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法律分析:1、房屋整体价值的补偿;
2、被征收人搬家的费用;
3、临时安置的费用;
4、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5、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了补助或建立办法的还可以获得补助与奖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法律分析:1、被拆迁房屋本身的补偿费用,应当由房屋评估人员进行专业估价,不得低于市场价格。
2、搬迁费用,房屋内需要搬移的物品所需要的费用,一般以市场价给负。
3、临时安置费用,按照被拆迁家庭成员的人数计算临时安置费,如果是产权调换,就不需要给负临时安置费用。
4、被拆迁商户的停产停业的补偿,因拆迁导致商户停产停业的,需要给负商户一定的停业停产的补偿金。
5、奖励性补偿金,这项补偿是为了奖励被拆迁人积极配合拆迁,以推动拆迁的顺利进行,这项补偿各地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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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纪清
内容审核:刘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