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一类区房屋拆迁补偿,宣城公积金提取政策最新,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服务指南 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承办机构: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营业部及各县、市分中心、管理部。 办理流程:
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服务指南
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承办机构: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营业部及各县、市分中心、管理部。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要件---中心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中心直联支付。
办结时限:对办理要件真实有效的,即办。
特别提醒:
1、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可分线上和线下两个渠道。职工除“死亡提取”以外的提取业务均可线上申请。线上申请渠道有:“宣城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皖事通手机APP、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宣城分厅、支付宝等。线下可到中心任一网点办理。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租房提取只需连续缴存满3个月)。
3、职工公积金账户被法院冻结或被纳入失信人、为他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期间,职工不可以提取使用公积金。
4、装修不在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内。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
办理要件: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线下委托他人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提取产权人配偶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
2、提取人银行卡(一类账户)、折原件;
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4、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5、不少于购房款总额20%比例的购房发票(不动产增值税发票)原件;
6、拆迁安置补差价的,同时提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购房差价补款确认单原件。
提取次数、额度:仅限一次性提取, 提取额度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当月账户结存百元以上整数金额,且不超过产权房价份额。
【购买二手住房提取】
办理要件: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线下委托他人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提取产权人配偶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
2、提取人银行卡(一类账户)、折原件;
3、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4、《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5、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契税发票和增值税发票)。
提取次数、额度:仅限一次性提取,提取额度为契税发票当月账户结存百元以上整数金额,且不超过产权房价份额。
购房提取特别提醒:
1、职工购、建房可提取本人(产权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直系亲属(子女、父母公积金均不在提取范围内)。
2、共同购买住房,产权所有人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所占产权比例金额。
3、不受理购买直系亲属住房的公积金提取。
4、不受理离异一年内购买住房的公积金提取申请(商品房以房管部门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税务发票时间为准)。
5、不受理缴存职工及其配偶(2018年11月1日之后)在市外非户籍城市(购房地是本人或配偶工作所在地的,要提供五险一金或居住证等证明)的异地新购住房和偿还异地新购住房贷款提取申请。在宣城市以外户籍所在地购自住房、还自住房贷款的公积金提取业务,所需资料在宣城市购房、还贷所需资料基础上,需另外提供本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6、职工购房提取公积金后,发生退房行为,必须将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足额退还至中心本人的公积金账户。退回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人名称: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款银行账号分别如下:工行宣州支行 1317086709226001175 ;建设银行佟公路支行 34001752208050548482; 徽商银行鳌峰路支行 2610101021000006519。
退房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购房合同到中心窗口,中心工作人员确认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已足额退还后,出具“未提取公积金证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退房手续。
【自建、翻建、大修住房提取】
办理要件: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线下委托他人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提取产权人配偶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
2、提取人银行卡、折原件(一类账户);
3、自建住房提供土地使用证、规划建设许可证、工程预决算和相关费用发票原件;
4、翻建住房,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规划建设许可证、工程预决算和相关费用发票原件;
5、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安全等级鉴定报告(C级)、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相关费用发票原件。
提取次数、额度:仅限一次性提取,提取额度为相关费用发票当月账户结存百元以上整数金额,提取额度,不得超过预决算总价格(不含装修价格)。
特别提醒:
1、翻建住房是指拆除原住房,原地重建的住房;
2、大修住房指的是安全等级鉴定报告(C级及以上)、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住房。
【偿还本地公积金贷款提取】
办理要件: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线下委托他人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提取借款人配偶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
2、提取人银行卡、折原件(一类账户)。
提取次数、额度:按年提取,每还满一年(十二个月)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实际还贷本息。
特别提醒:提前还清贷款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还清贷款本息(还清当月公积金余额小于还清贷款本息的,不足部分以后不补提)。
【偿还外地公积金贷款提取】
职工家庭在宣城市以外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不足时,可以按年提取配偶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以偿还外地公积金贷款。
办理要件: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线下委托他人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提取借款人配偶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
2、提取人银行卡、折原件(一类账户);
3、首次提取:
(1)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
(2)借款合同原件;
(3)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并盖章的还款证明原件(最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单);
(4)借款人或配偶异地住房公积金账户明细。
4、再次提取:
(1)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并盖章的还款证明原件(最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单);
(2)借款人或配偶异地住房公积金账户明细。
5、还清提取:
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并盖章的提前还款证明原件。
提取次数、额度:按年提取,每还满一年(十二个月)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实际还贷本息,
特别提醒:
1、借款人或配偶在异地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提取上限不得超过实际还贷本息减去异地公积金账户同周期缴存金额后的差额。
2、提前还清贷款的,不受还贷提取满一年的限制,可在还清当月办理还清提取(还清当月公积金余额小于还清贷款本息的,不足部分以后不补提)。
【偿还住房商业按揭贷款提取】
办理要件: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线下委托他人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提取借款人配偶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
2、提取人银行卡、折原件(一类账户);
3、首次提取:
(1)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
(2)借款合同原件;
(3)贷款银行出具并盖章的还款证明原件(最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单)。
4、再次提取:
贷款银行出具并盖章的还款证明原件(最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单)。
5、还清提取:
贷款银行出具并盖章的提前还款证明原件。
提取次数、额度:按年提取,每还满一年(十二个月)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实际还贷本息。
特别提醒:
1、不受理2018年11月1日以后在市外非户籍城市的异地购房的商贷还贷提取。
2、共有产权且为共同借款人的,在未提供产权分割的情况下,均按照各自所占平均产权份额(仅指非配偶关系),计算可提取额度。
3、提前还清贷款的,不受还贷提取满一年的限制,可在还清当月办理还清提取,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还清贷款本息(还清当月公积金余额小于还清贷款本息的,不足部分以后不补提)。
【大病住院提取】
办理要件: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线下委托他人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属配偶患病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属未成年子女患病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
3、提取人银行卡、折原件(一类账户);
4、由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出院小结原件;
5、加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印章的医保报帐结算单原件。
特别提醒:
申请提取条件:职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大病住院。
申请提取时间:以出院小结时间为起始时间,一年内可以申请办理提取。
申请提取金额:提取金额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医保报帐结算单中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仅限于在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大病范围规定: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
限制提取情形:职工或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租赁自住住房提取】
办理要件: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线下委托他人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提供结婚证,单身提供婚姻状况声明书);
3、提取人银行卡、折原件(一类账户);
4、租赁廉租房、公租房的同时提供:
市、县(区)政府廉租房(公租房)管理部门签订的租房协议和房租票据原件。
5、租赁商品住房的同时提供:
(1)提取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原件;
(2)《承租人情况表》原件(中心网站可下载)。
提取次数、额度:
1、租赁期限内按年提取;
2、租住廉租房(公租房)的,不得超过实际房租支出金额;
3、租住商品住房的,中心可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
提取上限额度(目前宣城市支付租金提取标准:单身上限为每月1000元,已婚家庭上限为每月1200元、单身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上限为1200元)。
特别提醒:需满足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行为真实,且与出租人非直系亲属关系。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办理要件: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线下委托他人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提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
2、提取人银行卡、折原件(一类账户);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
4、未成年子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
提取次数、额度:可按年提取当月账户百元以上整数金额。
特别提醒: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包含职工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办理要件: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线下委托他人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提取人银行卡、折原件(一类账户);
3、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
4、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原件。
提取次数、额度:一次性办结销户手续,提取全部余额。
特别提醒:需满足缴存单位已办理终止劳动关系封存手续,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非主借款人正常还贷的除外)。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提取】
办理要件: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线下委托他人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提取人银行卡、折原件(一类账户)。
提
律师分析: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无房户支付房租的;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且账户已封存的;退休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或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1、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3、离休、退休的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6、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7、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8、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10、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12、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1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宣城公积金贷款政策如下: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2、保持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3、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4、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5、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
6、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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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乐芮
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