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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拆迁补偿办法,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解析: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0-07 03:14:22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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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拆迁补偿办法,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解析,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主要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其进行的详细解析:一、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与公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西安市未央区拆迁补偿办法,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解析: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一、西安市未央区拆迁补偿办法,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解析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主要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其进行的详细解析:

一、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与公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这一方案是征收工作的基础,确保了征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到方案后,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这一过程旨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征收补偿方案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以便公众有充分的时间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与听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会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保持信息公开透明。

如果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并且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还会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这一规定进一步保障了被征收人的权益,确保征收补偿方案能够真正反映民意。

三、征收补偿的具体内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些补偿项目确保了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能够得到全面的经济补偿,不会因征收而遭受损失。

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这些措施旨在激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同时也体现了政府对被征收人的关怀和支持。

综上所述,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严格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确保了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被征收人在面临房屋征收时,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补偿标准,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以实现顺利搬迁和城市的和谐发展。

二、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一、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本月20日起,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补偿行为,西安市就《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收确定后新建房屋不予补偿在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征收适合本条例。《意见稿》规定,除了城六区,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和市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意见稿》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将不予补偿。另外,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一半户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被征收人对市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补偿不得低于公告之日的市场价《意见稿》规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造成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但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除外,将不予补偿。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遇到最多的是因旧城区改建而个人住宅被征收的情况,为此,《意见稿》对该种情况下补偿做了详细的规定,指出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且征收部门应当提供征收范围内或就近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购房补贴。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意见稿》指出,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日内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每户2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2万元奖励;20日至30日内搬迁的,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5万元奖励;超过3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产权调换房屋的层次、朝向等,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搬迁顺序号自主选择,并予以公布。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建设单位禁止参与搬迁活动。

三、西安市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

法律分析:

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行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四、西安征地拆迁如何补偿

法律分析:


征地补偿费按综合价45000元/亩(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涉及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分解并公布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按同区域同类在建重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以外未达到省政府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不低于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执行。


林(草)地补偿费按综合价12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退耕还林地补偿费按综合价405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


砍移树木补偿费:砍移成片果树20000—40000元/亩;砍移成片景观树木20000元/亩;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亩;其他土地上零星树木按3000元/亩综合价补偿。


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房屋(含窑洞)拆迁按土木房(含土窑)650—750元/平方米、砖木房750—850元/平方米、砖混房(含砖、石窑)900—105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细化。其他建构筑物、苗圃、风景树拆迁及文件未明确规定的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补偿标准执行。


被拆迁户搬迁及过渡费5000元/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另增加奖励费5000元/户。


被拆迁群众安置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安置政策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安置政策及标准执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补划宅基地安置用地。被拆迁户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7万元/户,由当地政府包干使用,采取集中或零散安置的方式切实解决好被拆迁群众的居住问题。上楼安置涉及相关费用应经省自然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认。


涉及企事业单位拆迁、国有土地补偿及特殊路段、特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由省自然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定。


因项目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市、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按成本予以补偿。


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依法拆除。对建设项目放线埋桩后违法违规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树木、抢种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征地范围内现存的地表垃圾,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建设单位负责具体衔接工作并应做好用地交付后的铁路用地围护及监管工作,防止倾倒新的垃圾。


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临时用地涉及青苗、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补偿,参照永久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取(弃)土、弃碴偿还用地补偿标准(建设工期内)为17000元/亩;铁路施工其他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


临时用地审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临时用地单位应在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签订相关临时用地协议。


临时用地复垦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铁路回收地依据铁路部门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相关资料确定,按6000元/亩综合标准补偿(含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



法律依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西安至延安铁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及标准


西延高铁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清点丈量的数量、质量据实结算。拟订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永久用地。


1.征地补偿费按综合价45000元/亩(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涉及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分解并公布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按同区域同类在建重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以外未达到省政府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不低于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执行。


2.林(草)地补偿费按综合价12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退耕还林地补偿费按综合价405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3.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


4.砍移树木补偿费:砍移成片果树20000—40000元/亩;砍移成片景观树木20000元/亩;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亩;其他土地上零星树木按3000元/亩综合价补偿。


5.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房屋(含窑洞)拆迁按土木房(含土窑)650—750元/平方米、砖木房750—850元/平方米、砖混房(含砖、石窑)900—105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细化。其他建构筑物、苗圃、风景树拆迁及文件未明确规定的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补偿标准执行。


6.被拆迁户搬迁及过渡费5000元/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另增加奖励费5000元/户。


7.被拆迁群众安置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安置政策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安置政策及标准执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补划宅基地安置用地。被拆迁户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7万元/户,由当地政府包干使用,采取集中或零散安置的方式切实解决好被拆迁群众的居住问题。上楼安置涉及相关费用应经省自然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认。


8.涉及企事业单位拆迁、国有土地补偿及特殊路段、特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由省自然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定。


9.因项目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市、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按成本予以补偿。


10.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依法拆除。对建设项目放线埋桩后违法违规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树木、抢种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11.征地范围内现存的地表垃圾,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建设单位负责具体衔接工作并应做好用地交付后的铁路用地围护及监管工作,防止倾倒新的垃圾。


(二)临时用地。


1.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临时用地涉及青苗、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补偿,参照永久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2.取(弃)土、弃碴偿还用地补偿标准(建设工期内)为17000元/亩;铁路施工其他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


3.临时用地审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临时用地单位应在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签订相关临时用地协议。


4.临时用地复垦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铁路回收地。


铁路回收地依据铁路部门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相关资料确定,按6000元/亩综合标准补偿(含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


(四)其他相关问题。


1.项目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市、县(区)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签订补充耕地协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实现占补平衡;涉及易地补充耕地的,按照易地占补平衡有关规定办理。


耕地开垦费标准按照原省国土资源厅等三部门印发的《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2.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参照在建省级统征项目做法在征地拆迁费用中列支。


3.耕地占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及陕西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4.征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按省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西安市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行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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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西安市未央区拆迁补偿办法,西安市未央区拆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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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汤琴然

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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