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永康市农村住房改造实施办法 ,法律分析:降低了改造的规模。宅基地面积标准从原先“4人及以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3人及以下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分别降低为“4人及以上不得超过100平方米,3人及以下不得超过80平方米
法律分析:
降低了改造的规模。宅基地面积标准从原先“4人及以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3人及以下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分别降低为“4人及以上不得超过100平方米,3人及以下不得超过80平方米”。
法律依据:
《永康市农村住房改造实施办法》 对农房改造的适用范围、规模控制和规划要求等进行了明确,新增了异地集聚安置的方式,并对安置的规模和规划政策进行了调整。办法将于公布30日起正式实行。
法律分析:降低了改造的规模。宅基地面积标准从原先“4人及以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3人及以下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分别降低为“4人及以上不得超过100平方米,3人及以下不得超过80平方米”。
法律依据:《永康市农村住房改造实施办法》 对农房改造的适用范围、规模控制和规划要求等进行了明确,新增了异地集聚安置的方式,并对安置的规模和规划政策进行了调整。办法将于公布30日起正式实行。
一、永康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永康市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永康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如下:第五条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我市现行征地区片综合价执行。村集体留用地鼓励实行货币补偿。村集体选择土地返还的,按照实际被征收耕地面积的5%返还用于报批村集体项目建设用地(耕地的确认以土地详查变更图为准),其用途按区块规划确定;对征收耕地面积较少(按5%计算留用地面积少于2000平方米)的征地项目及本村区划范围内已无地可以预留的村,不再安排村集体留用地,实行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照实际被征收土地面积的8%,以拟征地地块现行公告实施的住宅用地基准价的3倍计算,全额返还村集体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征地具体工作由被征地块所在的镇(街道、区)负责落实,征地完成并交付使用后,市财政(统征办)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将征地工作经费拨付给镇(街道、区)。第六条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青苗补偿。按有苗则补、无苗不补的原则,耕地每亩1000元,非耕地每亩600元,经济林(毛竹、杉树等)每亩1500-2000元,多年生经济作物(葡萄、杨梅、柿子、枇杷等)根据实际情况经评估后按实补偿,果树(梨、桔等)参照房前屋后零星树木补偿标准补偿,名贵树木的移植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二)其它地面附着物补偿。经批准(报备)的种养殖业等临时建筑、用水用电及生产生活等设施的补偿按评估价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
(三)坟墓迁移补偿。由各镇(街道、区)组织实施,并按规划定点迁移,其补偿标准为:土坟一穴一箱的每穴补偿1000元,每增一箱增加补偿100元,最多补偿1500元;其它坟墓一穴一箱的每穴补偿1500元,每增一箱增加补偿100元,最多补偿2000元。需要建公墓的,用地征收按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二、相关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法律分析:现有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限额部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目前,全国已有部分省份出台了相关统一规划农村住房的政策。例如河北省就提出,要以县域为单元,科学编制镇村体系规划,“整治”和“建设”相结合,优化农村空间布局。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推进相关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中发1号文件和"十一五"规划《纲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新农村建设作出了进一步部署。
目前,全国的上下已经形成了相关的关心,支持和参与相关新农村建设的热潮,一些的相关地区也总结出了一些成功的做法和经验。总体上看,新农村的相关建设开局良好,进展顺利。
但是也要看到,当前新农村建设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是一些地方对新农村建设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没有抓住发展相关农村生产力这个根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农村住房建设试点新政策明确指出了条件好的地区争取在2019年底前建成一批示范农房,到2022年,多数地区将建成示范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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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冯兴
内容审核:刘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