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楼房拆迁补偿政策,永康拆迁补偿标准,永康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是拆迁补偿的核心部分,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直接损失。具体补偿金额通常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新旧程度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确保被
永康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这是拆迁补偿的核心部分,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直接损失。具体补偿金额通常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新旧程度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确保被征收人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需要搬离原居住地并临时安置,这期间产生的费用应由征收方承担。这部分补偿通常包括搬家费、临时住宿费、交通费等,确保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于因拆迁而导致停产停业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征收方还需给予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这部分补偿旨在弥补被征收人在停产停业期间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员工工资支出等。
需要注意的是,永康拆迁补偿标准可能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房屋类型(住宅、商业等)、地理位置、政策调整等因素都可能影响补偿标准。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被征收人详细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最大保障。
总的来说,永康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的复杂体系,旨在确保被征收人在拆迁过程中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法律分析:永康市征地补偿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征地规划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被征收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和补偿期限由国家有关部门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房屋征收应当按照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评估价格确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城市用地征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政府的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标准。
总结:永康市征地补偿标准应当依法制定,同时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永嘉县宅基地复垦资金补助标准及使用如下:
1.对原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除按原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外,拆旧区新增耕地面积奖励资金由2万元/亩调整为5万元/亩,由属地乡镇(街道)包干使用。
2.对已享受地质灾害点搬迁、农房集聚、异地搬迁等政策,但对原宅基地未实施复垦的,政策处理到位后,原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由村集体统一收回后,再由属地乡镇(街道)组织宅基地复垦,工程造价由县财政承担。同时,按复垦面积5万元/亩予以奖励,由属地乡镇(街道)包干使用。
3.对新立项的宅基地复垦项目:采取安置用地方式的,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一户一宅”政策的前提下,乡镇(街道)、村做好安置地选址,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安置用地原则不超出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复垦新增耕地面积核减安置用地面积后,多余部分按新增水田面积30万元/亩、旱地15万元/亩给予补助,补助款拨付给乡镇(街道)统筹分配使用。同时,多余部分按复垦新增耕地面积5万元/亩予以奖励,由属地乡镇(街道)包干使用。
永嘉县宅基地复垦资金补助标准及使用如下:
对原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除按原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外,拆旧区新增耕地面积奖励资金由2万元/亩调整为5万元/亩,由属地乡镇(街道)包干使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一、永康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永康市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永康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如下:第五条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我市现行征地区片综合价执行。村集体留用地鼓励实行货币补偿。村集体选择土地返还的,按照实际被征收耕地面积的5%返还用于报批村集体项目建设用地(耕地的确认以土地详查变更图为准),其用途按区块规划确定;对征收耕地面积较少(按5%计算留用地面积少于2000平方米)的征地项目及本村区划范围内已无地可以预留的村,不再安排村集体留用地,实行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照实际被征收土地面积的8%,以拟征地地块现行公告实施的住宅用地基准价的3倍计算,全额返还村集体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征地具体工作由被征地块所在的镇(街道、区)负责落实,征地完成并交付使用后,市财政(统征办)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将征地工作经费拨付给镇(街道、区)。第六条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青苗补偿。按有苗则补、无苗不补的原则,耕地每亩1000元,非耕地每亩600元,经济林(毛竹、杉树等)每亩1500-2000元,多年生经济作物(葡萄、杨梅、柿子、枇杷等)根据实际情况经评估后按实补偿,果树(梨、桔等)参照房前屋后零星树木补偿标准补偿,名贵树木的移植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二)其它地面附着物补偿。经批准(报备)的种养殖业等临时建筑、用水用电及生产生活等设施的补偿按评估价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
(三)坟墓迁移补偿。由各镇(街道、区)组织实施,并按规划定点迁移,其补偿标准为:土坟一穴一箱的每穴补偿1000元,每增一箱增加补偿100元,最多补偿1500元;其它坟墓一穴一箱的每穴补偿1500元,每增一箱增加补偿100元,最多补偿2000元。需要建公墓的,用地征收按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二、相关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永嘉县宅基地复垦资金补助标准及使用如下:
1.对原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除按原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外,拆旧区新增耕地面积奖励资金由2万元/亩调整为5万元/亩,由属地乡镇(街道)包干使用。
2.对已享受地质灾害点搬迁、农房集聚、异地搬迁等政策,但对原宅基地未实施复垦的,政策处理到位后,原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由村集体统一收回后,再由属地乡镇(街道)组织宅基地复垦,工程造价由县财政承担。同时,按复垦面积5万元/亩予以奖励,由属地乡镇(街道)包干使用。
3.对新立项的宅基地复垦项目:采取安置用地方式的,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一户一宅”政策的前提下,乡镇(街道)、村做好安置地选址,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安置用地原则不超出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复垦新增耕地面积核减安置用地面积后,多余部分按新增水田面积30万元/亩、旱地15万元/亩给予补助,补助款拨付给乡镇(街道)统筹分配使用。同时,多余部分按复垦新增耕地面积5万元/亩予以奖励,由属地乡镇(街道)包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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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除按原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外,拆旧区新增耕地面积奖励资金由2万元/亩调整为5万元/亩,由属地乡镇(街道)包干使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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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黄睿然
内容审核:李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