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2019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南京拆迁房票政策,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缩短安置过渡期限,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第318号令)、《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缩短安置过渡期限,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第318号令)、《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宁建征字〔2019〕49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票是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本市房屋的结算凭证。
房票安置是房屋征收部门比照货币安置的政策,将货币补偿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鼓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安置房或商品房的一种货币安置方式。
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原则。
第三条 房票票面金额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的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室内装修及其附着物补偿、搬迁奖励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房票结算金额为房票票面金额与购房奖励之和。
第四条 房票式样由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制定。票面注明征收项目名称、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金额、开具日期以及房票使用规则等内容。
第五条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票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票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对自愿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与区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核发房票。房票的核发需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加盖公章或房票专用章。
核发采用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持房票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
第七条 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自开具之日起算。被征收人在有效期内主动放弃或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的,按照原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执行,房票持有期间征收补偿款不计息。
第八条 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房屋认购协议和收到的房票,向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房票结算,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向房屋开发建设单位结清房票对应款项。
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协助被征收人做好安置房交付、权证登记等工作。
第九条 被征收人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票面金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房票票面金额的,对超额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第十条 购房后的房票余额,可以向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兑付。区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及时将相应款项足额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的安置房或商品房是指全市范围内的安置房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入驻房源库的房屋,原则上是现房或一年内可交付的期房,管理细则由市房产局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在安置房申购优惠幅度的基础上,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本市新三片区安置房的,再给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额使用部分不超过10%的购房奖励;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本市其他安置房的,再给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额使用部分不超过5%的购房奖励。
被征收人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持房票购买本市商品房的,给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额使用部分不超过5%的购房奖励。
房票安置奖励政策所需资金纳入征收项目成本。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主城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江北新区和新五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在此之后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
法律分析:1.房票购买备案商品住宅、商业用房和政府允许出售的剩余安置房屋时,需要提供:房票补偿协议、房票、房票所有人身份证明、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票付款指定书;
2.房票购买二手房需要提供:房票补偿协议、房票、房票所有人身份证明、房地产转让合同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南京市商品房拆迁赔偿标准以当地政府制定的《南京市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为准,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衡量。通常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费、搬迁补贴、停产停业损失等。
南京市商品房拆迁赔偿标准主要以当地政府制定的《南京市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为准。该办法规定了拆迁补偿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同时也规定了拆迁赔偿的程序和要求。根据该办法,拆迁补偿应按照被征收人的房屋用途、建筑面积、房龄和其他相关因素计算,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衡量。南京市商品房拆迁赔偿一般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费、搬迁补贴、停产停业损失等。房屋补偿是指将原有房屋的价值进行补偿,通常以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计算。过渡费是指在拆迁时临时安置被征收人或临时租赁新房居住期间的费用。搬迁补贴和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为拆迁而可能面临的搬迁以及停业造成的损失的补偿。值得注意的是,南京市商品房拆迁赔偿标准也可能会受到政策调整和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关注相关政策法规和市场动态的变化,以更好地应对相应的风险和挑战。
我如何知晓自己的房屋是否属于南京市商品房,以及是否有拆迁补偿资格?答:如果想了解自己的房屋是否属于南京市商品房,可以咨询当地的房地产相关部门或物业管理机构。至于是否有拆迁补偿资格,通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果房屋将要被拆迁,可以前往所在地政府或征收单位了解相关政策和程序。同时,我们也建议关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南京市商品房拆迁赔偿标准主要以当地政府制定的《南京市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为准,同时也受到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处理涉及拆迁补偿问题时,应注意了解相关的政策和程序,以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拆迁政策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标准都给出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45万元,期限内搬迁给予2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被征收人45天内搬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前拆迁补偿安置分为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分析:
拆迁安置房实行基准价格区间制度。基准价格区间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定价体系,根据不同区域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并公布。
具体拆迁安置房项目供应的基准价格,由项目所在区政府在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内确定,报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确需超出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的,须经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具体拆迁项目实施前,由所在区政府负责及时向被拆迁人公告供应该项目的拆迁安置房的基准价格。
法律依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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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祁凝
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