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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小区楼房拆迁补偿标准,南京老旧小区出新政策: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09-29 16:26:13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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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小区楼房拆迁补偿标准,南京老旧小区出新政策,南京老旧小区出新政策主要涉及老旧小区的改造,以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和城市环境质量。这些政策通常包括基础类、完善类和提升类三类改造内容,涵盖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环境及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具体

南京小区楼房拆迁补偿标准,南京老旧小区出新政策: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一、南京小区楼房拆迁补偿标准,南京老旧小区出新政策

南京老旧小区出新政策主要涉及老旧小区的改造,以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和城市环境质量。这些政策通常包括基础类、完善类和提升类三类改造内容,涵盖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环境及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具体政策可能因地方政府而异,但总体目标都是改善老旧小区居民的生活条件。

基础类改造:主要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包括改造提升小区内部及与小区联系的供水、排水、供电、弱电、道路、供气、供热、消防、安防、生活垃圾分类、移动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光纤入户、架空线规整(入地)等,还有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等。

完善类改造:主要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型生活需求,包括改造建设环境及配套设施,如拆除违法建设,整治小区及周边绿化、照明等环境,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库(场)、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文化休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以及小区内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等。

提升类改造:主要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包括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设施,以及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保洁、便民市场、便利店、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

在南京市,政府可能会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改造政策和计划,包括改造内容、标准、支持政策等。同时,政府也会加强对改造工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并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老旧小区改造是一个系统性、综合性工程,需要政府、居民、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政府应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引导居民积极参与改造工程,共同营造宜居、和谐、美丽的居住环境。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可能会因时间、地点等因素而有差异。如需了解最新的南京老旧小区改造政策,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

二、南京老小区加装电梯最新政策

国家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总的方针和宗旨是“服务老龄社会,鼓励加装电梯”;入户技术;协同推进;有条件统一协调加装的小区,应发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公司的组织、协调和推动作用;对规模较大或不具备统一加装的小区,可以楼栋单元为单位,召集本单元全体住户会商

一、加装电梯最新政策

1.一是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范围从过去的市内五区扩大到全市所有行政区域,使加装电梯受益面进一步扩大,实现全域加装电梯的目标。

2.二是将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符合加装条件的所有既有住宅全部纳入适用范围内,不再区分别墅、单一产权和个人产权。

二、反对加装电梯有效方法

1.一般情况下遇到反对加装电梯,建议和业主协商,争取到相关人员的同意,或直接扩大声势,让整个小区都觉得你这是个好工程,再回去和相关人员商量。

2.还有和小区物业或者小区协会商议,争取到他们的同意,一般他们会在不影响自己利益的情况下同意。

3.了解反对业主反对的原因,积极去协商解决。一般是因为你的加装影响到或者可能影响到他的生活了,你必须了解他真实的原因。

4.让利是最有效的解决办法的了,如果是小土豪就资源可能情况下共享。如果大土豪买下有影响业主的物业呀或直接给影响费用,看自己情况。总之邻里之间要互相谅解,平时多多沟通,相信这些情况都不会存在的了。

三、电梯加装前的准备工作

1、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并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2、加装电梯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且制定出加装的费用平摊,并向当地档案馆申查、复印原审批图纸资料,并委托具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3、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原建筑平面图,加装电梯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方案以实用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空间,不得浪费土地资源,尽量少占用现状绿化,不得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

4、需提交方案审核,经城乡规划部门现场勘查,方案审核才可以予以通过,并组织进行批前公示,出具规划、允许施工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南京旧房改造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一、南京市旧房改造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本市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计划、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变化台账,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因建设征地拆迁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第六条政府逐步建立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二、第二章征地拆迁补偿管理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市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街道(镇)、村实行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以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街道(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

第八条未按照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九条征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领钱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条因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和拆迁事务协议。

四、南京房屋买卖新政策

1、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范围,暂停向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在主城区(不含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范围内,暂停向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3、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

4、居民家庭、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3年后方可办理转让合同备案和登记手续。

5、对赠与房产实施限购政策。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的,自签署《赠与合同》并办理转让确认手续之日起,赠与人满3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通过赠与方式取得住房的家庭或居民,取得人需具有购房资格,并开具购房证明。赠与时间以交易备案时间为准。

一、二手房买卖所需资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受理窗口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网上签约的当地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有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7、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屋登记表、房屋平面图将产权人名字遮盖复议买方人数+1份

8、其他资料:

(1)住宅类房屋买卖的,还需提供购房资格审核时申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户籍证明及其他材料原件

(2)央产已购共有住房转移的,还应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原件

(3)已购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出售,确需出售的,需提交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的证明原件;满五年出售的,需提交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开具的放弃回购权的证明

(4)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5)标准价、优惠价提交补交房价款证明或满65年工龄的证明原件

(6)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产的)

(7)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栋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8)商业配套设施转让的,还应提交按规划用途使用房屋的承诺原件

二、房屋买卖公证流程

1、当事人准备材料。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关键提示:协议书中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一般要求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2、亲自到公证处填写有关表格。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关键提示: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3、公证人员核对相关信息。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4、在公证人核对完信息之后,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关键提示:至此,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

五、南京旧房翻新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农村旧房改造政策基本要求有哪些:

一、改造方式

1、农村危房经鉴定属整体危险(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各乡镇(区)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危房改造方式。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并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统一施工。

2、在住户自愿的前提下,经乡镇村协调,由不属于危改对象的建房户把自己原有的安全住房(经鉴定)有偿置换给危改户居住,腾房户可享受到新村统建新房的扶持政策,置换双方实现双赢,间接地让危改户享受危改政策。

3、坚持以分散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危房较集中的村庄可优先安排任务。

二、改造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农村贫困人口住房面积和总造价,绝对禁止因改造而出现致贫现象发生,新建住房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乡镇政府要积极引导,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的问题。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家庭(含3人)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各乡镇(区)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并出台配套措施,指导农户先建40到60平方米的基本安全房,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扩建。农房设计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与传统风貌。

三、质量标准以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为前提,充分考虑抗震设防要求,有条件的可推广使用节能建筑,乡镇(区)管理人员应在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过程中严把质量标准关,确保改造后的房屋“安全、实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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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南京小区楼房拆迁补偿标准,南京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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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严泽翔

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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