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房屋拆迁补偿,灵山县征地新的安置政策,灵山县征地新的安置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安置方式:一、住房安置模式指在征地中涉及征收村民宅基地的,由拆迁人以统一建造或者购买的成套房屋安置被征地农民。这实质上是一种产权调换的安置方式,以保障被征地农
灵山县征地新的安置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安置方式:
一、住房安置模式
指在征地中涉及征收村民宅基地的,由拆迁人以统一建造或者购买的成套房屋安置被征地农民。这实质上是一种产权调换的安置方式,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
二、留地安置模式
在征地时,预留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交回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这种方式以建设用地替代农用地作为补偿,被征地农民可以自主决定采取留用地安置或将留用地折现为货币安置。
三、就业安置模式
政府为被征地农民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按照“谁征地、谁安置”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安排到征地企业就业;二是政府通过制定优惠政策、组织技能培训或推荐等方式,鼓励被征地农民进入市场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
四、农业生产安置模式
也称调整土地安置,是指重新调整给征地农民必要的耕地,以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维持其基本生活条件。
五、社会保障安置模式
政府通过购买社保,使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待遇。这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等,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养老保障问题。
六、土地使用权入股安置模式
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协商,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或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这种方式使被征地农民能够享受到土地增值的收益。
综上所述,灵山县征地新的安置政策涵盖了住房、留地、就业、农业生产、社会保障以及土地使用权入股等多种安置方式,旨在全面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生活水平。
《2020年灵山征地补偿法》规定了征地流程,包括告知征地情况、征地调查、征地听证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公开批准事项和支付补偿费。灵山县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决定。
法律分析
2020年灵山征地补偿法当中规定的征地流程是先告知征地情况,然后政府部门确定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会,和拆迁户之间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公开征地批准事项,最后一步向拆迁户支付征地补偿费。另外,灵山县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各区政府自己决定,县政府不能统一规定。
拓展延伸
灵山征地补偿法规定的征地流程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灵山征地补偿法规定的征地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征地计划的制定,包括确定征地范围、征地目的和征地规模等;其次,进行征地公告和征地告知,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征求意见;接下来是征地调查和评估,对征地项目进行实地勘察、土地评估和资源调查;然后是征地补偿协商,与被征地农民进行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和方式;最后是征地决定和补偿支付,依法进行征地决定,并及时支付补偿款项。
影响征地流程的因素有多个,其中包括征地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征地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被征地农民的意愿和诉求、征地补偿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等。这些因素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征地流程的顺利进行,需要政府部门、征地单位和农民等各方共同努力,确保征地过程合法、公正、公平,并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结语
灵山征地补偿法规定的征地流程包括多个环节,从告知征地情况到支付征地补偿费,确保了征地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征地补偿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决定,需要注意统一规定的必要性。影响征地流程的因素众多,需要政府、征地单位和农民共同努力,保障农民权益。只有确保征地过程合法、公正、公平,才能实现各方的共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按照防沙治沙规划通过项目预算安排资金,用于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防沙治沙工程。在安排扶贫、农业、水利、道路、矿产、能源、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立若干防沙治沙子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灵城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0404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692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673元/亩到14692元/亩之间。
旧州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828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92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80元/亩到13920元/亩之间。
陆屋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8278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919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79元/亩到13919元/亩之间。
那隆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7963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804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51元/亩到13804元/亩之间。
石塘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7956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802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50元/亩到13802元/亩之间。
伯劳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7702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71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27元/亩到13710元/亩之间。
武利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7639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687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21元/亩到13687元/亩之间。
太平镇、丰塘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696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44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360元/亩到13440元/亩之间。
檀圩镇、新圩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6636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322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330元/亩到13322元/亩之间。
平山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585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036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259元/亩到13036元/亩之间。
佛子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5822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026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256元/亩到13026元/亩之间。
烟墩镇、平南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5002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2728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182元/亩到12728元/亩之间。
文利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4342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2488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122元/亩到12488元/亩之间。
三隆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4326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2482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120元/亩到12482元/亩之间。
沙坪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4317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2479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119元/亩到12479元/亩之间。
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广西省钦州市灵山县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灵城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0404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692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673元/亩到14692元/亩之间。
旧州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828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92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80元/亩到13920元/亩之间。
陆屋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8278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919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79元/亩到13919元/亩之间。
那隆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7963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804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51元/亩到13804元/亩之间。
石塘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7956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802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50元/亩到13802元/亩之间。
伯劳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7702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71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27元/亩到13710元/亩之间。
武利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7639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687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21元/亩到13687元/亩之间。
太平镇、丰塘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696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44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360元/亩到13440元/亩之间。
檀圩镇、新圩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6636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322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330元/亩到13322元/亩之间。
平山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585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036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259元/亩到13036元/亩之间。
佛子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5822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026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256元/亩到13026元/亩之间。
烟墩镇、平南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5002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2728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182元/亩到12728元/亩之间。
文利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4342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2488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122元/亩到12488元/亩之间。
三隆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4326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2482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120元/亩到12482元/亩之间。
沙坪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4317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2479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119元/亩到12479元/亩之间。
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广西省桂林市灵川县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定江镇、灵川镇、大圩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52492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9088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772元/亩到19088元/亩之间。
潭下镇、三街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7836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7395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348元/亩到17395元/亩之间。
九屋镇、灵田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5179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428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107元/亩到16428元/亩之间。
公平乡、海洋乡、潮田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4506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184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046元/亩到16184元/亩之间。
兰田瑶族乡、大境瑶族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4352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128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032元/亩到16128元/亩之间。
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一、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二、对征地拆迁补偿不满的原因
不难看出,当前征地补偿标准主要是与耕地产值这个单一指标相挂钩,而且取的是前三年的平均值,这里的“平均”是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平均,而非某一户或某一村的“平均”,这样的“平均”结果就更低。现行的补偿方式并没有充分考虑被征土地的地理区位差异、物价指数、作物类别差异等市场化因素在确定补偿标准中的权重作用,往往导致补偿价格与老百姓心理的补偿预期相去甚远。农户三十年的土地承包期与平均产值的总收益往往大于被征地一次性的货币补偿,随着物价水平的提高,农民生活支出成本增加,老百姓的反对声音也越大。
此外,被征地的土地使用属性不同,如商业用地、绿化带用地、工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带来的补偿标准也不同,以至于同一块地段,同一类附作物,补偿的标准也不尽相同,极易引起相邻区域农民的攀比和不满。
也符合了大家的根本利益,一个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很好的保护了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当然大家在拿到补偿款以后一定要积极的配合和支持征地工作的开展,确保征地工作能够按时按计划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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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顾锦
内容审核:黄旭晖律师